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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是否可以对政府的行政乱作为进行诉讼和追责赔偿

 06-13 09:26  悬赏 0  发布者:dycjj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镇江 回答:(1)
尊敬的大律师,您好!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丹阳开发建设30层高层住宅楼项目。
该开发商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0.1条等规定,在2013年5月13日正式施工前,未向镇江消防支队提交消防设计审核(镇江消防网可查询审核结果,据悉在2013年8月份前已被消防部门查实和经济处罚过)。
2013年5、6月份,本地建设主管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节第八条第八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在开发商没有通过镇江消防支队的消防设计审核情况下,向开发商发放了《施工中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由于开发商、建设主管部门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业主购买了该开发商的消防设计不合格户型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开发商通过消防设计变更,通过了消防管理部门的重新审核,但消防设计变更改变了商品房北阳台的结构(即在北阳台新增一面外侧墙和一面内侧防火门墙),严重影响阳台的使用功能和厨房采光。现大部分业主要求退房,但开发商只同意补偿、不给退房(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理应可以退房)。
请问:业主能否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赔偿业主购房损失或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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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6月13日 09时51分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追问:

再问一下:诉讼请求是赔偿损失,还是协助退房?

回答:

都可以,看你需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您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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