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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吉林-四平 07-17 10:58  悬赏 0  发布者:yanrun…… 给我留言  回答:(1)
被申请人单位领导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申请人签定《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书》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拿回被申请人单位,之后没有将申请人所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书》(从2000年至2006年)(2000年至2002年签订三年合同有大专文凭)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申请人,直至现在申请人没有接到劳动合同,现在申请人要将《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书》(从2000年至2006年)的劳动合同文本索回。于2013年3月10日查阅档案时发现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于2013年3月到5月向农行索要,农行以各种理由拒绝,并于2012年9月告知我们劳动合同在就业局档案处可以查看,直至现在我都没有索回劳动合同,农行领导说需要经法律途径索回维护自己的权益。于2013年11月看见了劳动合同,发现了劳动合同和当时所签订期限不一样,有篡改和修改的痕迹,不是经本人签订过的。劳动合同违约
二、被申请人和申请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虚假的、伪造的,篡改劳动档案,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八条 原储蓄代办员根据以下要求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
  2.获得省级分行及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的;
  3.被省级分行及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优秀储蓄员的;
4.担任储蓄所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股级干部,业绩突出的。
于1994年3月至2003年4月一直担任储蓄所主任(1994年3月第五储蓄所担任储蓄所主任、1995年9月第三储蓄所担任储蓄所主任、1998年7月朝阳储蓄所担任储蓄所主任),于1999年7月毕业于梨树党校经济管理专业获取了大专文凭。
在2000年12月和梨树农行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签订为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又于2003年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并与2003年4月15日待岗,劳动合同2004年续订劳动合同里甲方签的年月日有涂改现象,续订内容没有体现。不符合常理,2005年续订的劳动合同里甲方、乙方签的年月日用盖章不用本人签字,续订内容有涂改现象。2006年续订的劳动合同里甲方、乙方签的年月日用不是本人签字。我于2004年2005年没签劳动合同是虚假的,于2006年签了一次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农行期间一共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2000年、2003年2006年期限为3年)档案里只有2003年的劳动合同。没有2000年12月和梨树农行签订了第一份的劳动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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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7-17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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