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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王某、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共同犯罪。

广西-桂林 05-25 19:53  悬赏 0  发布者:A12346…… 给我留言  回答:(9)
   
   2、王某、林某系某工地上看守建筑材料的工人,2008年底,该工地上的材料多次失窃,王某、林某因此被老板扣发工资,王某、林某决定晚上埋伏在工地旁到抓到小偷狠狠地揍一顿。10月份的一天,果真遇到小偷张某前来盗窃,王某、林某二人上前殴打张某,张某拿出携带的匕首亦与二人对打,三人扭打做一团。扭打中,王某怒从心起,随手操起工地上的铁棒照张某头部猛击数下,致张某当即死亡。
控方:王某、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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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25 20:00
这种情况是属于防卫过当的,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更谈不上是共同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4-05-25 20:39
本人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回复时间: 2014-05-25 21:25
个人认为,王某应该构成故意杀人,林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回复时间: 2014-05-25 20:07
定性没有问题。属于共同犯罪,构成和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从情节上看,死罪可免,活罪难饶。牢狱之灾不可避免了。两人量刑会有很大区别。直接至死者要比参与者量刑有很大差别。
回复时间: 2014-05-25 20:52
你好,这不构成共同犯罪。
回复时间: 2014-05-25 23:33
张某的行为已经转化成抢劫了,王某与林某可进行正当防卫,
回复时间: 2014-05-26 01:03
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回复时间: 2014-05-26 11:04
你好,这种情况应当是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14-05-26 11:10
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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