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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行政判决被二审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是否属于错案?

 05-13 12:05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15)
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案于本月6日由该案件承办人蔡法官亲自送达由该院2014年4月29日签发a、《传票》告知本月22日上午开庭审理。b、《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决定由陈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某明、助理审判员蔡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X担任书记员。当天在在办理完62号案法律文书送达事务返回法院的途中蔡法官通过手机推荐随车而来琼海市长坡镇的该庭副庭长符X更换陈锋担任该案审判长,还建议未随车的王X铭法官更换黄X明法官担任审判员。原告觉察到符X副庭长及蔡法官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 的规定第三项“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情形。原告回复信息以符、王两人曾经审理原告与被告琼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所签发的(2013)海南X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被(2013)琼行终字第175终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予以撤销而成为错案为理由予以拒绝。谁料,蔡法官于2014年5月9日又邮寄一份同样是该院2014年4月29日签发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决定由该庭副庭长符X担任该案审判长及王X铬法官担任审判员符X担任书记员及《送达回证》给原告并要求签收。原告认为,该庭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签发《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恕不从命,打算将蔡法官于2014年5月9日邮寄给原告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退回该庭。估计该庭会在开庭前签发一份《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决定由该庭副庭长符X担任该案审判长;王X铭法官担任审判员符X担任书记员及《送达回证》给原告并要求签收,届时原告只有权申请符、王两人回避。请问各位在线律师,申请人能否以该庭副庭长符X及王X铭法官曾经审理原告与被告琼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所签发的(2013)海南X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被(2013)琼行终字第175终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予以撤销而成为错案为理由申请回避?据咨询人(原告)上网查询民诉法律只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必须重新组织合议庭人员,未见对上述改判情形定性为错案,使咨询人以符、王两人曾经办过错案为理由申请回避,底气不足,特求助,恳请赐教!
问题补充:
该行政庭副庭长符X、及王X铭两人曾经审理原告与被告琼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所签发的(2013)海南X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被(2013)琼行终字第175终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予以撤销而成为错案、咨询人认为该错案并非判案人把握迷惑性事实和驾驭法律适用能力的欠缺,而是陈旧的司法制度和体系造就的唯权至上替代唯法至上错位状态,或者是这种制度和体系内的人以权谋私行业病的横行肆虐。理由是:该行政复议案第三人琼海市长X镇政府强行将咨询人合法登记的240平方米土地另售他人咨询人索赔无果而申请行政复议,琼X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第三人已经赔偿土地240平方米给申请人(咨询人)实际是谎言,咨询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3)海南X中行初字第71号开庭时被告琼海市政府仅主张第三人已经赔偿土地240平方米给申请人(咨询人)未举证,(证明a、赔偿地块位置。b、赔偿土地登记情况)该案事实是第三人实际未赔偿复议机关硬说已经作赔偿,一审判决维持复议机关的说法,终被二审撤销而成错案。(2013)海南X中行初字第62号案原告(咨询人)诉请一审法院撤销琼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文莱华侨林X花的海集用( 93) 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即咨询人认为讼争房屋长X 镇“惠X楼” 的120.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有误。第三人林某花(咨询人亲伯母)趁伯父黄某民1991年病故之机,于1993年6月份暗中冒充长X镇长X村民小组成员申请,欺骗当地政府划拨120.78平方米的土地并颁发一份未有发证机关签章的,在民事上无法律效力的海集用( 93) 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于2012年8月3日上午长坡镇政府凭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第三人的娘家人即惠X楼承租人联手非法将咨询人居住在“惠X楼” 四楼一房间的生活必需品搬运到镇政府存放,引发该宗行政诉讼。咨询人有100%信心打赢该宗官司。理由是1、咨询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惠X楼”的建设用地120.78平方米是咨询人用惠X楼左侧咨询人建造的一间三层楼房与符X民宅基地交换而取得使用权的。2、颁证机关不是凭证据说话单凭硬说终究败诉。综上,咨询人通过本次咨询,从中收集有关申请该行政庭副庭长符X回避的理由,以利提出回避申请。避免行政庭副庭长符X争当62号案审判长成功后一审又支持颁证机关强说而造成新的错案,恳请各律师支招!声援也行。谢谢!另外,有律师建议请律师代理诉讼,面对该案几十万元的诉讼标的,咨询人靠退休金维持生活,付不起代理费,行政诉讼又禁止风险代理,况且,62号案被告毫无证据,属典型的违法行政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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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5月13日 18时55分
关键是62号与之前的71号案,在事实是否存在联系,若存在则坚决申请。
追问:

您好!感谢您及14位律师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咨询人按照各位律师的意见,特别是您的上述建议,权衡71号案与62号案在事实上的联系,认为,1、第71号案与61号案诉讼主体相同即人民法院和原告、被告相同。2、客体相同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均是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第71号案一审法院合议庭人员明知被告毫无证据证明240平方面土地使用权归属原告(第三人已按侵权赔偿的方式赔偿)。故意判决支持被告而被二审撤销成为比发回重审严重的行政审判错案。第62号案的被告受理冒充长X镇长西村民小组成员的外国人(第三人林某花)申请, 暗中将原告(咨询人)1986年已经通过用一间1983年建造的174.1平方米的瓦房与该村民符某民的120.78平方米宅基地互换(以咨询人手中已有长西村民符某民名下的No0009001号《宅基地使用许可证》为凭)建造“惠X楼” 的120.7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第二次划拨给第三人(成为一地两次划拨)并颁发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8年前曾经归属于咨询人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另定归属第三人。基于上述二理由,申请人判断,71号案实属故事错案。咨询人上述理由作为申请71号案的合议庭人员回避61号案的审判工作的理由是否成立,还需要补充那些?恳请赐教!谢谢!

