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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息基数问题

湖北 04-22 14:59  悬赏 0  发布者:fdh348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应该按照判决生效时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的总数,还是按照初始本金为基数来进行计息计算?
问题补充:
谢谢您的回答。我理解您的意思是应该按照判决生效时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的总数为基数,再进行加倍的利息计算对吗?还想请教一下,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的支持或者肯定这个答案呢?我需要这样的法律文件说服执行局,他们是按本金算的,我觉得不合理。
      再次感谢你的无私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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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22 15:13
生效判决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我理解您的意思是应该按照判决生效时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的总数为基数,再进行加倍的利息计算对吗?还想请教一下,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的支持或者肯定这个答案呢?我需要这样的法律文件说服执行局,他们是按本金算的,我觉得不合理。
再次感谢你的无私的帮助!谢谢!

回答:

判决书上有明确规定的,都是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支付多少钱,利息 。
紧接着下一条,就是说迟延履行滞纳金的事,你仔细看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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