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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自助,希望律师们可以帮帮我这个来自农村的老百姓
湖北-武汉 06-09 18:30 悬赏 0 发布者:百姓求助in…… 给我留言 回答:(1) 阳新县人民法院曹树财庭长以职徇私的
情 况 反 映
黄石市纪委、阳新县纪委、阳新县人民法院:
我叫王栋材,1987年出生,户籍为阳新县大王镇港沟村人。因2013年8月31日的一起交通事故,遭受阳新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曹树财的违规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向纪委及法院进行反映,希望能得到贵单位的帮助和支持。
2013年8月31日上午9点30分左右,阳新县大王镇金湖村的曹树超,驾驶牌号为鄂B29038的颐达牌轿车由韦源口镇往大王镇方向行驶,途径大王街中百超市门前路段时,撞上我当时停在路边的装载机,造成两车受伤,轿车上的乘客黄召桃当场死亡,另一名乘客费秧也救治无效死亡。驾驶员曹树超和另两名乘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黄石交警事故大队立即进行了现场勘查和原因调查,并于2013年9月10日出具了黄公交认字(2013)第0057990831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驾驶员曹树超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超速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我(王栋材)因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这本是一场悲剧式的交通事故,我在事后也及时给与了2万元的补偿,事故原本应该依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由相关部门组织双方责任人进行协商处理。但是,轿车驾驶员曹树超的哥哥——阳新县法院民三庭庭长曹树财参与其中,导致了事故善后处理的复杂化,原本是一普通农民的我在其后的过程中遭受了巨大的压力,应有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9月11日,处理事故的交警致电我本人,告知责任认定已经完成,依据有关规定在12日可以将暂扣车辆给予放行。9月12日下午,当我赶到黄石取车时,被交警告知,阳新县法院上午打电话过来,要求交警扣押车辆进行保全,有关手续随后送到。下午2点多,曹树财以阳新县法院民三庭长的身份亲自将法院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送到了黄石。
随后,曹树财见到我时主动表明了身份,提出了此事故要进行调解处理。当我问到该如何调解时,曹表示要等死者家属合议后才能提出要求。
以上的事情经过中,我认为曹树财身为国家法官,而且与当时驾驶员为直系亲属,与事故死者也为亲友,对整个事故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即便在进入法律程序的过程中也应依据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主动回避,而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规操作和干预。我现提出如下几点诉求,希望纪委和法院进行调查和落实,制止曹树财的违法行为,为我们老百姓做主:
1、事故车辆鄂B29038的登记人曹振华是曹树财、曹树超的姐姐,而实际使用者为曹树财本人,因弟弟曹树超为儿子升学庆祝,将车辆借给了身有残疾的弟弟。而且,他明知道弟弟腿部曾经受伤导致致残,驾驶证已经无法审验,属无证驾驶,对此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
2、在9月11日得知事故认定出来后,曹在12日上午打电话交警,要求扣押我的车辆,并亲自送法院文件到黄石,完全不顾国家相关的回避制度。而且,鄂阳新民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上的日期竟是9月6日,令人怀疑。
3、由于曹树财为阳新县人民法院的干部,而且有主动利用职务干扰案件的行为,如果此案进入审理程序,死者及车上乘员都系其弟曹树超的亲属,与曹树财本人也算亲友,曹树财理应回避。可是真实情况却是不但其不予回避反而是以自己是阳新县人民法院的干部身份参与到此次的案件审理中,其行为完全偏离了一个法院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行为准则。作为一名普通农村的老百姓我只能希望能得到法律上公证的判决。享有普通公民应该得到的权利。
4、在得知曹树财干预我的事故处理以后,一些民众也反映曹在在黄石城区、阳新县有多处房产,远远超出其实际工资收入,涉嫌贪污受贿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嫌疑。另外,据说曹还有情妇。以上描述虽然没有十足的证据,但是我想也未必就是空穴来风,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曹在当地民众中形象并不好,有损国家法官的形象,望纪委、法院能开展调查,以维护国家形象。我请求贵委立案调查查明真相,严惩贪腐取信于民。
5、事故认定书中,对轿车驾驶员曹树超身体患有残疾,没有驾驶能力、对是否酒驾、疲劳驾驶等情节没有表述,但上述细节的真实与否,对案件的定性和责任划分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如果需要,我希望能得到核实。