回答:

土地是否为两案同一或相关联地块,若是,申请成立。

追问:

您好!土地不是两案同一块地。71号案240平方米土地在该镇另一地方,已被镇政府强行另售他人,拒绝履行生效的琼海市政府签发的海府复决字[2013]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依法给予申请人(咨询人)赔偿”的义务。不过据复议案第三人长坡镇政府于2014年5月4日签发的长府字[2014]9号《关于黄X昌(咨询人)宅基地的赔偿告知书》告知“2001年11月1日,镇政府和林某花(咨询人的亲伯母)签订了B7、B8两地块25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协议书》,并且办理了海国用1308号《土地使用证》。”虽然镇政府在咨询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错将应当赔偿给咨询人的土地,低价转让给林某花不等于赔偿给咨询人,但与咨询人有利害关系,属《合同法》第59条规定的情形。显然71号案地块与62号案地块有关联关系。咨询人上述主张申请成立,是否可以以《关于黄X昌(咨询人)宅基地的赔偿告知书》为佐证?恳请赐教!谢谢!

回答:

坚持回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杜律师悉心指教!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13 13:10
就本次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撤销,应该属于错案。但本案应该并没有结束,发回重审实际上又回到一审程序,一审新判决如何尚无定论,如果要追究责任,按法律规设定应该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支持。二审裁定仅仅是程序性的文书,建议追究责任最好等到法院实体判决生效再做理论比较稳妥。
我的补充: 2014-05-13 13:14
与法院打交道不要简单的消极拒绝,这是无用的,只能给自己造成不利,丧事诉讼机会和权利,要积极应对。充分说明理由。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的补充: 2014-05-13 13:16
同一案件发回重审按法律规定原审法官回避。
回复时间: 2014-05-13 13:25
如主是在一审中已经审理过的该的审判员,可以申请回避
回复时间: 2014-05-13 13:27
委托当地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4-05-13 13:46
1、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案,是一审新案件,法院可以确定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审判人员,没有特别情况当事人是不能拒绝的;2、(2013)海南X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被(2013)琼行终字第175终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认为属于错案,但是不属于审判人员(表面上看)主管故意的错案,是属于法官的能力水平有限,认识错误造成错案的;3、所以你以该庭副庭长符X及王X铭法官审理行政案件错案为理由申请回避,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4、我认为你可以以“该庭副庭长符X及王X铭法官曾经审理过与本案事实和法律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并且被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发回重审了”如果由他们审理本案可能会有“先入为主”的潜意识,从而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所以要求回避;我想法院法官够用的话,一定会请他们回避,支持你的申请的;
追问:

您好!感谢您及14位律师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咨询人按照各位律师的意见,重点考量71号案与62号案在事实上的联系,认为,1、第71号案与61号案诉讼主体相同即人民法院和原告、被告相同。2、客体相同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均是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第71号案一审法院合议庭人员明知被告毫无证据证明240平方面土地使用权归属原告(第三人已按侵权赔偿的方式赔偿)。故意判决支持被告而被二审撤销成为比发回重审严重的行政审判错案。第62号案的被告受理冒充长X镇长西村民小组成员的外国人(第三人林某花)申请, 暗中将原告(咨询人)1986年已经通过用一间1983年建造的174.1平方米的瓦房与该村民符某民的120.78平方米宅基地互换(以咨询人手中已有长西村民符某民名下的No0009001号《宅基地使用许可证》为凭)建造“惠X楼” 的120.7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第二次划拨给第三人(成为一地两次划拨)并颁发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8年前曾经归属于咨询人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另定归属第三人。基于上述二理由,申请人认为,71号案实属故事错案。咨询人上述理由作为申请71号案的合议庭人员回避61号案的审判工作的理由是否成立,还需要补充那些?恳请赐教!谢谢!

回复时间: 2014-05-13 14:50
理论上属于错案。
回复时间: 2014-05-13 15:35
属于错案
回复时间: 2014-05-13 16:30
属于错案。立即委托当地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5-13 16:45
发回重审说明案件还未审结,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这时还不存在错案问题。只有被重审改判的,才能称做错案。
回复时间: 2014-05-13 16:47
原则上属于错判的,作为当事人可以重新举证质证等,
回复时间: 2014-05-13 17:36
可以申请回避。
回复时间: 2014-05-13 19:56
会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审法官不会出现,建议你最好是委托当地律师代理该案。
追问:

您好!土地不是两案同一块地。71号案240平方米土地在该镇另一地方,已被镇政府强行另售他人,拒绝履行生效的琼海市政府签发的海府复决字[2013]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依法给予申请人(咨询人)赔偿”的义务。不过据复议案第三人长坡镇政府于2014年5月4日签发的长府字[2014]9号《关于黄X昌(咨询人)宅基地的赔偿告知书》告知“2001年11月1日,镇政府和林某花(咨询人的亲伯母)签订了B7、B8两地块25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协议书》,并且办事了海国用1308号《土地使用证》。”虽然镇政府在咨询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错将应当赔偿给咨询人的土地,低价转让给林某花不等于赔偿给咨询人,但与咨询人有利害关系。显然71号案地块与62号案地块有关联关系。咨询人上述主张申请成立,是否可以以《关于黄X昌(咨询人)宅基地的赔偿告知书》为佐证?恳请赐教!谢谢!

回复时间: 2014-05-13 21:43
需要看相关材料
回复时间: 2014-05-14 00:15
发回重审是否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回复时间: 2014-05-14 05:50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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