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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分配问题

天津-和平区 05-21 08:17  悬赏 0  发布者:conlon 给我留言  回答:(17)
一处公产房屋自1884年开始,就是由爷爷和两个儿子及儿媳、孙子,共8人一起居住。爷爷1994年病故,房屋2004年拆迁。承租人名字是爷爷,爷爷有10个子女,现所有子女都要求享受拆迁款,是否被法律支持?。所以,到现在2004年拆迁安置还没有完成,我作为孙子有什么权利。
问题补充:
2004年一所公产房拆迁,承租人1994年病故,承租人死亡前10年就是由其2个儿子和2个儿媳,3个孙子共同居住。
承租人死亡10年后,该房屋开始拆迁,实际居住人还是承租人2个儿子和2个儿媳,3个孙子,共7人。但该房屋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姓名没有变更,还是死亡承租人的姓名。
承租人育子女10人,除了承租人死亡时共同居住2个子女外,其他非共同居住子女中有6人(该6人中,有1人户籍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下,在该房屋坐落地址,其余5人户籍均不在该房屋坐落地址。)要求享受拆迁补偿款。
问非共同居住子女提的这个要求会被法律支持吗?
如果法律支持非共同居住子女的诉求,那么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安置补偿款是依照什么进行分配? 
再有,我想问一下,同承租人一起居住的儿媳和孙子,对该房屋有没有承租权,如没有,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有,在这个拆迁事件中有什么权利,及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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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21 08:36
看拆迁补偿政策
追问:

拆迁补偿政策,在2007年7月1日有变化.
是按之前的拆迁补偿政策,还是按之后的拆迁补偿政策.
该拆迁发生时间是2004年,现在是2014年,拆迁协议到现在还还没有签订.

回答:

按现在的政策,因为之前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回复时间: 2014-05-21 09:06
您好!
公房拆迁,有承租人和同住人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的。
其他人没有权利的。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4-05-21 11:40
具体需要看政策原则没有
回复时间: 2014-05-21 09:42
您好!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母、子女和配偶。
追问:

公产房,承租人不是所有人。即使承租人有遗嘱,是否有效?

回复时间: 2014-05-21 10:07
你好,承租人以及居住人可以获得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5-21 11:09
儿女有权利,孙子无权利
追问:

孙子跟承租人共同居住了29年,承租人去世后近10年,一直居住于该房屋,这次拆迁,没有权利享受安置补偿吗?

回答:

没有继承权,拆迁安置能否得到补偿看拆迁公告

追问:

没有继承权,那为什么儿子有权利,孙子没有权利?

回复时间: 2014-05-21 21:07
被拆迁人去世的,拆迁款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有共同居住人的,应当考虑满足被拆迁人共同居住者的安置需求。
您是第三代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继承法上的直系亲属包括夫或妻,子女,父母。没有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所以对于继承的这部分,您没有继承权,你父亲有,如果你父亲去世,你可以代位继承。
你们家和爷爷共同生活,应当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应当酌情多分财产。
追问:

谢谢!您能提供死亡承租人可作为被拆迁人的法律依据吗?

回答:

拆迁一般是以登记的承租人为准,你可以查询一下你们拆迁地块的安置方案,都是这么规定的。

追问:

我看不出能显示,死亡承租人就是被拆迁人。
这个是拆迁安置方案第三条:“1,拆迁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被拆迁人: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内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及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租用被拆迁人房屋”。

通过那里能够理解为,死亡承租人是被拆迁人?

回答:

现在的登记承租人就是被拆迁人,死亡承租人不也是承租人么。

追问:

摘自《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这个是《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您还是没有回答我,死亡承租人是为被拆迁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

