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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此内容是否现在还有效?
浙江-杭州 09-27 16:56 悬赏 0 发布者:feilee……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教一下,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浙高法[2001]24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17.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实际停止了工作,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劳动者在停止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收入的损失? 答: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查后,如果认定劳动者停止工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实际停上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认定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则由劳动者自负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此内容,现在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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