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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单位行为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08-02 15:24  悬赏 50  发布者:abcom6……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武汉 回答:(2)
现请教: 06-06-24日清晨我在小区院内散步时遭突袭罩头捆扎绑架凌辱数小时后关市精神病院近一年!出来后到案发地公安分局报案,我的案子几年来公安分局办案稀里糊涂、、、1、2010年7月16日出据告知单:“经调查,无事实。”;2、2010年9月30日出据X公复字(2010)004号不立案决定书:“没有犯罪事实。”请问分局此些公函内容是依据哪些事实证据得出的???如接到报案后干警去了离分局咫尺的案发地了吗?去了市精神病院了吗等等???拿着此通知书到市局请求复核,市局没有按照部令35(127)号第二节立案第176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予以复核。提请复议至今也不复议!?2010年在市卫生局领导支持下到市精神病院拿到病案首页,取证时医务处刘主任向外通风报信;当时请求出我入院时的情形,刘答:“你叫检察、公安来”;其次档案中我的联系人陈XX、监护人刘XX是我的什么人?我的一个亲人都没有?其中奥秘只有绑架指挥者心里清楚!9日上午呈分局办王主任后,分局在区长信箱中回答: 20121011152156 区长信箱的回复: 公安分局.检察院不作为 已回复 公安分局 2012-10-16 回复部门 公安分局 回复内容 经查,你报案称其遭非法拘禁一事,是一起由其家属(女儿)提出申请后,XXXX局联合XX精神病医院对患病职工进行送治的单位行为,不符合非法肇罪的主观故意和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所以对此事不予立案。此答与公函自相矛盾、信口雌黄、、、关键我有何病???以前的几份公函总说没有犯罪事实,现又有“是一起由其家属(女儿)提出申请后,XXXX局联合XX精神病院单位行为”、“不符合主观故意、构成要件”等等自相矛盾结论! 另外我到XX精神病院取证时院方坚决否认参与其行为?此点申请公安落实至今也不落实???几年来我与公安分局、市局始终纠缠家属(女儿)申请就可突袭绑架关精院的法律依据!?1、因我与妻子当时已离婚,病案首页注明的也是离婚!2、所谓的女儿申请是伪证,至今公安始终不敢鉴定!?2、重点:他们始终坚持单位行为“进行送治的单位行为,不符合非法肇罪的主观故意和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请问:如此的单位行为就真的不符合、构成非法拘禁的要件吗???那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请问构成犯了什么罪???万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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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湖北-武汉]
  • 李丹律师
  • 电话:13659856551
  • 276782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8月04日 10时23分
以前的那些材料还在吧,建议来所里进行详细咨询。
追问:

谢谢您!!!材料全在。可以发您邮箱请您审阅!!!敬礼!!!

回答:

最好来电详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04 10:50
可以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上一级投诉反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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