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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护理期如何确定

安徽-合肥 08-08 08:48  悬赏 0  发布者:husty8…… 给我留言  回答:(6)
交通事故,脚踝粉碎性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对方全责,已经做了伤残鉴定,鉴定为10级。护理期定为90天。现在保险公司说只能按90天赔偿。但是实际情况是,第一次住院时间已经达110天,出院时,医生也开了护理30天的出院小结。再加上第二次取钢板住院时间(7天),总共也有147天。所以我想知道鉴定报告中的90天,是全部天数,还是从鉴定报告出具时,在护理90天。请各位律师帮忙看看这个护理天数如何计算。谢谢
问题补充:
看来不同律师有不同的看法,问题补充:城镇户籍。

我的理解: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结束,病情稳定以后所做出的。鉴定只能是根据当时治疗结束后恢复的情况来判断。认为10级伤残只需要90天的护理。但受伤人员实际所需要护理的天数远大于这个数字。(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一段时间仍然无法下床自理,故医生出院小结开具30天的护理天数)。所以我认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及尊重事实的角度来看,这个护理天数应该以住院天数加医嘱为准。而伤残鉴定中心所出具的90天护理意见,应该不予采纳,是错误以及违背事实的。谢谢。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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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08 09:11
一般是住院的期间,出院后的护理需要有证明
追问:

出院后,出院小结,医嘱护理30天。这个算证据吗?
所以,法院起码应该按照住院天数110+7天计算,是吗。谢谢

回答:

医院出院证明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08-08 09:21
护理天数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回复时间: 2014-08-08 10:16
你好!护理天数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回复时间: 2014-08-08 15:01
护理期应为住院期间加鉴定期间,即117+90天的时间。
回复时间: 2014-08-08 16:22
依据鉴定结论为主,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户籍性质
回复时间: 2014-08-08 16:47
你好,是指全部护理天数,详情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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