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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问题

江苏-南京 09-20 19:49  悬赏 10  发布者:zxj955……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是一家在河北唐山做卫浴的工厂,分为两部分,一个为水龙头厂 ,一个为陶瓷厂,法人代表是一个人。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统一的 格式,合同规定的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地点是这样写的:《甲方根据 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岗位 工作。工作地点为(唐山市)》,现在龙头厂要在10月份搬迁到苏州 ,工厂现在有两种安置方案:一是要求员工随龙头工厂到苏州工作,二 是就近安排到陶瓷厂工作。第一个方案:我们家在唐山肯定不会去苏 州;第二个方案:龙头厂这边的工作和陶瓷厂的工作完全不一样,所 以我们也不想到陶瓷厂工作。请问:我们这两个方案都不去的话,那 么我们有没有补偿金呢?工厂的人力资源部门说没有补偿的。他们说,合同上没有规定是在龙头厂还是陶瓷厂工作,所以厂里说没有违反劳动合同,但我们实际就是在龙头厂里工作,到陶瓷厂工作的话我们的工作内容就改变了啊,我们到底有没有补偿金呢,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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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1 09:05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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