6、由于此次事故的发生直接导致我父亲王能良精神上的压力过大以及对方自认为自己有法院庭庭长曹树财的庇护和撑腰对我这个农村家庭施压,让我父亲直接病倒卧床于武汉同济医院近一个月的治疗。在这住院的这段时间,直接的医疗费用就将近7万元,在医院的诊断结果也显示是压力过大,导致精神几乎分裂,患有轻微的抑郁症。对我的整个家庭也带来沉重的压力和经济负担,如今我父亲虽然表面上已经恢复正常,而实际上却是已经再也不能过度性的操劳,否则头痛欲裂,剧痛难忍,留下了后遗症似的。面对对方开出的各种条件和施压,父亲现在每天一直都是郁郁寡欢的,我再也没有看到我父亲曾经脸上的笑容。作为他的儿子我也十分的痛心。同时对于现在对方仗着自家有人是法官撑腰和自己强势地位,更是专横跋扈,为所欲为。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作为一户普通农村老百姓的,我们只能任其庇护自己,减轻自己实际所造成罪行。但是我相信法律是无私的,我相信公理正义的存在,希望相关单位以及纪委给予我公证的判决和得到一个普通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7、我父亲因这次的事件之后,深受严重的打击,导致住进武汉同济医院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治疗,在这段时间对方还将我方告入法庭进行立案。由于父亲正在住院,因为担心父亲的病情,一直没有心思去理会对方一切。所以法院一直没有进行开庭审理,就一直被搁在一边。直到2014年5月23日,对方又对我方告入法庭再次立案审理,由于这次对方是要求我方进行对在此次的交通事故中的造成的伤者以及死者的赔偿(医疗费用),但是在这次的法院开庭中,对方所拿出来的医院治疗费用的单据太多是自己通过弄假捏造以及虚报和所提出来的要求过于苛刻,最终导致法院认为对方所拿出的证据太多不符合实际,因此法院就无法受理,最后不得不休庭。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来说,这样的不幸已经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现如今对方反而想通过此次的事故来对这样的一户农民家庭进行讹诈。虽然我们只是一户普通的农民家庭,但是我们也有尊严和人权,我坚决不愿向他们进行屈服。社会人士大家的眼睛都是雪亮的,我真心希望能够通过你们的帮助,来让我这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得到正义的伸张,在这里表示真心谢谢你们了。
以上所述,我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一介草民,我相信纪委、法院维护国家利益、打击黑恶势力、惩治腐败的决心,以及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能力。正义终将得到彰显!
谢谢!
反映人:王栋材
联系电话:13872096047
2014年6月5日
情 况 反 映
黄石市纪委、阳新县纪委、阳新县人民法院:
我叫王栋材,1987年出生,户籍为阳新县大王镇港沟村人。因2013年8月31日的一起交通事故,遭受阳新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曹树财的违规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向纪委及法院进行反映,希望能得到贵单位的帮助和支持。
2013年8月31日上午9点30分左右,阳新县大王镇金湖村的曹树超,驾驶牌号为鄂B29038的颐达牌轿车由韦源口镇往大王镇方向行驶,途径大王街中百超市门前路段时,撞上我当时停在路边的装载机,造成两车受伤,轿车上的乘客黄召桃当场死亡,另一名乘客费秧也救治无效死亡。驾驶员曹树超和另两名乘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黄石交警事故大队立即进行了现场勘查和原因调查,并于2013年9月10日出具了黄公交认字(2013)第0057990831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驾驶员曹树超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超速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我(王栋材)因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这本是一场悲剧式的交通事故,我在事后也及时给与了2万元的补偿,事故原本应该依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由相关部门组织双方责任人进行协商处理。但是,轿车驾驶员曹树超的哥哥——阳新县法院民三庭庭长曹树财参与其中,导致了事故善后处理的复杂化,原本是一普通农民的我在其后的过程中遭受了巨大的压力,应有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9月11日,处理事故的交警致电我本人,告知责任认定已经完成,依据有关规定在12日可以将暂扣车辆给予放行。9月12日下午,当我赶到黄石取车时,被交警告知,阳新县法院上午打电话过来,要求交警扣押车辆进行保全,有关手续随后送到。下午2点多,曹树财以阳新县法院民三庭长的身份亲自将法院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送到了黄石。
随后,曹树财见到我时主动表明了身份,提出了此事故要进行调解处理。当我问到该如何调解时,曹表示要等死者家属合议后才能提出要求。
以上的事情经过中,我认为曹树财身为国家法官,而且与当时驾驶员为直系亲属,与事故死者也为亲友,对整个事故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即便在进入法律程序的过程中也应依据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主动回避,而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规操作和干预。我现提出如下几点诉求,希望纪委和法院进行调查和落实,制止曹树财的违法行为,为我们老百姓做主:
1、事故车辆鄂B29038的登记人曹振华是曹树财、曹树超的姐姐,而实际使用者为曹树财本人,因弟弟曹树超为儿子升学庆祝,将车辆借给了身有残疾的弟弟。而且,他明知道弟弟腿部曾经受伤导致致残,驾驶证已经无法审验,属无证驾驶,对此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
2、在9月11日得知事故认定出来后,曹在12日上午打电话交警,要求扣押我的车辆,并亲自送法院文件到黄石,完全不顾国家相关的回避制度。而且,鄂阳新民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上的日期竟是9月6日,令人怀疑。
3、由于曹树财为阳新县人民法院的干部,而且有主动利用职务干扰案件的行为,如果此案进入审理程序,死者及车上乘员都系其弟曹树超的亲属,与曹树财本人也算亲友,曹树财理应回避。可是真实情况却是不但其不予回避反而是以自己是阳新县人民法院的干部身份参与到此次的案件审理中,其行为完全偏离了一个法院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行为准则。作为一名普通农村的老百姓我只能希望能得到法律上公证的判决。享有普通公民应该得到的权利。
4、在得知曹树财干预我的事故处理以后,一些民众也反映曹在在黄石城区、阳新县有多处房产,远远超出其实际工资收入,涉嫌贪污受贿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嫌疑。另外,据说曹还有情妇。以上描述虽然没有十足的证据,但是我想也未必就是空穴来风,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曹在当地民众中形象并不好,有损国家法官的形象,望纪委、法院能开展调查,以维护国家形象。我请求贵委立案调查查明真相,严惩贪腐取信于民。
5、事故认定书中,对轿车驾驶员曹树超身体患有残疾,没有驾驶能力、对是否酒驾、疲劳驾驶等情节没有表述,但上述细节的真实与否,对案件的定性和责任划分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如果需要,我希望能得到核实。
6、由于此次事故的发生直接导致我父亲王能良精神上的压力过大以及对方自认为自己有法院庭庭长曹树财的庇护和撑腰对我这个农村家庭施压,让我父亲直接病倒卧床于武汉同济医院近一个月的治疗。在这住院的这段时间,直接的医疗费用就将近7万元,在医院的诊断结果也显示是压力过大,导致精神几乎分裂,患有轻微的抑郁症。对我的整个家庭也带来沉重的压力和经济负担,如今我父亲虽然表面上已经恢复正常,而实际上却是已经再也不能过度性的操劳,否则头痛欲裂,剧痛难忍,留下了后遗症似的。面对对方开出的各种条件和施压,父亲现在每天一直都是郁郁寡欢的,我再也没有看到我父亲曾经脸上的笑容。作为他的儿子我也十分的痛心。同时对于现在对方仗着自家有人是法官撑腰和自己强势地位,更是专横跋扈,为所欲为。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作为一户普通农村老百姓的,我们只能任其庇护自己,减轻自己实际所造成罪行。但是我相信法律是无私的,我相信公理正义的存在,希望相关单位以及纪委给予我公证的判决和得到一个普通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7、我父亲因这次的事件之后,深受严重的打击,导致住进武汉同济医院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治疗,在这段时间对方还将我方告入法庭进行立案。由于父亲正在住院,因为担心父亲的病情,一直没有心思去理会对方一切。所以法院一直没有进行开庭审理,就一直被搁在一边。直到2014年5月23日,对方又对我方告入法庭再次立案审理,由于这次对方是要求我方进行对在此次的交通事故中的造成的伤者以及死者的赔偿(医疗费用),但是在这次的法院开庭中,对方所拿出来的医院治疗费用的单据太多是自己通过弄假捏造以及虚报和所提出来的要求过于苛刻,最终导致法院认为对方所拿出的证据太多不符合实际,因此法院就无法受理,最后不得不休庭。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来说,这样的不幸已经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现如今对方反而想通过此次的事故来对这样的一户农民家庭进行讹诈。虽然我们只是一户普通的农民家庭,但是我们也有尊严和人权,我坚决不愿向他们进行屈服。社会人士大家的眼睛都是雪亮的,我真心希望能够通过你们的帮助,来让我这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得到正义的伸张,在这里表示真心谢谢你们了。
以上所述,我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一介草民,我相信纪委、法院维护国家利益、打击黑恶势力、惩治腐败的决心,以及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能力。正义终将得到彰显!
谢谢!
反映人:王栋材
联系电话:13872096047
2014年6月5日
问题补充:
肇事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直接导致两名人员伤亡,如今该肇事者却依然安然无恙(而且对我方进行恶告,行为举止蛮横无理),没有受到任何的法律上的自裁以及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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