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注意,这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2001年11月1日施行,这是国务院的规定,下级行政机关可以指定细则,但是不得与之抵触。之后才有的你说的天津市的规定,从时间上你也能看出来。
第二,解决你说的死亡承租人的解释问题,我国公产房屋以及私产房屋,都应当在承租人或者物权所有人死亡时,及时变更登记,由新的承租人承租,私产房的话,由继承人继承。所以法律上不存在死亡承租人这个词,所以我没法从法条上给你依据。但是,既然承租人死亡,新的承租人尚未确定,那么拆迁单位有权利以现有的承租人,也就是死亡的人,作为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将所有应当给予的权利或者拆迁款项,留给他的继承人。
第三,拆迁款应当有补偿共同居住人的,对居住于此的共同居住人进行安置。所以你说的“死亡承租人”这个定义,在法律上没有的,只是由于当事人没有及时的变更登记造成的现象。或者碰巧承租人在拆迁阶段死亡出现的情况。
最后,法律适用是有它的位阶以及先后的,我国立法法有明确的规定,你还是说你实际遇到的问题吧,是不是其他子女要拆迁款,而你们的份额又不够买房子的。

追问:

是不是遗产我本人也不是很清楚,但我清楚什么是个人财产及公产房,就这两个问题我展开谈一下:

个人财产问题比较容易懂,一般人也容易理解。宪法中就有相关法条解释,在这里就不着重解释了,但要强调一点:个人财产是私人所有物,必须具备自由买卖的特征。

遗产是什么在《继承法》第3条中有明确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下面我就公产房问题,重点谈一下:
所谓公产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居住人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公产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因为使用人只有承租权和使用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能买卖。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房屋的居住及使用权,没有房屋所有权,由此可见公产房并不在遗产范围之内,依法不能继承。
但在《合同法》第234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本条就是我国法律关于公产房共同居住人的“住房居住继承权”的司法解释。
再依据《城市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上述内容, 能不能理解为共同居住人可以具备承租人权利

回答:

共同居住人的权利,是收法律保护的,但是你面临的问题是,这个房子马上要拆了,所有的承租权,权利,马上就要以现金形式补偿了,那么转化的补偿款是按照现有登记,给予登记的承租人的,所以你们没有变更承租人,对这个财产就产生了现在的争议,你研究的公产房的理论比较全面,但是房子现在要拆了,随着拆迁使得房子灭失,不再存在,那么附随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也就不存在了。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而公产房的管理人是房管站以及房管局,是行政机关,这个适用不适用合同法有争议,城市房屋管理规定是可以调整公产房承租问题的。

追问:

2004年一所公产房拆迁,承租人1994年死亡,死亡前10年就是由其2个儿子和2个儿媳,3个孙子共同居住。到拆迁时,承租人姓名没有变更,但还是这7个人共同居住。死亡承租人育子女10人,现全部要求享受拆迁补偿款,问他们有什么法律依据。再有,同死亡承租人一起居住的儿媳和孙子,在这个拆迁事件中有什么权利。
这个房屋已经被拆除了 到现在是2014年
我现在研究拆迁安置对象是那些人,是承租人全部子女,还是同住人。
安置对象确定后,才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安置对象的权利。
我只想知道,儿媳和孙子作为实际共同居住人在该拆迁事件中是不是被安置的对象。

回答:

终于回到案情上面了,首先,对你这么认真的提问,我们感到很欣慰,也很愿意解答你的问题。你爷爷再1994年死亡,2004年拆迁后的房屋还是你爷爷的名字吗?问题其实就出现在这了,如果还是你爷爷的名字,当时就应当全家协商一致解决承租人的问题,现在遇到拆迁,所有人看到了拆迁款是一笔很大的钱款,都主张分割,而此时,拆迁单位要求你们协商一致再领款,现在针对你爷爷的拆迁补偿,肯定是属于遗产了,因为一旦房子拆了,公产房的一切承租等权利将不复存在,转化为拆迁款,这就属于继承法调整了。
第二,你们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应当有补偿,现实中,拆迁单位也会上报申请增加补偿金,这部分补偿金属于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但是数额很少,这就是你说的儿媳和孙子作为实际居住人能够获得的最实在的权利,理论依据暂且不提,这部分是能够通过和拆迁单位沟通,取得的利益。

追问:

我基本理解了, 这个拆迁安置款还是遗产,不知道我理解对是不对?
法律既然支持非共同居住子女的诉求,那么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分配这个拆迁补偿款,依照什么法律那个法条? 还请明示, 谢谢!

