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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贵州 11-06 21:10  悬赏 0  发布者:吕忠伟 给我留言  回答:(0)
姓名: 吕忠伟
性别: 男
年龄: 45岁
通讯地址: 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大路镇羊四圪咀
邮政编码: 010300
电话号码: 13604773381
移动号码:
电子邮件: 717185104@qq.com
传真号码:
投诉公司: 中国人保财产
投诉内容: 申 诉 状 申 诉 人:吕忠伟,男,汉族,现住准旗大路镇杨四圪咀。联系电话:13604773381 4693124 对方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准煤支公司,法人代表,郭鹏飞,现住准旗薛家湾镇。电 话:13947767120 4212407 申诉理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与人保财险签定的保险合同和条款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民事行为事实关系错误。在不同的民事主体间互相套用毫不相干的约定。以及在以责论处的保险合同中,不按以被准旗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公安机关鄂公交准字(2004)第5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判案,片面听取保险公司的一面之词,从而引发判决错误。申诉的目的: 1、不服(2006)鄂民三终第76号判决书,请求终止执行。 2、请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6)鄂民终字第76号判决书并提审此案,从而达到再审,以支持申诉人要求人保财险理赔14万元保险款的诉讼请求。 3、支付律师费、误工费100000万元和14万元的银行利息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2004年12月5日早晨3时许,申诉人所有的蒙K19748主车,挂车蒙K9396在司车乔建军的驾驶下拉煤重车行驶在109线国道上。当行驶到709公里纳林桥南便道时,因道路崎岖不平,主、挂车成蛇形前行,致使挂车轴头螺母意外松动,使的前轴轴承损坏,葫芦头从轴上落下,因车正在行驶着失去控制的轮胎与挂车的弓子板相刮后发生爆裂。驾驶车辆的乔建军听到爆炸声后马上停车,下来一看,发现挂车前轴落地,挖掘便道3.5米,前轴法兰盘变形,葫芦头刹车锅损坏。经仔细检查确认更换葫芦头和轴头螺母后,安上备用轮胎可将挂车短时间内移至修理厂修理。由于主挂车成蛇形停放,主车在路的中央严重影响交通,于是乔建军将挂车用石头揠住,开上主车去纳林买配件找修理工(距离约1公里),大约30公钟后,当乔建军买上配件找上修理工返回来时,蒙K9396挂车已被蒙C06600号车撞的面目全非,蒙C06600号车驾驶员杨国民死亡,乘车人马云、吴建忠重伤,后经保险公司认定蒙K9396损失18000元,蒙C06600号车损失11万元,事故发生后,杨国民、吴建忠、马云先后起诉,经准旗人民法院调解,由申诉人给付三人赔偿费15.7万元和蒙C06600号车车主私了。由原告给付3.5万元。因此次事故损失接近保险公司的20万元的最高赔偿限额,调解完成后,申诉人将相关单据送到准煤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主车和挂车不连接为由只付5万元,其余部分拒付,被拒赔后申诉人先后去北京保险总公司、中国保监会、自治区保险分公司、保监局、行业协会、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调查和协商,为查明此次事故的原因历时两个月。误工费、差旅费花费5000余元。申诉人认为,在主车与挂车连接时挂车发生车损事故不经修理已无法使用。驾驶员乔建军在事故发生后,本可以不将车主和挂车分开。但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造成损失或者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诱导和胁迫下,开上主车去购买配件找修理工,给保险人拒绝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赔付一说创造了条件。从而使的本应得到的在汽车列车限额内赔付的十几万元保险损失补偿费,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闯下了使车主吕忠伟破产的塌天大祸,由于无力给受害人赔偿损失,使受害人家属到申诉人家中非法居住先后两个余月,申诉人和家人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百般欺凌,精神近于崩溃,申诉人认为驾驶员乔建军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投保人的义务要求,主挂车分开后又用石头堰住的行为,完全起到了主车在现场时起到的一切作用,所做并没有过错,尽了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保险人非要主车在现场才在汽车列车的限额内赔付的要求,实在是强词夺理。哪有一个合同要求危险程度加大了就多给保险赔偿金的?就此事故,如果主车没有离开的话,保险车辆主车蒙K19748也会被撞,损失将进一步扩大,蒙C06600号车在撞击蒙K9396挂车后,继续向前又将前方十多米这停放的蒙A16904带挂车撞的面目全非,保险人能不承认我的保护措施是将损失减少到了最小程度,保险合同保的是意外事故,不能在施救过程中,找出百般说法套用免责条款,假如挂车出险后,用吊车将挂车吊走,由于连接不能救助,而将主车和挂车分开,在分开后的这段时间内正在为吊起挂车做准备时,发生了这起事故,那么保险人能说事故发生时主、挂车是不连接的吗?不能,因施救是分离的直接原因,应视为仍然连接着。所以,保险合同连接在主车限额内赔付中所说的连接也是广义的连接,不是绝对的连接。那么蒙K9396挂车出险与此一理,只是施救的方法不同而已,不能挂车出险后为了得到在主车限额内赔付的目的,宁愿将主车撞坏也不离开,损失扩大了,保险给予多的赔付,而按合同采取保护措施损失减少了,保险人则给少量的赔付,这不是明显的违反社会公德,鼓励破坏社会财富吗?挂车损坏后,由于被迫处于停驶状态,主车与挂车连接除了起到多占道路增加危险程度外,没有一点实际意义。就本案来讲,先是挂车发生车损事故,使得保险车辆被迫停放,接着在施救的过程中,又被第三者碰撞,看是两个事故,其实是同一个事故的两个发展阶段,。