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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司法执法违法,官官相护,违法乱纪祸国殃民!

河北-廊坊 05-10 16:56  悬赏 0  发布者:王润芳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看:山西驳回大家评。
此案:事实不清、口供、证言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没有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和排他确实充分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程序?诉讼、庭审合法吗?

习总书记指示: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以最坚决的意志,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現象。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
 
    王润芳、郝引弟:你们因范星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范星宇是蓄意报复谋杀,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未对被害人施救,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系共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未在现场提取指纹程序违法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
经复查,被告人范星宇与被害人王琳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2005年8月17日,王琳向襄垣人民法院起诉与范星宇离婚,二人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9月28日下午6时30分,范星宇在其兄范浩宇家院内因财产问题与王琳再次争吵,范星宇持菜刀、套管板将王琳打倒在地,当晚经医院抢救无效,王琳死亡。范星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范星宇于次日投案自首,其供述用菜刀及套管扳击打王琳头部的犯罪行为与尸检报告中“王琳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结论吻合,可以认定范星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成立。结合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犯罪,原审判处被告人范星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法律和我国的死刑政策。申诉人认为被告人蓄意谋杀,自首不成立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浩宇、武利琴是否构成犯罪应由侦查机关指控。申诉人在申诉阶段提出该二人系故意杀人共犯,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申诉人认为侦查机关未在案发现场提取指纹程序违法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范星宇对作案使用的菜刀、套管扳辩认无疑,现场未出现其他作案工具,故没有提取指纹不影响本案定罪量行。
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请问:
一、此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吗?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确实充分证据吗?范口供砍一刀,另三刀凶手是谁?“要钱看病” 真实吗?“连砍数刀” 从从处来的?进入诉讼合法吗?请:拿证据说话!
二、范星宇四次口供“砍一刀、被夺刀”;其哥嫂证言“砍一刀、夺刀”;范星宇的口供套管扳乱打;范浩宇证言扔了一下;尸检四刀伤,证据矛盾,庭审依法质证了吗?违反法庭质证程序审判合法吗?
三、王琳十余重伤全在头脑,为什么没留下抵抗伤?这符合客观现实吗?没有挣扎抵抗伤是此案关键重点。为什么无人理?
四、无指纹鉴定,无唯一性和排他性确实充分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另三刀伤为什么始终无人问?
五、范星宇当场跑了,三人同述与案件事实不符的“砍一刀” 为
什么会“惊人一致” ?值得深思!
刑事诉讼法第46条(新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第47条)新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04条) 新第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 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绚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吗?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在那里?
   刑事诉讼法第(204)242条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此案:案情不清,证据矛盾,没有指认现场,沒有指纹鉴定,没有
确实、充分证据,庭审没有质证。此理由怎么不符合204条法律规定?
为什么现实中执法违法呢?这就当代中国社会的司法黑暗。司法腐败已到不可容忍的地步!

冤民:王润芳
身份证号:140423195502241219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问题补充:
习总书记指示: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以最坚决的意志,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現象。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我咋推翻漏洞百出的法院铁案? 
            一个无助农民心血的呼唤,向苍天呐喊!向全国人民求援!
 
拍案惊奇:
    时光倒流,执法违法,判决书上玩“穿越” ,月冻结,9月杀人成“要钱”。天下第一大冤案!
  
(注;被告范星宇母亲张爱花党员,一直任村妇联主任)望正义仁士法律帮助,媒体采访报导,这起家庭暴力杀人案。文明法制社会,共产党员、妇联主任家庭,歧视虐待生女孩弱女子,卖女婴,反抗离婚、要自由、要人权,他们不允许,所以他们等不到5天后离婚开庭,急不可待在10月3日前,用同旧中国封建家规之手段将王琳残忍杀害。更气愤是公检法竟颠倒是非黑白,硬将不是事实的“独自掌握”强加于被害弱女王琳,用“要钱看病”掩盖真正杀人动机目的,公开包庇杀人犯!长治中院一审,庭审对矛盾证据不质证致使这起惊天大案冤上加冤!帮帮我这苦命人。)
   法官不懂法?不是!是故意践踏国家法律,枉法裁判,他们强奸法律,是法律的叛徒!社会义法制中国、法律的权威尊严何在?社会和谐。法院有这样的法官,社会永不会和谐;司法腐败,贪官横行,国家遭殃、人民遭罪!
 