回答:

如果没有其他的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义务,那么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继承。

追问:

在《天津市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也有相同司法解释,“承租人在住宅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
在《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按照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同时需征得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

回答:

如果房子已经拆迁,那么基于房屋产生的承租权也随房屋的灭失而不存在,所以现在房屋如果没了,讨论承租权意义不大了,能确定拆迁款的,拆迁款可以分割。

追问:

我理解了, 您的意思,:没有法律支持,我们这种情况,承租人死亡,10年后房屋拆迁,不是具有该房屋承租权资格的全部人,都能参与房屋拆迁安置款的分割,而死亡承租人的全部子女都有权利参与分割。不知道,以上是不是您的主张?

我个人还是了解公产房的性质及权属,下面我展开谈一下。

公产房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有制度下的平均分配原则,它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承租人为代表而分配给家庭的。家庭成员均有承租权,因为家庭成员的福利利益不是源于户主,而是源于国家政策。因此,公民承租的公产房是以承租人为记号的所有权归他的房产。
公产房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有制度下的平均分配原则,它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承租人为代表而分配给家庭的。居住在该房屋下家庭所有成员均有承租权,因为家庭成员的福利利益不是源于承租人,而是源于国家政策。因此,公民承租的公产房是以承租人为记号的所有权归他的房产。
公产房的附随权利即公产房的使用权、居住权。承租公房就是向国家或企业缴纳房屋租金,而将该房屋归本家庭成员使用的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家庭人口众多,承租证上只能写一人,通常写户主。若单从现象上看,承租人是谁,该房就归谁,他有权处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正如前所述,公产房分配是出于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分配给家庭,是每个家庭成员的生活资料。主要解决家庭成员的居住问题,,使得人有其所。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如果按继承法规定分配拆迁款,那该拆迁房屋不成了承租人的个人财产了,房租租赁合同明确显示该房屋所有人为国家,托管单位是小白楼房管站。

如果承租人子女全部都有权分割拆迁安置款,那公产房和私产房在拆迁补偿对象就一样了,公产房作为生活资料,是保障所有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那又如何理解这点?

回答:

您已经来过电话,我们已经跟您说过,基于法律文书,已经确定了承租人确定的范围,所以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您对房产和拆迁补偿款的转化理解的基本上学理上的解释接近了。

回复时间: 2014-05-22 18:03
首先明白一个前提 公租房不同于个人所有权的私房 对它没有继承权 其次 爷爷94年去世 原在该屋居住 户口亦在该房内 在其他地方也无住房的人 可以成为继租人 拆迁时这样的人是可以得到补偿款和安置房 在具体操作时 各地甚至各单位都有变通做法 只要亲属之间无异议 怎样变通都可以
回复时间: 2014-05-23 12:53
1、公有住房拆迁各地政策不一样,一般的原则是a、拆迁安置相当面积的公房,承租人继续承租;b、拆迁时公房买断,按照私有房产安置或者补偿。2、你们的拆迁如果是a情况谁承租的继续承租,b情况私有房产(肯定是爷爷的了)属于遗产,继承人依法继承,有儿女的,孙子无继承权3、公房拆迁依据的是国家的房产福利政策,继承依据的是继承法。
追问:

拆迁补偿政策,在2007年7月1日有变化.
是按之前的拆迁补偿政策,还是按之后的拆迁补偿政策.
该拆迁发生时间是2004年,现在是2014年,拆迁协议到现在还还没有签订.

回答:

1、2007年7月1日有新的规定,以后的拆迁应该按照该规定;2、如果是2004年拆迁不适用2007年的规定,如果到2014年还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等于2004年没有拆迁,应该按照签订拆迁协议时候的规定和政策办理。3、据我了解国家只有2001年和2011年的拆迁法规。你们的拆迁要根据签订拆迁协议时候的规定办理,维护权益。

回复时间: 2014-05-23 13:02
要解决你所咨询的问题,必须明确,公租房,拆迁,补偿,继承等闲国法郎和政策。公租房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公租房拆迁承租人享有公租房处分权以外的占有使用权利,拆迁补偿应充分照顾实际承租人,合同承租人利益。因此产生受益权涉及继承部分是爷爷说的份额为。按法定继承即可,另外实际居住人群,也可以说是承租人所得利益归各自所有。
追问:

爷爷那部分的份额是多少,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

实际居住人人数分之一比较合适。公租房强调实际居住人。他与财产所有权bu tong

追问:


您这个解释我还是第一遇到, 谢谢您的解答.谢谢!

