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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案件

江苏-南京 11-29 13:46  悬赏 0  发布者:liuqil……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
我是一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居民,我在2007年因自由恋爱与一名台湾人士登记结婚,后期因各种因素而分居两地,至今已经快三年没有联系了,我们有一个孩子,我在抚养,现在我想起诉离婚,但是我不是很了解这个婚姻法的程序,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这个情况起诉离婚的话需要什么程序,是否能要求他给予抚养费或者是赔偿费。
谢谢您,请尽快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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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29 13:53
咨询当地律师,要到当地起诉,还涉及到涉外送达等。
回复时间: 2010-12-01 12:44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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