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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琐诽谤

西藏-林芝 09-07 13:26  悬赏 0  发布者:heweil……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何维林,男,土家族,1984年09月01日出生,身份证号:500101198409018879,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走马岭上街21号;廖熊燕,女,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50010119861029,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太龙镇聚心路400号;原告关系:夫妻。 
被告:郑云香,被告地址:四川省隆昌县圣灯镇梨园村8组35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被告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务工损失费5万元整并进行赔礼道歉。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廖雄燕于2014年9月4日下午与被告一道从林芝地区公布江达县林拉高速监理第四驻地办上山采蘑菇,在返回的途中被告郑元香对原告廖熊燕进行语言上和身体上猥琐,首先进行语言猥琐说陪他“玩一下,说他在其他地方别的年轻女子就陪他。”在原告廖雄燕未予理睬的情况下又采取身体上的猥琐,用手去报原告,原告几次躲闪开。回到公司驻地办原告将此事告知丈夫何维林,何维林马上将此事告知驻地办领导杨春学,在第二天公司对郑云香进行了开除处理,郑云香走后,又在2014年9月 7日分别给受害人及其老公发侮辱性信息,发给廖熊燕信息内容为:我对得起你,摸都摸你、你的工作是老子给李诺说的,要不然你不可能上得班、到转来你还在骗我。给何维林发的信息内容为:长脑壳、你老婆中午老赵凯宇长期日。文中李诺为被告亲戚也就是驻地领导杨春学的妻子,文中赵凯宇为公司同事。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及其名誉,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造成诽谤罪及其猥琐罪,同时,被告的违法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四川省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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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07 14:37
这是可以诉讼要求赔偿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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