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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人身伤害赔偿-经常居住地问题

 07-07 23:06  悬赏 50  发布者:he5185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广西 回答:(19)
相关资料:交通事故,2014年1月,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受害者死者(我弟)负次要责任。(被告,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11万交强险和50万商业险。)受害者死者广西农村户口,但他从2001年开始在广州市某厂工作,出事前请了7个多月的假,请假期间在厂居住,但请假期间不发工资。出事地点在广西。
相关证据:
1、 厂里的工资明细表,从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并注明2013年5月工资本应6月25日发,因应该员工请假,帮需复工后发放。
2、 劳动合同,从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因为企业在2011年经过变更,没有找到2011年之前的劳动合同,只找到最后一份)
3、 厂方证明,证明他从2001年入厂,于2013年6月请假至2014年2月8日。请假期间住宿厂宿舍。
4、 银行证明:工资银行流水打印,从2012年2月打至2013年5月。
5、 责任认定书/医学尸检报告/火化证等。
6、 其它家庭方面的证据。

一审开庭现场
保险公司认为,请假离开了广州市,广州市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
原告方答辩为在厂居住,厂方证明上有;问其有其它收入吗,答:没有。

一审判决认定:受害者请假其间有7个月没有收入,按广西农村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

问题:
1、 这样判决合理吗?申请二审赢的概率有多少(指按广州市城镇或广西城镇计死亡赔偿金。
2、 如果起诉二审,需要怎么样解释请假期间(现在还找到了请假期间他回户口所在地学习驾驶证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证据要上传吗,必竟对方会说你学驾证时离开了广州市,经常居住地要有新的争议。)
3、 如果解释说请假期间在广州市,那要怎么样说明才能说服法官。
4、 还有其它什么办法或思路?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7月09日 16时57分
你好,我是柳州律师,如果案件在柳州,我可以帮你处理,采取风险代理,上诉不成功,不收取律师费用。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你弟弟已经离开户籍地在广州市打工多年,所以经常居住地已经是广州市区。尽管你弟弟请假七个月,也不影响经常居住地的改变,离开广州一年后,才能导致经常居住地的改变。其他的要看了证据,再进一步讨论。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8 09:30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解决:1、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打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在人民法院处理。2、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3、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a、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b、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上也显得,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协商解决。4、对保险公司理赔有异议的,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5、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现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参照下列比列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a、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b、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责任;c、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责任;d、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责任。
交通事故具体看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依据责任经行赔偿,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未包括伤残赔偿项目):                                                                                                                 (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 定数额。包括你 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 医 药费、住院费、 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 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 身 体尽快康复而购 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 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 照 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 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 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 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的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时出示收入证明即可。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 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 费 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 算; 
(5)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 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 础 计算。按 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如果达到伤残等级,你也可以要求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7-08 09:55
你好,具体建议找律师现场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7-08 11:17
你好,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受害者随请假,没有工资,但是由于请假期间也是在工厂居住,仍属于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受害者在广州已连续工作几年,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理应按广州市的标准进行赔偿。
2、二审中你就不需要解释请假期间,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要求进行赔偿。
3、你证明请假期间在广州,可以找工友做人证或者要求厂商做证明。
4、寻找证明证明回广西只是待一两天,而不是回家长期居住。另外有广州当地出证明受害人是广州的常住居民。
回复时间: 2014-07-08 11:55
建议委托当地律师提供帮助
回复时间: 2014-07-08 12:03
1、一审判决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2、如果没有后门的影响99%胜算;3、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在城镇居住生活,补充证据可以聘请证人出庭作证(比如工厂宿舍管理人员或者住宿职工的证言),还应该说明或者证明请假做什么(有证据证明在城镇驾校学习也是证明在城镇生活工作的证据,有必要提交法院);4、强调没有收入不等于在农村生活,一审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改判,保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4-07-08 12:25
委托当地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7-08 14:05
1、仅就您的叙述,该案判决有一定的问题,死亡赔偿金并不因为死前有无收入而有所区别,只要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就应该按照城镇标准给予赔偿。
2、应该按照事故发生地(受诉法院所在的)标准。
3、请假期间回广西办事并不能否认在城镇居住生活。
4、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建议查找其他在城镇生活的证据。
建议电话咨询详情。
回复时间: 2014-07-08 15:06
一审判决存在问题。建议上诉维权。农村是否享有陈镇居民待遇标准就是最高法院的那个批复,经常居住在城镇,有固定收入。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看待你弟身份不能仅仅看眼前无工作,外出事实,要把时间拉长看待分析,就不难得出正确解读论。经常居住地是指一年以上。综合评判一年以上就是在广州。
回复时间: 2014-07-08 16:56
1.判决不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受害者在广州已连续工作几年,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理应按广州市的标准进行赔偿。
二审如果要赢,除了证据外,还要和法官沟通好。
2、不需要解释,只要提供仅2年的工资表和厂方证明。
3,同2.
4.应该找当地律师提起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7-08 18:51
你好,我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受害者在广州已连续工作几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理应按广州市的标准进行赔偿,法院不能因为是请假期间没有收入就按农村标准。
    建议上诉,提供前两年的工资表,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到广西的目的,并不是长久居住,经常居住地还是广州。建议委托本地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4-07-08 23:48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一审判决不合理,因为赔偿标准当中就直接是以一审法院审理终结前上一年度的标准,而恰恰受害者上一年度确实在工厂工作和生活,有证明有假条,有工友证明;
    2、二审当中,只需要提供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而且请假期间也是在谋求其他工作,也有其他相应的工作,只是没有证据证明而已,但是能够证明的是在请假期间受害人还是住在工厂宿舍,这就是证据;
    3、说明在广州市生活,那么其收入来源于城市,而一审法院存在断章取义之嫌,以前的收入来源均于广州市,而请假期间的生活在城市,而生活的来源是以前的工资收入等,而且你可以说明在该工厂请假后不等于在其他地方没有收入;
    4、建议你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院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从网上找到并打印出来,这就是该案的依据;
    5、关于这个问题,咱们在电话当中也说了不少,建议你还是聘请当地的律师为你们提供最直接的帮助,或者你可以申请当地的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9 05:35
需要证明你弟弟在事故前(含事故时)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才行,否则很可能维持。
单纯有单位证明请假七个月且在工厂居住,难以让人信服。且因员工请假就扣押近一年的工资,不符合常理。
如能提供至事故前的社保证明,对你方更有利。
回复时间: 2014-07-09 07:25
应该上诉!应该广东省标准赔偿!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4-07-10 10:03
此案件关健是能否按城镇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
据你所述,1、一审按农村户口判决明显不合理.死者明显在广州居住一年以上。
2、离开广州不满一年以上。你不需要提供离开广州的证据。
3、你可以让厂方证明该员工在本地工作时间,以及居住情况。
4、同命不同价本来就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败笔。你应积极维权。望你胜诉。
回复时间: 2014-07-10 17:17
你好,从你的叙述看,一审有问题,建议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7-11 21:46
答:1、是;没有新证据时,维持的可能性大;2、人在户籍所在地,广西是经常居住地;3、连续居住在广州,偶尔回广西;4、围绕经常居住地收集证据,学开车是偶尔回去的。
回复时间: 2014-07-12 15:01
此类案件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网上回复未见材料可能不准确,对案子走向判断并不准。如果决定自己打官司可能你要读更多的法律书籍与法律规范。律师不全面介入案件也不能对案件做整体把握和分析。
回复时间: 2014-07-14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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