这两个阶段因果关系同一,即挂车损坏至被迫停放,后被第三者相撞完全是同一个因果关系,同一因果关系的事件完全应当按一个事故来处理。就此事故也一样,蒙C06600号车先于蒙K9396挂车相撞,后又于冀B3296挂冀R13653半挂列车相撞,撞完后又跑出十几米将蒙A16904撞蝗面目全非,它也是分几个阶段,因果关系同一,故公安部门认定责任时,是按同一起事故处理的,那么蒙K9396挂车出险也应视为同一事故,施救前挂车和主车是相连的,因施救而分主,应视为仍然连接着,应在汽车列车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保险公司理赔付时也是按一个案件赔偿的,可最高给付限额却不按主挂连接时汽车列车的限额赔付,如何能说的通?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不看以上的事实,不贯通的理解保险合同,将三种保险标的物和三个责任限额说成是两个,判决结果如何能够不错。这三种保险标的分别是主车单独使用,挂车单独使用,主车和挂车相连使用后形成汽车列车的使用,主车、挂车相连后它以不是主车和挂车,它的名称叫汽车列车是一个据有完全能力的主体机动车,应视为一个整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列车限额,即合同条款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限额内赔偿”而人民法院审案时,对汽车列车的使用不与认定。而是将三个不同的事实关系混淆,把三个毫不相干的约定在不同的民事关系中互相套用。申诉人如何能服判?让我们从头看一下申诉人和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和承保 2004年3月29日,申诉人和人保财险签订了以汽车列车蒙K19748主车,和蒙K9396挂车为保险标的的机动车营运保险合同,保险期为1年,既2004年3月29日至2005年3月28日止,签订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1、蒙K19748主车作为一个单独的保险标的,单独使用时,因有自主行为能力。按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且和挂车连接使用形成另一个保险标的汽车列车时发生事故按主车的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危险程度巨大。故按每次20万元的限额来投的保。 2、蒙K9396挂车作为一个单独保险标的,自身无动力装置,没有自主行为能力。按约定按保时应当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内停放。(见保单固定停放地点)在这个范围内,按合同条款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之规定,驾驶人员无法驾驶挂车,无行为能力的挂车。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的可能几乎为零。且挂车大部分时间是和主车的汽车列车为保险标的的形式使用的,按合同条款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又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和挂车的保额多少无关。可是如果挂车不投保和主车以汽车列车为保险标的使用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于赔偿。(见合同条款第七条第九项)故人保财险按挂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规章,收取了固定保费后,给挂车保险标的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限额。当时投保人就没有明白,不然把挂车限额投保50万元,那有今天的诉讼。其实在2004年挂车标的的责任限额50万元和5万元收取的保费是完全一样的,不知人保财险为什么给挂车标的保单写了5万元的限额,而不是50万元。不保财险当时并未做任何解释。一直到今天也没有明确的说明。 3、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一条“挂车与主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十分明确的约定了汽车列车这一保险标的在使用中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何为主车?何为挂车?没有汽车列车那来的主车和挂车一词,这才是申诉人和人保财险签订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所在。因为在当时情况下,蒙K9396挂车做为一种无动力的机动车,就其设计本身就是被主车牵引使用的。单独使用因自身无动力,根本无法体现它的工具效能。也就是按营用机动车费率标的投保的挂车无法营运。投保没有多大意义。蒙K19748主车单独使用,由于运输市场竞争急烈根本无法盈利。单独使用的机会不多。按营用机动车费率的标的投保,意义也不大。故营运机动车蒙K19748拖带蒙K9396挂车使用,由此而产生利润回报并把使用中的意外事故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才是申诉人和人保财险签订以汽车列车为标的的保险合同的原始动机。可是人保财险利用格式合同的予先制定优势。将汽车列车保险标的保费。一分为二,主车一份,挂车一份。从而本末倒置。将不经常单独使用的主车和不能单独使用的挂车在保险单中分别以单独标的的资格签约。而将投保的真正目的,经常使用的汽车列车标的切排除在外。从而使得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第十一条成了无根之草。好似合同中的一个特别约定。也就是保险人给申诉人的一个最大的恩赐。不能不说当初人保财险在制定合同时的匠心独据。可是事实胜于雄辩。人保财险无论如何尖巧。事实总不能被虚伪所代替。在申诉人和人保财险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三个完整的保险标的(汽车列车、蒙K19748主车和蒙K9396)这三个保险标的是完全分别单独存在的。据有独立的保险标的资格和利益。并不能在单独使用中同时出现。因为汽车列车是由蒙K19748主车和蒙K9396挂车组合而成。汽车列车保险标的使用时。主车和挂车以分别是汽车列车的一部分。应视为一体。它们的保险标的资格由于相连使用以消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以主车和挂车的名义而交纳的汽车列车的保险费。自然而然的转移到了汽车列车的保险标的内。