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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问题

广东-中山 06-26 11:58  悬赏 25  发布者:simm13 给我留言  回答:(1)
买方(本人)上月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二手房卖家签订了三方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该房产土地性质为“划拨”
2、卖方同意补缴土地出让金变更土地性质后交易
3、合同约定7月15日前由买房转买房余款到指定银行监管账号
4、合同约定递件过户条件为:a、买方转款到银行监管账号,b、卖方有两证及房产无抵押、无查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广东省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目前条件都以买足)
5、土地性质变更时间未在条款中约定
6、买方购买该房主要原因是该房是学区房,包含某小学学位,但买方必须在9月1日之前过户并将户口迁至该房地址才能在明年使用该学位
7、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按时间要求履行合同,未按时间要求的,以总楼款每日万分之5的违约金进行补偿,超出15日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两倍定金或总款的20%
8、目前买方已支付定金3万元,卖方已向国土局递交土地性质变更申请,但不能确定批复时间(有可能2月后才能批复)
9、合同约定由买方承担除变更土地性质外的其他费用

现在产生的纠纷如下:
1、合同签订时,中介明确签订7月15日的原因为给一段时间卖方去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且中介咨询过相关人员确定该时间能够办理完毕,现在由于实际办理手续涉及多部门,中介不能保证在此日期前办理,从而否认该时间作为过户时间
2、对买方来讲,如果超过9月再买这个房子已经没有意义,因此希望遵照7月15日作为过户时间执行,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以备时间去购买其他学位房。
3、买卖双方已友好协商可以解除合同,但中介不同意,要求买方承担一半中介费用

现在想咨询的问题如下:
1、该房产在变更土地性质为出让前,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2、如买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中介是否有权利要求买方承担中介费用
3、中介是否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告知土地性质变更需要的时间会超过两个月,按目前情况是否涉嫌欺诈(为尽快签订合同收取佣金,签订合同时在未明确相关事项时草率填写了7月15日,并且现在不承认该时间作为过户时间)
2、如果该合同有效,买方是否可以要求卖方立即履行合同,而不管卖方是否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是否批复,是否可以按买方资金到位时间作为交易时间(违约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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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26 10:43
1,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是有效地。不管房产的土地性质有无变更。
2,卖方是否承担中介费用,要看你们当时和中介时如何商量的。按照你描述的情况,如果没有特殊规定,你有义务向中介承担费用。
3,合同不存在欺诈。
4,买方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当时买方在签订合同是 就应该预测到土地性质变更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买方签订合同就要承担这样的风险。
我的补充: 2014-06-26 11:18
“土地性质变更时间未在条款中约定”你又说“当时签合同时是按照7月15日为土地性质变更的时间点”。互相矛盾,我不知如何解答。
其次,中介方已经为你找到了下家,而且你和下家也签订了合同。合同也有效。中介就可以要求费用。
追问:

关于第二点:如买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中介是否有权利要求买方承担中介费用,请解释
关于第4点:当时签合同时是按照7月15日为土地性质变更的时间点

你这样说我不太明白:中介没有告知义务么,中介不应该告知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的时间吗?
而且你对中介费的说法也和其他人不一样,合同没有成立,为何收取中介费用,最多只能支付相关费用,而且要中介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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