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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强迫劳动犯罪如何投诉?

浙江-宁波 11-02 06:01  悬赏 0  发布者:mdzb2 给我留言  回答:(1)
对黄智万、郑利刚、王标、项立秋等人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控告
虽然对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教育辅导室主任:朱开权,及原余姚市历山初级中学校长:吴建岳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等的行为,不服(2008)甬刑监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一、二审均为(2007)余刑告初、甬刑受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的对刑事自诉、上诉的“不予受理”,及其“维持”的原裁定,仍在申诉中。但是,对余姚市信访局、余姚市教育局、余姚市低塘街道办事处、余姚市历山初级中学自2001年12月以来,共同以《关于浙江省上访大户之一张开盛情况的通报》,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的证据,是在该案上诉、原申诉之后发现的,特对这些责任人持续实施的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行为,重新提出控告如下:
一、黄智万,现任余姚市历山初级中学校长。黄智万是在控告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才调入历山中学工作的,虽然曾长期担任过历山中学中共党支部书记、教导、副校长等领导职务,但是,黄智万是在与历山中学的多个劳动人事争议的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前腐后继地接任历山中学的校长职务的。此后,其与控告人续签了2007年8月15日,至2010年8月14日三年的《聘用合同书》。这是真实的。可是,在签订从2007年9月1日起,为期一年的《聘任合同(岗位聘任协议)书》时,出了很大的争议问题。如:
1、按正常的法定的途径解决:确认聘用、聘任(等劳动)合同无效,作为已诉的六个劳动人事争议民事案之一,仍由最高人民法院仍在\正在审理中。是不服(2008)余民一初字第898号、甬民一终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浙民审字第1652号《民事裁定书》的再审申请案的。这是由黄智万非要控告人具时2007年9月1日,签了六次,大都为一式三份的岗位合同之一,申请仲裁后所酿成的。
2、对行政机关直接参与实施,和纵容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不移送确认这些聘用、聘任(等劳动)合同无效的行政诉讼案有:
(1)、不服(2008)杭行受初字第1号、浙行受终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不予复议宁波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宁波、余姚市两级教育行政机关(机构)乱作为案,也正由最高人民法院仍在、正在审理中。这也是黄智万非要控告人签订具时2007年9月1日的六次,大都为各三份的岗位合同,经不断信访投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投诉所酿成的。
(2)、不服(2007)甬行终字第42号《通知书》维持一、二审:(2005)余行初了第20号、甬行终字第12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适用法律错误”的余姚市人民政府不予复议历山中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朱开权所代表的余姚市教育局的“会议内容”的单方面宣布的,黄智万记录的特殊劳动合同案,也已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徐水根于2010年10月19日的谈话告知:该法院正在审理中,以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再审。
即以上共三个民事、行政案件证明:是用人单位:历山中学的黄智万等责任人实施了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行为的。也是历山中学的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余姚市教育局共同实施和纵容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行为的。而且,从第一次诉历山中学的劳动人事争议诉讼的(2006)余民一初字第2447号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看,是历山中学当时的主办者,原低塘镇人民政府,现低塘街道办事处决定实施自1995年12月以来的涉嫌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的。当时法无明文规定,不构成犯罪,97年新《刑法》实施之后是构成犯罪的。而且,当时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现在将被修改为十年。发展到后来,岗位合同的签订被劳动者抵制后,黄智万仍不择手段地报复陷害劳动者。致使劳动者不得不提出《请求中止,单方面解除“强迫劳动的”聘用合同的报告》,并由历山中学出具于2008年9月6日收到的《证明》后,黄智万仍听任朱开权等人以“停发工资”,企图要挟继续实施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又于2009年2月7日,和2009年8月25日,黄智万以手机短信、信息的方式,通知劳动者、控告人“上班”,仍企图继续、持续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是控告人在与余姚市教育局和浙江省教育厅的行政诉讼中都出现了,黄智万出具的要求“上班”和诽谤“长期旷工”的“非法证据”。以致到2010年8月27日,余姚市信访局项立秋局长代表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了123号《答复意见书》,以虚构的“病假工资”企图继续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直到永远。而且,在2010年10月21日与项立秋的接访、谈话中,项立秋又以随意、随时可以停发“病假工资”、以切断生命线要挟、掩盖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的罪行的行为看,也证明:余姚市信访局长期参与、实施了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行为。而且已无自行纠错之意思。 这是公然侵犯休息、休假权的行为。
特请求对黄智万以《刑法》第244条的主犯,予以严打。
  二、郑利刚,现任中共余姚市低塘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对陈利刚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证据,是从以前该街道办事处四次的书面答复,到第五次的书面答复中,可以得到印证的。
郑利刚特别严重的行为之一是:表现在2008年7月3日,包案的励健局长,和余姚市信访局项立秋局长等人一起来低塘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会的过程中。郑利刚不断地对控告人称,要以考核不合格等手段扣减工资,以继续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等的犯罪行为,这可以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8月张开盛补发工资数》中补发的平时考核奖每月390元,共上千元,及郑利刚承诺通过低塘派出所给付其所恶意拖欠的校发工资一万元,而实际只刁难支付了三千余元。证明:郑利刚是一个十足的没有“官德”,又不断直接实施和纵容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行为的责任人。还可以从对浙江省教育厅的行政诉讼的再审申请案中的有关材料得到郑利刚利用考核的,不断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行为的侵害的。
郑利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之二是,指使朱开权、鲍恃华等责任人实施了“立即上班,停发工资”的行为,并指使陈军方作出了“停发工资等待遇是合法的”不法处访意见书。还指使陈军方、杨志根以借口是励健、项立秋决定的,分别擅自决定了“借款”5000元、9000元等的不法决定,而且,已在非法扣钱后,仍企图以不归还三张“借条”留下隐隐,以伺机继续陷害控告人。连最基本的常识都不懂的“法盲”,怎么能为“官”呢?
