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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抗诉书中“经查明”部分的内容能否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08-16 16:55  悬赏 30  发布者:真的不明白1……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榆林 回答:(4)
去年5月省检察院出具一份抗诉书,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一份终审判决书提起抗诉,去年9月市法院再审后,我提供证据证明省检察院抗诉书中“经查明”部分的内容错误,但法庭没有对抗诉书的内容进行认定,不说对也不说错,以“本案出现新证据,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县法院重审。县法院重审后没有看抗诉书的一个字,对该抗诉书的内容不说对也不说错,到现在案件没有完结。现在,在县法院的另外一个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拿出该抗诉书,用其中“经查明”部分的内容对抗我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请问律师,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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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8月16日 16时59分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你们可以进行质证。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您的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6 17:01
不合法,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事实。
回复时间: 2014-08-16 17:09
检察院出具的文书,是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的
回复时间: 2014-08-18 11:02
如果您对一审判决不服,建议及时提起上诉。您上述的情形不合理,可以进行质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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