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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合同有没有问题

浙江 09-15 18:09  悬赏 0  发布者:yhgzjz…… 给我留言  回答:(0)
上海市芳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专用合同
借款方承诺保证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您是出于本人意愿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如若违约则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您使用此贷款进行消费或经营时,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任何债务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请借款方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借款方(甲方): 贷款方(乙方):上海市芳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身份证:  注 册 号:110000014574510    
证件地址:  公司法人:杜晓山    
常住地址:  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30楼    
联系电话:  邮    编 :  200050  
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放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贷款
1. 借款种类为第    种:A、个人无抵押借款  B、个人有抵押贷款  C、企业有抵押贷款  D、企业无抵押贷款
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借款用途                  (合法用途),还款资金来源                 (合法收入)
2.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0.8%,借款期限内不变,利息按(月或季度)归还。
4. 还款方式为:   现金还款  或  委托银行卡代扣  ,借款本金必须   到期一次性还清   。
5. 甲方提前归还借款,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6. 乙方必须将款项发放至甲方本人在银行开立的本人户名的银行账户内。
 
借款方: 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二条   约定
签订本合同后,借款方办好一切手续,贷款方应在3天内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金额的10%向借款方赔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如借款方因故要解除合同必须向贷款方缴纳贷款金额的5%作为合同违约解除金。若因借款方违约,导致贷款方产生的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费、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第三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4. 借款人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贷款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到期还清本金。(三)保证在每次还息日前足额办理还息手续。
(四)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借款人保证在16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方:
1. 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 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 借款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 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对借款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借款方未按期还款,贷款方为使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4. 无论是否有其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的变化,负责解释和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解释或管理的变化,从而引致银行承诺:发放贷款或维持贷款的行为成为不合法的情况下,银行应通知借款人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递交有关上类变更的证明。基于由银行向借款人作出的有关此变更的通知,银行的承诺即终止,且全部贷款本金和未付票据款项、连同利息和依本协议应向银行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均须于此类变更之日后继的计息日或依银行规定更早的日期完成支付。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借款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若不正当使用,贷款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账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着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利代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除清偿,借款方必须在自己用于贷款的银行账户里有清水资金流水账作为银行流水账验证,以及提供资金在自己用于贷款的银行账户内进行信用验证,担保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审查借款方借款用途并承担借款人连带责任。
2. 借款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延期,应在到期前15天向贷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主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发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
3. 借款方保证自身在银行方面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所使用的贷款银行账户为本人使用,长期使用并有良好信誉,在银行有足够的信用度。如借款人发生特殊情况,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即有法律效应,如有违约条款即任何一方均可起诉法院。
第七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到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八条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境界款方认可后签订如有违约条款没按照合同条款遵守办理即可冻结借款方所有名下银行账户和列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及起诉法院,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第九条   声明条款:贷款方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向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十条   本合同共计两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违约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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