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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劳动赔偿问题

辽宁-大连 09-11 11:19  悬赏 20  发布者:siguiz……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1999年1月11日进入一家日企A,2003年母公司又成立另一企业B,我被调至B公司从事原来工作,由于其他原因,B公司搬至另一地址(同一城市)更名为C,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我于2008年1月1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公司于2008年9月1日和我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也是半年合同,2008年12月31日到期)如果12月31日合同到期不再与我续签,依据新的劳动法公司应赔偿我几个月的工资。如果与我续签我的劳动合同年限已超过10年,再不与我续签合同,又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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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09-11 12:10
这个得看公司是否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问题而决定.请当面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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