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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勾结串通荣昌县政府及法院残害百姓生存权及利益使百姓告状无门!

 08-02 19:19  悬赏 0  发布者:224689……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荣昌 回答:(1)
尊敬各位律师各位领导您们好! 请问各位领导各位律师,在我们重庆市政府及法院还有没有法律?有没有国法?我是一个从事食用菌种植的农民,在2004年以前,我一家人过着幸福美好的小康生活,由于荣昌县人民政府引资了一个污染特别严重的焦化企业就是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导致我与该公司打了十年的官司,因该公司受地方政府及法院的违法保护,相互串通,导致我现在无法生存,无法正常生产生活,每月没有一分钱收入的严重后果,向政府反映情况,政府把我推给法院;由于他们相互串通,使我一共五个案件都已被驳回告终,主审法官都称是领导叫这样判的没办法!以下就是这五个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求各位领导帮我作主,主持公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还百姓一个公平正义!
  一,是(2006)荣民初字第1488号判决书,该判决把我夫妇二人违法判到该公司上班,对该公司把我的蘑菇全部毒死,一分钱也不赔偿,该判决称该公司已按协议安排了我夫妇二人的工作,就是对我的蘑菇损失给予了适当的补偿,请问这合法吗?用工予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吗? 
  二,是(2010)荣法民初字第1412号判决书,该判决是拖欠工资一案,我与该公司签订的是格式劳动合同,上面空格处用手写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2千元标准,可是该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2千元,每月只支付1120元工资,我就拿劳动合同起诉该公司,在庭审中该公司把保存在公司的那份与我的合同完全一样的合同撕毁,不拿出来与我对比,只拿别人的空白合同来与我的合同比较,称我的合同与别人的不一样,该主审法官吕凤彬串通该公司称我的合同中在同一条款中出现两种不同内容的约定,还称合同不能用手自己写,显然原被告双对该条款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如果没达成一致意见,不用手自己写,整么叫签合同?该公司为什么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什么要把保存在公司那份撕毁?为什么在庭审不敢拿出来与我对比?该法官严重违反了合同法39至41条,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拖欠了我8年的工资,一分钱都不赔偿合法吗?如果说按本案主审法官的说法,与别人签订的合同对自己不利,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对自己不利,都可以把它们撕毁吗?不承担责任吗?这位法官太荒唐了,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三,是(2011)荣法民初字第02869号判决书,该案是环境污染房屋搬迁一案,该案政府串通该公司欺骗我2007年签了房屋搬迁协议称签协议就可以搬迁,建房用地是选好的,就在高瓷村,村办公室西侧,当时的补偿标准是能建房的,可是协议签好后政府及公司就不拿建房用地建房,延迟履行搬迁协议三年多,2010年起动搬迁还是按2005年补偿,导致建房造价在原有基础上上涨了一倍多,该判决还判该公司没有责任,称建房用地是政府行为,请问政府为什么要延迟履行搬迁协议?导致我建房造价增加一倍多的损失应当由谁付责?
  四,(2011)荣法民初字第01477号还反原物判决书,该案主审法官串通被告想在房屋装修部分对我进行敲诈,该案被告见我因元森公司没按新标准陪偿我的建房款,知道我没有那么多钱建房,就以3000元骗取我妻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书,该协议书已被法院确认无效,除此之外被告没有任何协议及合同证明我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据,主审法官串通被告恶意向法院提起反诉,串改反诉状,枉法作出判决,请问这样没有原被告达成的任何协议及证据,原告没有收被告一分钱,也没有任何责任,法院没有按无效合同审理该案,就违法作出枉法判决书,叫原告支付被告建房款及装修费及利息,执行法官还称如果原告不付款,就要拘拘留原告,请问这个社会还有公平正义吗?这样的判决书能生效吗? 
  五,(2013)荣法民初字第04145号判决书,该判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认定事实不清,引用法律错误,该案避重就轻,我在该案起诉的诉求是,要求该公司陪偿因环境污染毒死了我的蘑菇损失,及蘑菇种植的职业损失费,选址修建蘑菇植场地,及从2004年7月至今的粮食损失,该判决只陪偿了10年的粮食损失,11465.76元,是错误的,对我的蘑菇损失,职业损失,建种植场地的请求全部驳回,主审法官忘记了我一家人靠种植蘑菇为生的重要事实,靠种粮食是无法生活的,如今我的种植行业被该公司污染毁掉了,是该公司严重侵权行为,侵占,侵害了我的合法生存的权利,本案严重违反了宪法第6条,第8条规定,国家要保护农民合法的多种家庭副业,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利不受侵害,本案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该案不能以2006年的判决引用在此案中,06年判决,判我夫妻进厂上班,作为蘑菇损失陪偿,该判决本身就违法,现在本案是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我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并没有违反民诉法第125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又以06年的判决,审理此案以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诉讼请求,就是错上加错,因为现在该公司以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我依法要求陪偿损失,及要求建种植场地是合理合法的,因我以前是有种植场地的,也是有很好的职业的,本案主审法官还以我领取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来驳回我的蘑菇种植职业损失费,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这赔偿金是我在该公司工作了八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支付的陪偿金,整么会与陪偿蘑菇职业损失挂上钩?现在该公司被依法关闭,该案主审法官还以该公司还在与我妻子履行以用工作为赔偿的荒唐协议,又称我们农民搞种植业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法院认定了垓公司的严重污染但原告没有种植蘑菇为由,驳回我要求赔偿种植蘑菇职业损失的合理诉求,依照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明知该公司严重污染,种不活蘑,我在种植法院会判该公司赔偿我吗?再说我的种植场地又被该公司毁了,叫我怎样种植蘑菇?我找主审法官理论,该主审法官解释说是向院长开的两次审委会,是院长叫这样判的,只赔偿粮食损失不赔蘑菇损失,请问我该怎么办?
  综上五个案件,荣昌县人民法院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严重违反了十八大精神及中央八项规定,严重损害老百姓利益,党的群众路线及以人为本的政策在荣昌县怎么就走不通?元森公司是一个企业,难道我们老百姓搞种植业就不是行业吗?就不受法律保护吗?荣昌县严重违反国家提倡的共同发展的政策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没触犯国家法律,老实的搞种植副业靠劳动养活一家人,反而还被当地法院政府串通该公司,把我残害到无法生存告状无门,检察院也以他们有新规定为由,不给我提起抗诉,民诉法第208条,209条,对他们没有用,现在我就向被判了死刑一样,我再也没有钱到市里上诉了,五中院的法官称他们从来不批司法就助申请,上诉不交上诉费,就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在一家人吃饭都成了问题,请问各位领导国家法律还保不保护老百姓利益及生存的权利?请问领导我应该整么办?请求全国的律师法律专家及各位领导给我作主,主持公道!谢谢! 环境污染受害者,邹功建,电话1590932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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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8月02日 19时28分
建议你找专业律师帮你维权的
追问:

你好毕律师!我现在没有钱请律师,一家人连生活费都没有了,再说我们荣昌县的律师也不接我的案件,他们怕政府,不敢与政府及法院作对,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现在元森公司被政府依法关闭,由重庆中豪律师事务代表政府所接管该公司,不知该事务所会不会依法帮我解决我这五个冤案,保护老百姓利益,现在这五个案件在五中院复查没有结果,如果它们不依法我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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