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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广东 06-24 06:40  悬赏 0  发布者:翱翔的雄鹰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情经过:
       我于2011年7月5日22点多,喝了两支啤酒后,驾驶一辆闽Crv921小轿车被晋江交通管理大队以自首方式抓获,经过检测每百毫升血液(84·55/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由于身体原因,警方给我办理了监视居住,由池店派出所执行。
       监视居住期限是2011年7月5日—2012年1月4日,总共是六个月,在这六个月期间我遵守法律规定,认罪伏法,没有半点违反法律法规。
        在这监视居住期间我没有收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和任何法律文书,由于自己不懂法律,看到期限到了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自己以为监视居住期满后就自动解除了,认为公安机关不在追究刑事责任了。
       就这样,在监视居住期满后,到2012年年底才收到公安机关的三次传唤,由于工作原因,就没有及时来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我叫他们给我宽限一点时间再去处理,后来公安机关还是马上上网追逃了,没有想到这样如此之快。
        就这样我在2013年12月26日去交警队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就给我变更为取保候审,我在银行缴纳了5000元保证金。
       在取保候审期间,我多次被公安机关传唤,我都会及时赶到,认真积极配合办案,认罪伏法。
       在6月16日公安机关把案件的起诉决定书移交给晋江人民检察院,6月17日我收到晋江人民检察院对我审查起诉的告知和诉讼权利告知等相关法律文书。
这个情况有没有问题,请问有哪些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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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24 09:20
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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