郑利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之三是,通过123号《答复意见书》,以企图实施“病假工资”到永远,长期不给未办退职手续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常的退职待遇,及其他工资福利待遇等损害。如:在实施强迫劳动的十多年期间,每天被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上所实际付出劳动的报酬,非法剥夺在工作单位的请假权,和月出勤奖等。采取对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等的犯罪,并配以拒不悔改的主观恶性和态度。
特请求对郑利刚,以涉嫌实施强迫劳动犯罪的主犯建议从重处罚。
三、王标,现任余姚市教育局局长。王标是在余姚市教育局指使黑恶分子操纵的访民、控告人被历山中学驱逐出历山中学,借调到舜耕小学校办厂的2004年的一年间,接过前任的腐败,担任现职的。是在1992年1月3日,历山中学为控告人的待遇给余姚市教育局于书面报告,被不处理后,对2007、2008年1月,历山中学又给要求办理工伤退职手续的报告,均被王标以置之不理,而实施涉嫌强迫劳动、报复陷害等的犯罪行为的。而且,在递交《请求中止、单方面解除(强迫劳动的)聘用合同的报告》,于2008年9月4日,与朱开权一起送给余姚市教育局后,也仍被王标等人长期置之不理,反而,被王标以直接实施和纵容实施“立即上班,停发工资”等的行政侵权行为,实施涉嫌多种犯罪的陷害。又在违法的为期限三年的聘用合同于2010年8月14日到期后,王标仍以替代学校的职权,以“病假工资”继续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等报复陷害的多种犯罪的行为。也请以涉嫌强迫劳动犯罪,严打王标。以保障三级残疾的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条等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及其正常的按按规则的待遇。
四、项立秋,现任余姚市信访局局长。虽然实施2001年12月以来的《关于浙江省上访大户之一张开盛情况的通报》的直接责任人,是原该信访局局长:褚伯均。而且,还有比褚伯均更“坏”的瘟官:王远年、何黄锦等原该信访局的领导等的责任人。但是,当时(2002年)项立秋办了三个月期限的本人、控告人申请、申诉的案子,这是在受到了中纪委、省纪委等领导四次前来余姚等的督办的情况下进行的。当前项立秋承认,对杀人案的受害人,为了包庇、纵容杀人真凶等漏犯的需要,诽谤为“神经病”,是不行的、不公正的。为何当时项立秋不处理抬送本人、控告人进疯人院的直接责任人呢?而且现在项立秋仍以不依法提出处理等建议等呢?是不是其中也有权钱交易,和徇私枉法做黑恶活动的“黑后台、保护伞”呢?又在企图把控告人关入“疯人院”陷害的阴谋失败后,原低塘镇人民政府的张建华等责任人立即实施了以强迫劳动为手段的报复陷害的拦访活动。而黄智万、吴建岳为法人代表的用人单位认为:本人、控告人到学校里去上班。是没有工作可做的,于是,就以市教育局在劳动合同上没有签证过印为借口。不让控告人进校门整整一学年。时任余姚市纪委信访办主任的项立秋挑起了协调“查处”这一侵犯多种权益的行为,和2001年12月起,有余姚市信访局、市教育局、低塘街道办事处,纵容历山中学实施的联合陷害行为的职务工作。然而,项立秋在明知要依(1978)国发104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情况下,仍纵容这些责任人们继续以实施涉嫌强迫劳动、挪用单位资金等犯罪手段的行为。侵害控告人的休息、休假权。以拒绝宪法和法律等规定的实施。后项立秋是在朱开权等人于2007年3月9日,为了捞取政治资本和经济资本的需要,实施雇凶绑架,受到中央的督办。是从2007年5月1日起调任市信访局局长至今的。项立秋也明知:朱开权、陈军方等人长期实施雇凶绑架,以拉上汽车等的陷害是非法的,不对的。就是长期不建议处分责任人。这是因为,从根本上,也是出于项立秋自己出于捞取政治资本,和经济资本的需要的。否则,项立秋为何不断地要用2002年8月23日协调给了控告人6000元校发工资的伪证呢?实际是至今,不但校发工资一分钱也没有。而且国发工资也又被以考核不合格等的不法手段陷害、挪用了。
项立秋是在2007年12月4日,曾来历山中学下访、找过控告人。后于2008年7月3日,又来低塘街道办事处协调了,均长期纵容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行为的,又擅自非法挪用访民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涉嫌犯罪的陷害行为的。2008年11月12日,和12月15日等项立秋又协调了,均是以错报浙江省教育厅认定工伤,和纵容停发工资等的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陷害行为的。2009年10月14日,在遭受绑架、非法关押十九天后,项立秋又进行了协调。当时企图给“病假工资”,是受到访民的坚决抵制的。2010年1月5日,项立秋又进行了协调,是以决定借款,和又错报浙江省教育厅认定工伤陷害的,并纵容停发工资等的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陷害行为的,并为掩盖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的行为。纵容历山中学不按规则给予未办退职手续前的工资福利待遇。这都是与项立秋为了实施拦访,又不依法处访,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主观恶性和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
特请对项立秋以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主犯,处以三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
可是,余姚的公安机关以可由检察机关对其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推诿法定职权、职责,检察院以要有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书才能监督进行推诿。法院以对这一长期信访的不作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揪推诿。特请移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管部门。
特依《刑事诉讼法》第86条等规定,提出控告,请求明确答复。
控告人:张开盛              
201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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