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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签订试用期合同与正式劳动合同造成的争议

浙江-杭州 09-21 12:38  悬赏 0  发布者:zy0606……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2014年4月到某家公司应聘,面试合格后签订了从4月1日起,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2000元/月,未约定转正后工资,未约定试用期五险一金事项。7月份试用期满,又与该单位及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自7月1日期的劳务派遣合同,该合同约定工资40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并与7月开始正常发放。

事后本人获知单位没有为我缴纳试用期的五险一金,提出补缴要求,单位口头承诺会在年底之前补偿(不是补缴)这比数额,现在还没有兑现。
现在由于单位一直不愿兑现,我想提出辞职。 就我这个情况,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争议:
1.我后来了解到,之前的3个月试用期超过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最长试用期(2年合同,试用期最长2个月),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偿多出的1个月的差额工资?但是由于试用期合同的单独签订的,没有包括在之后的劳务派遣合同里,这3个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试用期,而是认定为正式劳动。

2.如果原本的试用期合同因违法而被视为正式劳动合同,这样是否构成了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是否有权要求将目前的劳务派遣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我现在是否能够以“欠缴4-6月的五险一金”为理由,随时解除目前的劳务派遣合同?但是4-6月不在派遣合同里。

个人觉得我这个案子比较复杂,存在较大争议,希望专业人士能给予帮助,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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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1 15:18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追问:

律师您好,多谢您的回复。请问是应该以试用期超过最长期限,要求补1个月差额;还是单独约定试用期,补偿3个月差额?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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