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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

北京-海淀区 08-21 12:10  悬赏 0  发布者:钟爱水叮咚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学习法律中遇到下面案例,向大家求教:   
A公司1999年在上江市成立,注册资本200万,王明持股70%,刘永旺持股30%,主营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有工程车辆销售资质,但没有轿车等家用车辆销售资质(轿车等需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才能经营),2000年底注册资金变更为800万,持股比例不变,王明为法定代表人。2002年1月A公司与B银行,c保险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为B银行的汽车贷款业务特约经销商,购车人(借款人)向B银行申办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用于在A公司购车,A公司为购车人向B银行贷款提供部分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对借款人资信初审后将资料报送B银行,B银行审查同意,向A公司出具贷款承诺,A公司负责对借款人购车首付款的确认(首付款是购车人付给A公司)。A公司将首付款凭证,车辆发票,购车合同,合格证,购置费凭证等交与B银行保管,B银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调查审核后,将贷款划至A公司帐户。三方合作的目的:B银行为实现更多利息收入,c保险公司获得保费(借款人购置的设备必须在c公司办理各种保险,借款人还要就贷款本身办理受益方为B银行的信用保证保险)A公司可自行向借款人收取一定费用(实际约为贷款额的3%至5%),但A公司同样看重与银行和保险公司长期合作对自身未来发展的全面有利促进。合作协议还约定借款期一至三年,借款人每月向B银行还本付息,如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三个月内暂由A公司为借款人垫付代偿,三个月后若借款人仍不能正常还款,C保险公司按信用保证保险条款向B银行赔付借款人贷款余额的90%,A公司向B银行偿付剩余的10%,B银行把债权转给C保险公和A公司。
   虽然三方签订的是“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B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也是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但三方不言而喻的定位方向却是工程设备车辆,在实际合作中,三方合作发放的贷款全部用于购置经营性设备或车辆,另外至2005年C保险公司从未就借款人的欠款向B银行赔付过,借款人欠B银行的贷款均是由A公司垫付代偿(三方合作协议虽然规定A公司承担10%偿付责任,但在每一笔具体贷款合同中,A公司做为担保方承担的又是全额保证责任)自2006年B银行逐渐就赔偿问题向C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但至本案发全部沒有判决结果,A公司为借款人垫付代偿的资金至案发也仍有部分未收回,至2003年初B银行单方实际终止合作,三方在合作协议框架内累计发放贷款3亿多,B银行终止合作的原因是其主管上级就该类业务的风险进行了警告。
     由于是市场空白,三方一经推出此项业务,业务量就非常大,到2002年6月就己累计发放贷款1亿多。由于建筑行业资金流转特点和因难,有些借款人不能如期向B银行还款,A公司在为这些借款人向B银行垫付代偿部分资金后,无力继续为其他逾期借款人代偿,为保持与B银行长期合作,王明决定使用陈强(A公司员工,刘永旺的专职司机),王燕、阵东 (王明的妹妹、妹夫),李新(某国企总经理、该国企自1996年就与王明,刘永旺,A公司有业务往来,并一直不同程度的拖欠A公司各种款项至案发)四人名义以购置工程车辆为由向B银行贷款,实用于为三方合作协议内的逾期借款人向B银行垫付代偿等周转使用。王明直接向王燕、阵东、李新讲清了使用他们名义贷款的事,并取得了三人的个人资料,陈强的资料由刘永旺交给王明。王明把以上个人资料交给A公司业务经理齐丽,齐丽汇同其他购车资料(公安机关认为糸伪造)报给了B银行,同时李新、陈东本人到B银行接受了银行审贷人员的询问,B银行审核后发放了上述4笔贷款总计900万元,贷款资金到迖A公司帐户后,由于不需要立即为借款人代偿,王明把900万汇同其他资金共计1500万注册成立了D公司,D公司股东为王明,齐丽和艾克。D公司注册完毕后,王明分批把900万从D公司转回了A公司陆续用于为借款人代偿周转。B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贷款,部分借款人向B银行的还款都要经过A公司的帐户,和A公司其他自有资金混在一起,A公司资金流动很频繁,很难分清哪一笔资金的去向用途。公安指定的审计机构给出的结论是“900万贷款发放到A公司帐户中,A公司提现转入D公司股东个人帐户用于D公司验资注册,验资后先后分6笔返还A公司的银行贷款其他债务,”但并沒说明是哪些银行贷款和债务,据王明说当时A公司有和其他银行类似的合作业务,还有一笔在他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于2007年前还清),除这些以外并无其他债务。A、D两家公司由于关联性,经常有资金往来,远不止900万。资金沒有符号,审计机构未说明如何确定的对应关系。A、D两家公司的财务资料和文件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在A公司的运营中,王明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及财务,刘永旺负责租赁和销售等具体业务。刘永旺知道当时A公司资金紧张,准备用上述4笔贷款补充资金周转,也知道王明成立D公司,但对上述4笔贷款的具体使用没有过问,也不知情。
      由于三方合作业务激增,A公司也认为此项业务收入可观,只要总结教训完善操作手段,借款人的资信风险也是可控的,总之觉得大有前途后就逐渐把发展重心都转到了该业务上,当2003年初B银行突然终止业务后,A公司措手不及,收入锐减,为借款人代偿的资金又不能及时收回,资金状况急剧恶化,陷入困境。从2004年8月开始,A公司对上述4笔贷款无法逐月按期偿还。2007年B银行就该4笔贷款的余额对借款人,A公司C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查封了部分借款人的存款,但至本案发民事诉讼未处理完毕。2007年A公司未通过工商年检被吊销执照,但王明及公司留员工一直在处理A公司相关债权债务,包括参加与B银行的民事诉讼等直到案发。
