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工伤赔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陈皓元  周磊  
已解决问题

按事故发生时间2004年1月1日条例规定还是现在协调处理时新条例规定标准计算工亡赔偿金

 07-18 14:53  悬赏 100  发布者:lll531……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1)
事故发生时间2004年1月16日,赣榆县劳动局2004年1月25日派出工作人员到赣榆县物资集团总公司对因工外出死亡人员作出定性因工死亡,推迟到2005年4月1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施行,2006年1月9日劳动局同意受理我作为受害人亲属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其证据,2006年3月3日劳动局作出工亡认定。2006年5月8日劳动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款规定,以2006年1月9日提供工伤认定申请书超事故发生一年时限为由,作出撤销工亡认定决定。但是根据江苏省2005年4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的事实,2006年1月9日提供申请书,劳动局同意受理时间2006年1月9日,2006年3月3日劳动局作出工亡认定均在江苏省实施条例规定一年内,根据劳动局2006年3月3日作出工亡认定中适用的2005年4月1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的规定,更没有超出一年申请时限,我10年上访,劳动局不正确适用法律重新作出工亡认定;现在要协调处理。
问题补充:
劳动局明知撤销工亡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1日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江苏省实施新《条例》意见;连云港市实施新《条例》意见,本案符合“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执行”的情形。因为原劳动局撤销了2006年3月3日作出的工亡认定,至今无法得到工亡赔偿和工亡待遇。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7月18日 15时07分
争取一切机会维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律师帮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无锡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广东深圳
四川成都
河北保定
上海徐汇区
最新回复律师
江苏 无锡
人气:50991
福建 厦门
人气:122793
广西 柳州
人气:70353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