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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华与郸城汽车站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的真相
河南 05-25 08:38 悬赏 0 发布者:吴强华1 给我留言 回答:(2) 事实胜于谎言,吴强华是因未交风险抵押金被原周口地区汽车运输公司郸城汽车站辞退的,有郸城汽车站1992年10月7号开据的提档证明可以作证,还有1992年10月份同时被汽车站宣布辞退的职工有何怀奎、巴志景、郭天灵、张道峰、张金明、王欣志、范纪军等人可以作证,提档证明全文如下:“邢科长:我站职工吴强华同志,因未交风险抵押金被辞退,明天他家属到科去找你,提党案的事,请你办理为盼,致礼郸城站92.10.7号还有河南省周口地区汽车运输公司郸城汽车站公章。”河南周运公司1992年10月份的批文哪去了,辞退了为什么会有94年的批文,大家不会感到奇怪吗?我如果92年提走档案,还会有94年的周口总公司的批文吗?这不是伪造又是什么。
本人是因未交风险抵押金起诉的,法院的判决是按被告提供的虚假材料及伪证没有质证的鉴定判决的,请查证。被告人提供的申请书,是1992年8月8日,来路不明,内容事实不清。周口总公司辞退批文是1994年8月25日【周运劳人字(1994)63号】来路不明,总公司批文时间于申请书时间不符,公司名称不符,于交风险抵押金的事实不符。还有孙士亮和赵瑞田2009年8月8日提供证言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和事实依据。被告人提供的这些材料是2009年9月4日下午4时开庭后我才知道的,如果说是真的我怎会不知道。我为什么还要出钱去做鉴定,再说被告人提供的1992年8月8日的申请书是郸城县人民法院的笔录纸。法院的审理说不清被告提供申请书的来龙去脉。判决书还说被告人强行收取抵押金辞退员工并无不当,是企业自主经营权。
被告人郸城公司原站长兼书记孙士亮和周口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刑法》的相关内容。一、无视国法,胡作非为;二、强行集资,非法辞退;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手续;四、违反工作年限补偿规定;五、违反工作年满15年不准辞退规定;六、提供虚假材料,时间内容、公司名称与事实不符以及伪证;七、伪造公文【周运劳人字(1994)63号】文件;八、操纵法院及司法鉴定,案号:上海[司鉴中心(2009)技鉴字第621号]。
法院及司法鉴定弄虚作假,包庇被告,枉法裁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案号:(2009)郸民初字第11157号。审判长:刘绍山等人。案号:(2009)周民终字第1405号。审判长:张群阳等人。
原告当事人:吴强华
2014年5月18日于郸城
本人是因未交风险抵押金起诉的,法院的判决是按被告提供的虚假材料及伪证没有质证的鉴定判决的,请查证。被告人提供的申请书,是1992年8月8日,来路不明,内容事实不清。周口总公司辞退批文是1994年8月25日【周运劳人字(1994)63号】来路不明,总公司批文时间于申请书时间不符,公司名称不符,于交风险抵押金的事实不符。还有孙士亮和赵瑞田2009年8月8日提供证言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和事实依据。被告人提供的这些材料是2009年9月4日下午4时开庭后我才知道的,如果说是真的我怎会不知道。我为什么还要出钱去做鉴定,再说被告人提供的1992年8月8日的申请书是郸城县人民法院的笔录纸。法院的审理说不清被告提供申请书的来龙去脉。判决书还说被告人强行收取抵押金辞退员工并无不当,是企业自主经营权。
被告人郸城公司原站长兼书记孙士亮和周口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刑法》的相关内容。一、无视国法,胡作非为;二、强行集资,非法辞退;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手续;四、违反工作年限补偿规定;五、违反工作年满15年不准辞退规定;六、提供虚假材料,时间内容、公司名称与事实不符以及伪证;七、伪造公文【周运劳人字(1994)63号】文件;八、操纵法院及司法鉴定,案号:上海[司鉴中心(2009)技鉴字第621号]。
法院及司法鉴定弄虚作假,包庇被告,枉法裁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案号:(2009)郸民初字第11157号。审判长:刘绍山等人。案号:(2009)周民终字第1405号。审判长:张群阳等人。
原告当事人:吴强华
2014年5月18日于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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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25 09:07
没有问题
- [河南-郑州]
- 张书正律师
- 452466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25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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