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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06-01 09:04 悬赏 0 发布者:qiuzhu……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衢州 回答:(1)
本人王女士,和姜某婚后有一儿一女。姜某是个赌鬼。我自从2007年5月离婚至今都是一个人带两个小孩租房子过日子,本人勤俭过日子。离婚后一个月儿子就从学校跑来和我一起住,姜某从来都没来看望过儿女,在2012年8月上法庭变更抚养权时在法庭上才看过儿女两孩子 。 在2007年5月1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这样写的,(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1992年出生由我女方抚养成人。儿子1999年出生由男方姜某抚养成人,小孩的抚养费用各自承担。(三)、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江山市市区虎山公园80幢3单元605室(包括阁楼)产权归儿子所有,该房屋暂由监护人姜某代管,待儿子长大成人后,由我与姜某共同过户给儿子。代管期间任何人不得变卖该房屋,按揭贷款所欠购房款由姜某负责付清。购房的有关凭证全部交由姜某保存。
在离婚后因姜某未还银行按揭,2008年8月法院判决归还中国银行借款本息,法院将虎山公园80幢3单元605室房屋及36号储藏室承担抵押偿还责任。之后,该605室房屋及36号储藏室被依法拍卖清偿债务,阁楼因无房产权证未进行抵押贷款而予以保留。
2012年4月,姜某与柴某签订阁楼买卖合同一份,将虎山公园80幢3单元605室顶层的阁楼(无产权)出售给柴某,出售价5万元。2012年5月,我得知该阁楼已被姜某出卖给他人正在装修,即与柴某交涉阁楼是儿子所有,姜某无权处分。后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变更抚养权。2012年8月法院判决儿子随我共同生活,由我抚养成人。
2012年9月我将姜某、柴某告上法庭,确认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轻信被告一方陈述,依法无效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不公。
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柴某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将虎山公园80幢3单元605室顶层的阁楼返还给上诉人,驳回上诉人其它诉讼请求。
在2014年5月30日,我收到级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人我和我儿子,被传事由询问,应到时间2014年6月11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上是柴某、姜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是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法律:您好!
请问我应该如何提交书面意见?因为是时间太短,没有时间充分的准备,如果我11日不出庭有利害关系吗?询问是不是开庭?法院能维持二审原判决吗?
1.请问阁楼是否可进行买卖?
2.姜某是否有权出卖该阁楼?
3.姜某与柴某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第三点:我认为姜某与柴某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柴某也承认姜某和柴某及房产中介人一起去婚姻登记处调取离婚协议书,应当知道该房屋已归我儿子所有,他们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柴某辩论说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只复印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加盖四方章交给姜某,当时大家去是陪同去的只是没看就由姜某拿去复印了,结果姜某提供的离婚协议复印件明确载明该房屋(包括阁楼)归姜某所有,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姜某在法庭上承认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假的是为了出售阁楼而自行制作。我认为柴某和他家人及房产中介人陪同姜某一起去婚姻登记处调取离婚协议书,目的就是想看看姜某有没有处分权,要不然一起去干吗呢?既然陪同去了会不看吗?不合常理呀。
在离婚后因姜某未还银行按揭,2008年8月法院判决归还中国银行借款本息,法院将虎山公园80幢3单元605室房屋及36号储藏室承担抵押偿还责任。之后,该605室房屋及36号储藏室被依法拍卖清偿债务,阁楼因无房产权证未进行抵押贷款而予以保留。
2012年4月,姜某与柴某签订阁楼买卖合同一份,将虎山公园80幢3单元605室顶层的阁楼(无产权)出售给柴某,出售价5万元。2012年5月,我得知该阁楼已被姜某出卖给他人正在装修,即与柴某交涉阁楼是儿子所有,姜某无权处分。后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变更抚养权。2012年8月法院判决儿子随我共同生活,由我抚养成人。
2012年9月我将姜某、柴某告上法庭,确认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轻信被告一方陈述,依法无效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不公。
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柴某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将虎山公园80幢3单元605室顶层的阁楼返还给上诉人,驳回上诉人其它诉讼请求。
在2014年5月30日,我收到级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人我和我儿子,被传事由询问,应到时间2014年6月11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上是柴某、姜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是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法律:您好!
请问我应该如何提交书面意见?因为是时间太短,没有时间充分的准备,如果我11日不出庭有利害关系吗?询问是不是开庭?法院能维持二审原判决吗?
1.请问阁楼是否可进行买卖?
2.姜某是否有权出卖该阁楼?
3.姜某与柴某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第三点:我认为姜某与柴某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柴某也承认姜某和柴某及房产中介人一起去婚姻登记处调取离婚协议书,应当知道该房屋已归我儿子所有,他们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柴某辩论说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只复印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加盖四方章交给姜某,当时大家去是陪同去的只是没看就由姜某拿去复印了,结果姜某提供的离婚协议复印件明确载明该房屋(包括阁楼)归姜某所有,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姜某在法庭上承认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假的是为了出售阁楼而自行制作。我认为柴某和他家人及房产中介人陪同姜某一起去婚姻登记处调取离婚协议书,目的就是想看看姜某有没有处分权,要不然一起去干吗呢?既然陪同去了会不看吗?不合常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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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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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06月01日 09时20分
姜只是申请了再审,目前还只是再审审查阶段,并不属于立案后的再审阶段。
阁楼应当是你和姜某共有,未经你同意的,你有权收回阁楼。法院再审审查后,应当会驳回其再审申请。
阁楼应当是你和姜某共有,未经你同意的,你有权收回阁楼。法院再审审查后,应当会驳回其再审申请。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陈律师:谢谢!
房子是儿子的,我认为姜某是无处分权的,也就是说姜某伪造假房产证,说这幢楼是自己的,卖掉别人的房子是一样的道理.
房子是儿子的,我认为姜某是无处分权的,也就是说姜某伪造假房产证,说这幢楼是自己的,卖掉别人的房子是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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