使的签订合同时人为分开的保费又合而为一。从而体现出了签约时的本来面目。近而使汽车列车的保险标的资格在保险合同中得到完全的体现和成立。这样一来,有人就说了。以上说的完全正确但汽车列车作为保险标的的使用,其危险程度已超出了主车标的和挂车标的,单独使用时承保的危险程度。按主车和挂车单独标的,承保时的保费给汽车列车保险标的承保,是不平等的,权力和义务不对等。是一厢情愿的事情,两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的事实错误也很大程度上出于此,其实保单中没有保险标的汽车列车的保费是解化了手续。避免了保险合同中的重复收费。并不是没有收费,汽车列车标的组成和使用本身是由主车和挂车合二为一的,主车和挂车的保费相加就等于汽车列车的保费。由于汽车列车标的的使用时危险程度大大超出了分别单独投保的主车标的和挂车标的单独使用时的危险程度,为了避免危险程度加大后,人保财险受损失。故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约定汽车列车保险标的的保险赔付限额为主车的保险责任限额。收了两个标的的保费,在一个标的的限额内赔付,最高赔偿限额降低了。而保费没有降低。不是汽车列车保险标的没有收费。反过来等于多收了费。如果最高赔付限额为零。则所收保费等于奉送。按保险单的抬头语“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出了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承保险种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见保险单)的约定。那么申诉人按约定以交付了汽车列车标的的保险费。保险人应依照承保的险种,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对应的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的限额内承担汽车列车蒙K19748,蒙K9396所出现的事故损失。诉 讼 2005年11月22日,准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申诉人和人保财险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庭审中被告反复只有一个理由“被告认为我公司已给予原告挂车保险标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追加的请求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予赔付。只有在主车与挂车连接时,才在主车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而原告是在主车和挂车分离后发生的事故,所以应当在挂车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在法庭上,原被告就此发生了非常激烈的争议。当庭应诉的是鄂尔多斯市人保财险分公司的理赔部主任张宏斌。在庭审中,申诉人以投保人的资格,按《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他解释一下,挂车单独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基本情况和挂车按单独保险标的投保后,在什么范围内发生事故,才能按挂车保险标的的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挂车单独标的投保能不能被其它车辆牵引使用后还在挂车标的的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作为理赔部的主任的张宏斌,不能做出回答和说明。由此可见好似天书一样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如何能理解,因使用需要分开和主车开后的挂车,就不在主车的限额内赔付,也就是合同条款第十一条无效。可这设及到主车牵引挂车后,主车和挂车视为一体后,主车的责任如何免除的问题。按《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的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明确规定的未明确说明还不产生效力,可申诉人和人保财险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规定,主、挂车因施救需要分开有什么后果发生,主车的牵引责任如何能够免除,这是明白不过的违法主张。此其一也。其二,按《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的合同,它并不能违背法律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车从停车场牵引挂车后,到又将挂车放回到停车场内止。中间的这一段时间为汽车列车保险标的的使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使用即分离和连接,取决于使用的需要而不是其它。既然合同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整个使用过程。那么就包括行驶和停放。至于,在施救的过程中主车和挂车分离是不是还视为一体。是一个原则问题。不是保险公司能够确定的。正如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三条所说“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事故的责任由谁来做出认定呢。当然是交警部门。2004年12月13日,准旗交警大队做出了鄂交准字(2004)第51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认定“一:形成原因、杨国民驾驶的车辆违法占道行驶及乔建军在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停车和采取示警且逆向停放所致。当事人的责任:1、杨国民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乔建军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五)项之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此责任认定书明确的确定,挂车虽然和主车分离单独停放。但它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物件。