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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义下,法院是否支

 08-04 22:43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义下,法院是否支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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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8月04日 22时51分
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赠与。 1、《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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