我咋推翻漏洞百出的法院铁案?
      无助农民心血的呼唤!向苍天呐喊!向全国人民求援!帮帮我这苦命人!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背里白草坪村,2005年9月28日,发生一起惊天血案,25岁弱女王琳在范浩宇家被残忍杀害。
   王琳2000年与本村范星宇结婚,生两女孩,2004年7月二胎女孩刚岀生被范家卖掉。因生女孩受尽范家虐待,2005年8月17日王琳维权向襄垣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分居住在娘家。
   9月28日下午王琳李纪等在被告哥范浩宇东院打麻将,范星宇曾经到过,近7时许散场,王琳和李纪回家经过范浩宇大门时,被候在那里的范星宇拦住,王琳被范强行拖进其哥院内,其嫂武利琴密彻配合,随即出来叫李纪走,李纪即到距百米远王家告诉其母(郝引弟) ,王母匆匆赶到,见大门口站着(范姨夫)郝世华、范浩宇、武利琴三人,问女儿在那里?郝世华不让进,即返身吿之丈夫(王润芳) ,本人知急跑步到在范家,漆黑的院子里已无他人,见奄奄一息女儿躺地上,急呼救报警。短短几分钟王琳被他们残忍杀害扬长而去。
   案发后,公安进入立案侦察起诉。长治市检察官贾潞斌出庭公诉范星宇故意杀人案。起诉称:经依法审查查明:“……卖车7.8万王琳“独自掌握”,范星宇多次要应得部分“未果”,9月28日“再次” 要钱,因要钱看病“争吵,气的不行,拿菜刀朝王琳头部“连砍数刀……”。
从以上可以得到这样结论,好象是王琳有过错,范星宇是:因“要钱看病”
争吵,气愤杀人。真是这样吗?请看下面证据。
1、被告范星宇(四次)供述:从厨房案板上拿一把刀,用力朝妻子头上砍了一刀,哥嫂见状赶快就拦并夺下刀,二人拖拽到院内,其随手在窗台上取一套管扳,用力朝妻子头上乱打,致妻子倒在院中,把套管扳扔到院内就跑了;
  2、范浩宇证言:范星宇拿起菜刀朝王琳头上砍了一下,武利琴抓住范星宇手,其夺下刀,武利琴出去叫人,茫星宇和王琳也出去了。其放下刀跟出去,看到范星宇从窗台上摸了个东西朝王琳扔过去,接着听到“咣”的金属声,王琳躺倒在院里,范星宇跑了;
  3、武利琴证:范星宇从案板上拿起莱刀朝王琳头上砍了一下,其赶快抓住范星宇手腕,范浩宇夺下刀,其跑岀去叫范父母。回到家时,见王琳躺在院里不动了,范星宇不知那去了;
  4、现场勘查笔录:厨房内门南地面上,水缸上端木板上、摸布上、茄块上有大量喷溅血迹,铁盆边缘上锅盖上丢着头发,头发上带有血迹;(显然不是一刀现场,证明:三人同述的“砍一刀、夺刀”不是事实,不用问他们是为了共同的利害一齐在做假。)
  5、尸检报告载明:王琳头4利器、伤5钝器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5粒,鼻腔血性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十余伤全在头脑。
王琳头脑以外没有伤,没有本能挣扎抵抗伤,是本案关键重要环节。范星宇一人是如何控制王琳,并使用(两凶器)杀人?显然常人是做不到的。同样范星宇也做不到,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334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规定,不需证据证明,可认定:杀害王琳不是范星宇一人,毋庸置疑!有共犯。
   事实证明:原判决认定,范星宇一人所为。违背客观现实!三人同述
“砍一刀”同尸检4刀不符,范星宇跑了,另外三刀如何形成?
范一家的口供和证言“砍一刀、夺刀”为什么会“惊人一致”?值得深思!检察起诉:范星宇“连砍数刀” 从何而来?让证据说话。
   证据一、29日公安信息:称经审讯:范星宇供早有杀害妻子念头。
   证据二、襄垣县法院裁定书8月30日冻结争议款额64480元。8月24日王同范到太原给其看病费用支3520元,
   26日返家当晚,范全家殴打王琳,王父母得知后,叫上村长才救出王琳。
   27日范支取现款1万元,王得知怕日后到庭说不清口头挂失,打乱范家全部转移占有,日后诬陷王琳的计划。
   30日范父(范有喜)带原存折到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恶人先告状说王琳要转移占有。9月4日范有喜同儿子到王娘家,范有喜作为公公动手打了王琳,并威胁离婚非要你小命!见势不妙,王母急拉女儿外逃到村长家,范父子追到,在村长家范有喜还是叫喊者:打你是轻的,离婚非要你小命不可,叫你嫁不出。当日曾报警。
   铁证如山,所谓“钱”是范家“独自掌握”。事实胜于雄辨!9月28日杀害王琳,与钱无关。是范有喜蓄谋已久的必然结果。
   襄垣公安信息称:“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的念头。”新证更进一步佐证:蓄意谋杀,毋庸置疑。
起诉无中生有将“独自掌握” 强加王琳,借以为犯罪分子及嫌疑人开脱,是无法无天的包庇。
   重大杀人案,没有做现场指认,没有做凶器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确实充分证据,并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检察官颠倒黑白做假案,违法起诉范星宇一人所为,将本应同案起诉的嫌疑人排除案外,并做为证人,对他们漏洞百出的证言也不进行质疑。将蓄意报复离婚谋杀弱女残案大案化小,为掩盖真相,冒天下之大不韪,巧安排成家庭矛盾处理不当,“要钱争吵”气愤杀人。公开包庇犯罪,使同案罪犯至今逍遥法外。使依法应补充侦察的案件,违法进入诉讼程序。
   一审法院在没有通知所有人到庭,违反法庭必需质证的程序,对以上矛盾证言连质证都没进行就草率结案,枉法判定范星宇一人所为,无他人参于。
   封闭现场内三人同在,范星宇向王琳头“连砍数刀”,在院中又拿扳手乱打,范浩宇证言是“扔” 了一下,二人所言天地之差,法官大人为啥不闻不问?眼花啦、耳聋啦?还是脑残啦?
   “连砍数刀”证据在那里?“砍一刀、夺刀”证据又在那里?另三刀无凶手吗?如此明显的亊实为啥无人问?
    9月28日血案,口供与尸检事实都不符,主审法官量刑定罪靠什么?
“钱”已被法院冻结,咋成了范“要钱看病”气愤杀人?请问法官您们是穿越剧的粉丝呀?“钱”在8月30日已被法院冻结,9月28日找王琳要啥“钱” ?
正是:8月已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时间倒流天下奇!古今中外第一大冤案。
    被害人父泣血呈冤,请广大网民关注、评论,希望广大正义人士声援,请领导关注,辙销原判决,重新详细真正依法调查取证,重审这起家庭暴力,虐待生女孩弱女子、卖女婴、报复离婚谋杀惨案!

