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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09-02 13:12 悬赏 30 发布者:wise8s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巫山 回答:(7)
某村村民甲在1985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承包了该村5亩土地,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3年甲搬迁至邻村后外出打工,该5亩土地并未退回村里。1998年该村土地调整时,将甲该5亩土地登记在乙的名下,并给乙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乙一直耕种至今。2010年,甲想回村重新耕种,要求乙返还该5亩土地。遭乙拒绝。2010年2月,某镇政府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书,将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给乙所有。甲不服,于2010年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撤销乙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甲败诉,法院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2003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适用于调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的行为判甲败诉,请问甲再次上诉后还有胜诉的几率吗?
问题补充:
问题补充,1:当事人于1993年搬迁至同县其他村庄,农民身份未变!2:1985-1998年的农业税收都是由当事人缴纳,但1993年之后当事人就未再耕种承包地了!3:乙方于1998年7月取得了第二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乙方取得的原甲方的土地1998年7月至2003年也为耕种!4:甲的户籍地址迁移至同县其他村庄!2014年9月1日当地第二人民法院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2003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适用于调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的行为和甲方丧失了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判甲败诉!请问律师综述以上情况是否有必要提起上诉,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谢谢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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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 电话:13639719711
- 28688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9月03日 13时30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权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权的合理调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结合案情分析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权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权的合理调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结合案情分析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1985年您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您搬至邻村后外出打工。按照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只有“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和“自愿交回”这两种情况才能收回承包地。但是,有一点非常关键,就是作为您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您的户籍一旦迁入别的村里,那么您就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那么,这种情况下,您很难获得胜诉的。如果没有将户籍迁入别村,那么原则上还是不能剥夺您的承包经营权的。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如果您不属于原来村里的组织成员,那么您也就丧失了相应承包权资格。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
一、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权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权的合理调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结合案情分析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权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权的合理调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结合案情分析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1985年您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您搬至邻村后外出打工。按照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只有“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和“自愿交回”这两种情况才能收回承包地。但是,有一点非常关键,就是作为您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您的户籍一旦迁入别的村里,那么您就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那么,这种情况下,您很难获得胜诉的。如果没有将户籍迁入别村,那么原则上还是不能剥夺您的承包经营权的。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如果您不属于原来村里的组织成员,那么您也就丧失了相应承包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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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答案
- [重庆-江北]
- 刘小灿律师
- 302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02 13:19
如果只是一审的话,不服还可以上诉的,争取二审改判,是否能够改判,要看证据情况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02 13:55
一、土地承包期限是三十年不变的。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只有“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和“自愿交回”这两种情况才能收回承包地。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我的补充: 2014-09-02 13:57
所以,根据你的情况,如果属实,只要你据理力争,是有机会诉后获得胜诉的。
追问:
吕海瑜律师你好,是否说明法院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2003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适用于调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的判决是可以推翻的?
回答:
承包法还没有变呢,法院的说法是不对的。
追问:
吕海瑜律师你好,此类民事诉讼聘请代理律师一般需要多少费用,因为上诉的话要去重庆市中级第二人民法院!
回答:
根据情况,一般需要在六个月内。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02 14:35
胜诉还挺大的。
- [重庆-万州]
- 冉兵律师
- 104896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02 17:39
可以上诉的,立即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追问:
你好,请问搬迁至其他村后是否就丧失了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回答:
可以这样认定的。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03 12:49
您好,如果甲搬迁后,户籍地址未变,则甲胜诉可能性较大;若甲搬迁后户籍地址发生改变,则土地是可以被收回的,胜诉相对较难
追问:
谢谢邢硕律师,综述以上情况,在户籍地址变更(同县)的前提下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1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03 13:50
1、没有必要提起上诉,败诉的可能90%;2、因为当事人是参与了本村第一轮承包,没有参与第二轮承包;3、当事人已经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已经没有资格承包土地了;4、乙的二轮承包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5、即便是没有乙的二轮承包,该土地是闲置的,当事人已经不是经济组织成员,法院也不会判给当事人承包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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