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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生车祸,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 11-03 11:48  悬赏 0  发布者:驾驶人99 给我留言  回答:(6)
13岁的女生发生车祸,左小腿骨折,无手术,未伤残,伤情稳定,已出院,康复情况良好,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调解时,明确表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可能考虑补偿一部分精神损害费,请问这合理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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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03 11:50
1 不是考虑补偿,而是应该支持精神抚慰金要求,2 如果委托律师,还可以要求承担律师费
回复时间: 2010-11-03 12:01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律师费可要求对方承担
回复时间: 2010-11-03 12:36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可来电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0-11-03 15:21
精神赔偿数额没有具体规定,在湖南一般是5000-20000的样子。
回复时间: 2010-11-03 16:42
作为受害者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多少、有无由法院根据案情考虑。
回复时间: 2010-11-03 17:10
一般来说无伤残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但是特殊情况下法官也是可以对未成年人适当倾斜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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