请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
  王润芳、郝引弟:你们因范星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范星宇是蓄意报复谋杀,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未对被害人施救,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系共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未在现场提取指纹程序违法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
   经复查,被告人范星宇与被害人王琳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2005年8月17日,王琳向襄垣人民法院起诉与范星宇离婚,二人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9月28日下午6时30分,范星宇在其兄范浩宇家院内因财产问题与王琳再次争吵,范星宇持菜刀、套管板将王琳打倒在地,当晚经医院抢救无效,王琳死亡。范星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范星宇于次日投案自首,其供述用菜刀及套管扳击打王琳头部的犯罪行为与尸检报告中“王琳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结论吻合,可以认定范星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成立。结合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犯罪,原审判处被告人范星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法律和我国的死刑政策。申诉人认为被告人蓄意谋杀,自首不成立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浩宇、武利琴是否构成犯罪应由侦查机关指控。申诉人在申诉阶段提出该二人系故意杀人共犯,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诉
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申诉人认为侦查机关未在案发现场提取指纹程序违法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范星宇对作案使用的菜刀、套管扳辩认无疑,现场未出现其他作案工具,故没有提取指纹不影响本案定罪量行。
   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请问:二百零四条内容是什么?杀人案,凭与事实不符的“砍一刀”口供,无指纹鉴定等唯一性证据诉讼合法吗?审判合法吗?定罪量刑不需要证据吗?
          