不应当由挂车的所有人吕忠伟来承担事故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蒙K19748主车驾驶员乔建军在拖带蒙K9396挂车的使用过程中,挂车损坏,不能移动而违章引起的,由于驾驶员乔建军所驾驶车辆为汽车列车。并没有因为驾驶主车离开而免除对挂车承担的完全责任,也就是主车和挂车分别是汽车列车的一部分,应视为一体,不管责任由哪一部分引起,均应视为由汽车列车引起。驾驶员都应当承担完全责任。如若因此而构成交通造事罪。公诉时驾驶人员不能以所驾主车和挂车已分离为由而进行抗辩。如此说来,看视单独停放的挂车,并不是在单独使用。而是因损坏被迫停放,它和主车的使用还在延续。以被人民法院当庭质证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凿的证据。保险公司主张挂车在单独使用,发生事故后,在挂车单独保险标的的限额内赔偿的解释,是既违约又违法。人民法院不采信此证据,不按合同第二十三条判案,申诉人不能服判息讼。一审判决 2006年2月8日,准旗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原告的挂车是在与主车不连接时发生的事故,既原告要求按主车投保限额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向被告投保时,被告按照原告的主车和挂车分别进行了保险。原告的挂车出险后。被告已按照挂车所投保额外负担给予原告进行了赔偿。即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主车投保的责任限额赔偿,本院不予支持。”这是不看合同的签订条件。不尊重事实的,无证据支持的违法认定,一、挂车投保时是无动力的单独标的物。按合同条款第四条的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人或允许的驾驶人员只能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内停放使用”(见保单固定停放地点)也就是合同签订时,应当停放在不违章的地方使用,发生事故才能按投保时的保险标的责任限额来赔偿。而现实是被主车牵引着到了109国道709公里处因牵引使用而导致损坏不能移动而违章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车是导致事故的动力。那么主车牵引挂车形成了又一个保险标的物。汽车列车,此时的挂车已是标的物汽车列车的一部分。其危险程度已大大超出了投保时挂车标的的危险程度和使用范围。按挂车保险标的责任限额来赔偿,并没有完全尽到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只能说是尽了部分义务。完全是保险人避重就轻的把戏。如若此理能通,那么在本案中,张俊驾驶的蒙A16904汽车列车,停放在蒙K9396挂车的后方而被蒙C06600号车所撞,驾驶员乔建军负什么责任。因为蒙K9396挂车并没有和蒙A16904汽车列车相撞,一定是交警责任认定书错了。申诉人根本就不应承担对蒙A16904汽车列车的赔偿责任,应由蒙C06600号车负全部赔偿责任。所以说,此次事故蒙K9396挂车出险和蒙K19748主车有绝对的因果关系。被牵引后的挂车危险程度和使用范围已超出了当时挂车单独保险标的的使用和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超合同范围理赔。是为了减少赔偿数额。相互套用毫不相干的保险标的间的责任限额,人民法院为什么违法支持,不同保险标间的约定能相互适用?申诉人不能服判。二、挂车自身无动力以单独保险标的投保后,在保险合同中是禁止被其它动力牵引使用的,如被其它动力牵引而发生保险事故,尽管挂车已单独保险标的物投保,但不在此标的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人主张,挂车被主车牵引使用。由于使用的需要而分离后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人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和申诉人于人保财险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是相矛盾的。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挂车被主车牵引而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人承担不承担保险责任,承担多大的保险责任。不是取决于挂车的标的责任限额。而是取决于主车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是多少,保险合同条款第七条(九)项“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即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它车辆拖带”,是不负责赔偿的。此约定完全规定了挂车以单独标的投保后,不能被其它动力牵引。如果和主车连接使用,而主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尽管挂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不论任何原因,也就是主车和挂车连接也不赔偿,分离了也不赔偿。从而否定了,也就是挂车标的可以被任何车辆牵引,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后可在挂车标的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也就是人保财险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分离说。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文件第九条六项)基本险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达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是不应当的,不能成立的规定。人保财险,在对自己制定的保险条款内容进行解释的时候,不应当存在自相矛盾的表叙。那么,人保财险和申诉人的合同纠纷中主张挂车和主车分离后,挂车和主车无任何关系。不论任何原因,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在挂车标的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解释和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此主张和合同条款第七条(九)项自相矛盾。