回答:

公租房是解决困难租住人问题的一项特殊政策, 相应权益 包括拆迁补偿利益只能对应实际租住人 而不是所有亲属。一家之言 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4-05-23 14:49
若是他们中有人和你爷爷同住,拆迁造成没有房子住了,当然有要求安置的权利,这还不单纯是一个继承的问题。要看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 2014-05-23 16:19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公房租赁给个人简称公租房,因此公租房属于公产,并不是个人财产,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够享有该房产上权利的继承权;
    2、对于公租房,这属于历史遗留产物,根据相关规定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以后,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享有继续租赁的权利,因此拆迁利益应当按照承租人去世时为临界点,此时的成年同住家属拥有继续租赁该房的权力,从你所说明的该案例当中,也就是你爷爷的两个儿子有权继续租赁该公租房。
    如果没有变更承租人,一直是以你爷爷的名义继续租赁居住,那么可以推定该共同居住的两个儿子都享有租赁权。
    3、至拆迁时承租人都没有变更,那么该公租房上的拆迁利益应当由该(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两个儿子享有;
    4、法律依据:《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应终止租赁关系。与承租人长期同居一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经房管部门核准后办理手续,继续承租。如遗有欠租,由继续承租人偿还。”、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因建设或其他原因必须令承租人迁腾所租住的房屋时,动迁单位应负责按规定妥善安置,承租人应按期搬迁。对拒不搬迁的,按《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处理。”
    虽然以上法规由于历史原因的产物,为当初的公有房屋的管理作出了很大贡献,现在都已经失效,但是根据该规定不难看出继续租赁公房的人是应该有哪些,而且遇上动迁时应当怎样进行补偿安置和应当对谁进行补偿安置有了依据。
    5、由于这么长时间以来没有处理好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大概就是存在这些方面的利益的博弈,而且现在没有一个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应当怎样补偿,应当对谁补偿,建议你可以将该法规从网上打印下来,拿到动迁办,要求按照该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毕竟都是亲戚之间在争利益,那么建议你们将该法规拿出来,然后进行讨论,对于没有租赁权的人,适当的从拆迁补偿款当中予以分割出一定的利益,要不然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你们有权不给他们补偿。曾经本律师处理过相似的公租房案件,也是按照长期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为权利人处理,最后是按照一定的条件协商处理的,因此,建议你们有根据的协商处理最好,不要太影响亲情。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们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谢谢您的耐心解答, 十分感谢!

回复时间: 2014-05-23 17:56
要看当地政策规定
追问:

拆迁补偿政策,在2007年7月1日有变化.
是按之前的拆迁补偿政策,还是按之后的拆迁补偿政策.
该拆迁发生时间是2004年,现在是2014年,拆迁协议到现在还还没有签订.

回答:

按照拆迁时的政策。

追问:

谢谢 您的耐心解答

回复时间: 2014-05-23 20:50
有户口的是承租人,可以享受拆迁补助
追问:

没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不能享受拆迁补助吗

回复时间: 2014-05-24 10:21
承租方未变,实际承租人都有权利,要了解拆迁政策,根据政策,你们家人之间达成共识
追问:

拆迁补偿政策,在2007年7月1日有变化.
是按之前的拆迁补偿政策,还是按之后的拆迁补偿政策.
该拆迁发生时间是2004年,现在是2014年,拆迁协议到现在还还没有签订.

回复时间: 2014-05-25 08:36
根据拆迁补偿政策来确定
追问:

拆迁补偿政策,在2007年7月1日有变化.
是按之前的拆迁补偿政策,还是按之后的拆迁补偿政策.
该拆迁发生时间是2004年,现在是2014年,拆迁协议到现在还还没有签订.

回复时间: 2014-05-28 10:31
公房不可继承,公房发生拆迁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得到安置补偿,其他人无法享受安置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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