        刑事申诉重审申请书
 
  申诉人∶王润芳,男,58岁,汉族,住长治市襄垣夏店镇背里白草坪12号,系被害人王琳父亲。身份证:140423195502241219
  申诉人∶郝引弟,女,58岁,汉族,住长治市襄垣夏店镇背里白
草坪12号,系被害人王琳母亲。身份证。140423195502241219 
案由及请求事项:
  申诉人对(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不服。认为此案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法。违法诉讼,枉法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依法向最高法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驳
回;依法重新立案、再审。
申请重审理由:
一、颠倒是非、隐瞒真象,故意包庇罪犯。
  1、襄垣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的念头。”
  2、襄垣法院(2005)襄民保字1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8月30日64480元法院冻结。
  3、范星宇供:看病花3520元(8日24日―26日王琳陪同范在太原黄河医院给其看病),8月27日(范在侯堡)支取10000元;
  铁证如山!是范星宇“独自掌握”。 检察起诉所谓“要钱看病” 是无中生有!造假案,隐藏真相。无天无法的包庇!
二、证据不确实充分,证据矛盾,庭审末质证,违法诉讼,枉法判
  1、“砍一刀、夺刀” ,另三刀从何而来?
  2、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尸检四刀伤。范星宇供套管扳乱打;范浩宇证言“扔了一下”。 证明:证据存在矛盾。
  3、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与案件四刀事实不符。范星宇跑了,不是事实的“砍一刀”为什么会“惊人一致”?值得深思!
驳回认为:其如实供述用菜刀及套管扳击打王琳头部的犯罪行为
与尸检报告中“王琳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的结论吻合,可以认定范星宇如实供述自己的,自首成立。
  “要钱看病”真实吗? “砍一刀、夺刀”真实吗?真实!另三刀伤从何而来?凶手是谁?你们不查清楚?口供与案件事实都不符,这能叫“如实供述”?
   王琳头脑十余重伤是如何形成?上唇伤是如何形成?“熊猫眼征” 
又是如何形成?查清啦?供述了吗?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楚,都没有如实供述。这能叫“自首” ?
   事实证明:范星宇根本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法官以自首论,丧天良,违法理。
  尸检没有下意识抵抗伤,是此案的重要疑点。范星宇一人是如何控制王琳,用(两凶器)杀人?显然常人是做不到的。同样范星宇也做不到,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334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规定,不需证据证明,可认定:杀害王琳不是范星宇一人,毋庸置疑!有共犯。
   事实证明:原判决认定,范星宇一人所为。违背客观现实!所谓“连砍数刀”无证据证明。此案:没有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口供、证言、现场勘查、尸检存在矛盾;庭审没有通知所有证人到庭质证查实;严重违犯程序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笫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
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
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事实证明:原审判证据矛盾,案情不清,疑点重重。判决定罪量刑无依据。司法执法违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违法诉讼枉法判。
   驳回称:经查,被告人范星宇对作案使用的莱刀、套管扳辨认无疑,现场未岀现其他作案工具,故没有提取指纹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
  “辨认无疑”,是唯一性不变证据吗?范星宇四次口供“砍一刀”与尸检事实不符,另三刀凶手是谁?“辨认无疑”能证明了吗?
     此案口供与尸检事实不符,没有指纹鉴定,就是没有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驳回称“没有提取指纹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无法律依据,不合法。显然:原判决不公正。
   驳回称:本院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应予维持。
   范星宇四次口供“砍一刀、被夺刀”;其哥嫂证言“砍一刀、夺刀”;范星宇的口供套管扳乱打;范浩宇证言扔了一下;尸检四刀伤,另三刀无凶手吗?为什么无人问?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吗?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在那里?
   刑事诉讼法第204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此案:案情不清,证据矛盾,没有指认现场,沒有指纹鉴定,没有确实、充分证据,庭审没有质证。此理由怎么不符合204条法律规定?驳回纯胡说!山西高院执行的是那个国家的法律?这样的法院还是人民的法院吗?
   司法执法违法!违法诉讼枉法判。能让被害感受到法制中国、法律的公平正义吗?
   综上,特此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审。还法律公平正义!还百姓明朗晴天!  
此致
                          敬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王润芳、郝引弟
                                 身份证:140423195502241219
                                 手机:15934373840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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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10 17:50
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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