所以挂车和主车分离后,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单独按挂车保险标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可人民法院视而不见。说是尽了保险责任,申诉人如何能够服判息讼。二审判决 2007年1月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4年3月28日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书格式合同条款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一条,只是强调在主车、挂车相连的情况下发生事故适用主车责任限额。并不能按照通常理解得出主、挂车不相连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也应适用主车责任限额,或主、挂车单独发生保险事故时不适用各自的责任限额的结论,因此,在本案中,主、挂车分离后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时适用主车的责任限额没有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判决结果,自相矛盾,挂车和主车不连接。挂车如何到的109国道709公里处。而引起违章从而由上诉人承担的第三者赔偿责任。挂车无动力。如何能上路行驶。单独投保的挂车标的是不能被其它动力牵引(见合同条款第七条(九)项)“主车,挂车相连的情况下发生事故”是什么情况,是主车和挂车组成汽车列车的事实基础,是挂车、主车的“结婚证”。不使用可自由“离婚”。可一经共同使用后分离还需办理“离婚”手续并处理在合伙时发生的债仅和债务。保险公司条款第十一条,“挂车和主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它只是汽车列车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的一个量词。如果约定责任限额为10万元,和主车有什么关系。那么合同为什么要如此约定呢?原因很简单。汽车列车使用时危险程度比主车、挂车单独保险的单独使用时的危险程度大。故它们之间的费率风险系数是不一样的。由于挂车的保费是固定的,而主车的保费和限额是可选择的,不确定的。所以汽车列车的责任限额也不能确定。但它和主车的责任限额增加和减少成比例。故按主车的责任限额来约定。它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并不是非凡的特别约定。“主、挂车连接时”只是汽车列车组成的定义描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2、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4)并不是约定汽车列车如何使用。看一下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第十一条就在其中,说明申诉人的理解是正确的。至于,合同签订后,汽车列车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由合同条款“保险责任”第四条来约定。汽车列车是一个完整的机动车。即从不违章的地方连接使用开始,到使用完结,又将挂车停回到不违章的地方止。中间的这一段过程就是合同条款第四条的使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事故就应当在汽车列车的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中级人民法院说“不能得出,不相连也在主车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因为主、挂车组合成汽车列车使用,违章的后果和责任是由两车共同作用而产生和主车,挂车单独使用无任何因果关系。就本案来说,其诉讼焦点就是。主车牵引挂车使用时,发生故障而不移动。因施救使用需要和主车分开后。是不是可认定为在单独使用。人保财险总公司“关于如何理解我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一条复函已做出了明确的答复。”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挂车停放不当。且无人看管。并非主、挂车相连时发生故障。被保险人的挂车在与主车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这一事实清楚明确。已得到各方认可。因此,我公司认为,本案理赔时应当适用挂车的责任限额。不应适用主车的责任限额“(见人保(2006)57号),也就是,如果是挂车因使用而导致损坏。损坏时和主车相连接使用。因施救而分离就在主车的限额内赔偿。那么蒙K19748牵引蒙K9396挂车,因使用而损坏在109国道709公里处这一事实。以被准旗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警大队的讯问笔录在案确认。另有准旗人民法院对事故损害赔偿的多次调解协议和报案时人保财险,95518出险接案受理单佐证。申诉人吕忠伟总共就一辆主车蒙K19748和一辆挂车,蒙K9396。另外拿什么车来牵引蒙K9396,这一事实人保准煤公司是完全清的。可人保总公司却说“并非主、挂车相连时发生故障”实在证人无法接受,申诉人如何能服判息论。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明知挂车是被蒙K19748主车牵引到109国道709公里处的,已超出了挂车投保时“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内停放”的保险责任范围。理赔已不适用单独投保时的责任限额。为了减少理赔金额。视而不见,说挂车在单独使用。如果当时挂车是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车牵引到的事故现场。人保公司能给蒙K9396按挂车的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吗?打开保险合同条款第七条第九项:“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即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它车辆拖带”的规定来看,单独投保无动力装置的挂车,本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使用才能负有保险责任。