      2008年公安以上述4笔贷款涉嫌犯罪逮捕王明、刘永旺,刘永旺后被认定为自首。2009年检方提起公诉以为上述贷款“案发后尚有被骗贷款140万未还”,
而法院2011年认为“尚有240万未还”,造成认识不统一的原因应当是B银行在民事诉讼中查封的上述借款人的个人存款如何计算?造成4笔贷款未能全部还清的原因,公诉方引用了B银行6位职工的集体证言“银行调查发现在偿还部分贷款后,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A公司做为担保方也无偿还能力”,但银行官方证言是“借款人在偿还部分贷款后,开始不偿还贷款”,“我行已无法联系到该公司”。
      现就以下问题求教,希望朋友们在指教时尽可能提示具体法律或事实依据:
     1、合作协议签订前,A公司向B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2000年度净利润160万,2001年度净利润180万。公安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报表2000年度税后利润是3万,2001年度是100万。因此公安机关认为A公司为骗取B银行信任,签订合作协议,王明指使A公司财务主管王芳“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公司报告”。王明对此问题的说明是:A公司财务不规范,有些资产当时未入帐,如王明,刘永旺个人出资为A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A公司成立前王明、刘永旺以其它名义经营建材等获得的收入和利润债权等,已在资产发票注明或在债务单位把债权所有人变成了A公司,但A公司财务人员并不知道这些情况,所以在以前的财务数据上没有体现,在向B银行报送报表时,王明把这些资产估算了一下数字,要求王芳在报表上体现。在这种情况下简单认定A公司或王芳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并做为定罪依据是否准确客观?
    2、三方签订的是“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但实际发放的却是经营性贷款,那么不符合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办法或法规的行为可否都做为犯罪依据?如在上江市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才能正常使用施工车辆、设备,自然人无法具备施工资质,这样借款人贷款购置车辆、设备后就都把产权放在了自己或他人的企业里,也有实际就是企业购置车辆设备而使用的企业股东等个人名义贷款,(两者实际很难区分)。按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的规定:谁贷款产权就应在谁的名下。因此公安机关把所有借款人与贷款所购设备产权方不一致的情况都认为是“对银行的欺骗手段之一”。但三方实际发放的几亿贷款90%以上产权都与借款人不一致,而借款人或A公司向B银行提供的车辆,设备发票或挂靠协议也都如实明示了产权单位。这种情况既然普遍存在,是否不宜再视欺骗?能否视为银行对自己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实际变更?
       3、受公安委托的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说明“本单位仅就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具评审结果”,怎样看待此评审报告作为证据的效力?
       4、王明的妻子有无权力代表王明或A公司拒收司法机关退回的A公司帐簿、合同、档案等资料?司法机关能否在王明妻子拒收的情况下销毁上述资料?
       5、公安在侦察期间和䃼侦期间能否禁止王明、刘永旺会见律师?可否把王明等从看守所提出过夜审问?
       6、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嫌疑人在其中几页没签字,在最后一页所写的“以上笔录与本人说的相符”“符”字是错字。如何认定该笔录的效力?法院可否做为嫌疑人罪名成立的主要证据使用?
       7、公安机关立案前,王明听到国家审计机关查B银行相关业务时,王明曾委托中间人向审计机关询问自己有无问题,并表示如涉及自己的问题希望去主动说清,但中间人告知王明其没有问题。公安机关拘捕前、王明并不知道公安已立案。能否认定王明是自动投案?
       8、本案涉及哪些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或其他?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9、犯罪金额是多少?三方协议下的全部贷款金额或余额?900万? 240万? 140万?
 三方合作协议与王燕等4笔具体贷款合同是什么关系?能否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三方合作协议是否是犯罪或犯罪的一部分?三方合作协议下的其他贷款的还款行为可否视为A公司对B银行的持续履行民事义务?尤其是A公司继续垫付代偿或协助司法强制借款人向B银行还款。后一种行为王明等人至案发仍在努力。
       10、本案中的4笔贷款,在B银行针对C保险公司的民事诉讼中,B银行主动放弃了部分C保险公司应赔偿的债权,B银行放弃的部分是否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11、杨红、女、2002年21岁、是A公司从社会招聘,负责A公司向B银行报送文件的填写,她应王明要求填写了上述4名借款人的“虚假首付款凭证”(公安认为)。杨红知道4人向银行贷款,但其完全不知贷款的用途。杨红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和王明构成共犯?
     12、刘永旺的犯罪金额是否只是陈强的贷款余额?王明、刘永旺各自应如何定罪量刑?
     13.王燕等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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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21 12:56
您好,要看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回复时间: 2014-08-21 13:13
需结合协议内容分析.
回复时间: 2014-08-21 14:15
可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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