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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房屋为朋友担保借款,担保人有期限吗?

 03-14 17:47  悬赏 5  发布者:允娥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辽宁 回答:(7)
我用房屋为朋友担保借款三万元,担保的是一个月,房产证没去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也没有公证,借款是07年9月15日,但借款人在08年5月因诈骗罪被铺,债主在08年的10月31日来向我要钱,请问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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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3月14日 17时50分
承担保证责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14 17:50
无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3-14 17:58

 要看你的担保是连带还是一般保证,如果是连带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你偿还借款。如果是一般保证,只有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了保证期,你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3-14 20:46
如果你以房产进行担保,但未进行抵押登记,这种担保只能是对内有效,如果现在房产仍在你名下,那么对方有权请求法院直接查封你的房产
回复时间: 2009-03-14 20:55
以房产担保因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是无效的,但你应承担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3-15 07:25
超过了保证期,你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现在房产仍在你名下,那么对方有权请求法院直接查封你的房产 ,即深入未登记但是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09-03-15 09:52
 要看你的担保是连带还是一般保证,如果是连带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你偿还借款。如果是一般保证,只有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了保证期,你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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