如被其它车辆牵引,组成汽车列车使用,且牵引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论任何情况,在汽车列车使用时,危险程度增加超出了单独投保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精明的人保财险。为了防止挂车被其它车辆牵引,危险程度增加,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并没有忘记在责任免除条款中明确约定,此种情况虽然挂车已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不于赔偿。同样,当挂车被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牵引,组合成汽车列车,不论任何原因,挂车的危险程度也增加了。也超出了挂车单独投保时的责任范围。权力和义务应当对等。也不能拿挂车的责任限额来赔偿。否则就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约定在汽车列车也就是主车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贯例 2000年前,车辆管理机关并没有在全国对汽车用挂车统一单独发放牌照,那时主车和挂车是同一份保单。只是在投保时,保险人问投保人你的车辆带不带挂车,如果带挂车则收取汽车列车的保费,如果不带则只收主车的保费。保险合同就此生效。主车不论拖带什么挂车发生事故,都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年后,车辆管理机关陆续给挂车单独发放了牌照。精明的保险公司发现了商机,很多大公司只有少量的主车,而有多台挂车,(主要用于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如果将挂车和主车要求分别投保的话,又合法又可增加收入。而且不用多担风险。所以就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响应。可这并没有改变汽车列车作为单独机动车的性质。才有了保监发(2000)102号文件“挂车投保后和主车视为一体”的规定,此规定一直到现在还在保险业使用。是被业内认同的条款定理。可中级人民法院以“102号文件,2003年4月1日废止为由说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可到现在全国保险统一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还在使用“挂车投保后和主车视为一体”这条。虽然前约定失效。后约定又没有朔及力。但做为保险合同应当按交易习惯和通常的理解来认定。可人民法院却不采信。人保财险依其摇头约定无理解释。引发了很多诉讼。现在就有很多要求汽车列车在主车限额和挂车限额之和来赔偿的胜诉判决结果。真是搬起石头扎了自己的脚。主车拖带挂车组成汽车列车,挂车的保费本来是由于汽车列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多收的保费。可它硬要说是有保险责任限额。从而引发保险纠纷。申诉人真想一把火烧了这不讲诚信的保险公司。从2005年6月被人保公司无理拒赔后,申诉人吃尽了人世间的人情冷暖。由于无力给受害人赔偿而债台高筑。几近家破。漫长诉讼更是花费无数。为了让不讲诚信的人保财险付出违约成本。使其不能在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人保财险支付从2005年6月到现在的差旅费、律师费、误工费10000元整,和到诉讼终结的14万元保险费利息和诉讼费用。综上所述,1、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事实认定错误,将不同的保险标的间的不同约定互相套用。判决时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纠正。第二、保险人把挂车单独标的的保险责任,拿来理赔在“有人看管的露天停车场”以外汽车列车使用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是超出签定合同时的责任范围的违约行为,是完全错误的。应当纠正。第三、挂车相连使用组成汽车列车后是一个整体。分离和连接都是主车的一部分。发生事故应当书面约定赔付事项。不能无约定随意将投保时,在有人看管的露天停车场内停放的挂车单独标的的第三者责任险。拿来任意理赔列车使用中分离的挂车。因它已超出了挂车单独投保时的保险责任的使用范围。第四、公安机关所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事故认定和应负责任。做为保险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一但被确认就按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三条,及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的约定来理赔。保险人在本案中穷尽解释,如果不能推反以上的理解和论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做出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可是事实正好相反。申诉人不能服判。据此,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恳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此案、再审申诉人和人保财险准煤支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从而支持申诉人要求人保财险准煤支公司理赔14万元的保险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申诉人吕忠伟在和人保财险诉讼失败的前提下,正在准备以此理由申诉,故在此网站投诉,恳请保险业内人士,提供帮助。并准备申诉,现聘请律师一名为代理人。代理方式为全权、风险代理,代理费10000元整。胜诉即付。望有意者与本人联系,聘请即写合同。联系电话:13604773381 邮箱:717185104@qq.com 337868779@qq.com 申诉人:吕忠伟 200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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