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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他人合并,未告知保证人,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重庆 07-08 11:10  悬赏 0  发布者:sttt28…… 给我留言  回答:(5)
债务人与他公司合并,合并未告知保证人,合并之后半年即宣告破产,保证人认为该合并已造成债务人信用及偿债能力降低,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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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8 11:12
可以从法理上分析
回复时间: 2014-07-08 11:21
您好,以下意见供参考:
法人合并后,原债务及担保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我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此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所以只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不管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以及合并或分立的企业是否同意,债权债务都要发生转移。
   当债务人公司被兼并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债权债务转移,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商定。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协议债务转让而言,仅适用于协议转让债务情况下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问题,而不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中的法定转让债务的情形下的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基于此,在法定转让主债务的同时,转让保证债务也无须征求保证人的同意,因此,保证人乙公司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7-08 11:39
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7-08 11:41
你好,可以从法理上分析。有疑问及时追问。
回复时间: 2014-07-08 12:04
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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