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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必须从2008年起算连续订立次数才行?

重庆 12-08 17:30  悬赏 0  发布者:uhZ5779 回答:(1)
有一种说法:“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职工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的合同,而之前无论签订过多少次,都不能算”,这是真的吗?我2004、2006、2008年与公司签过三次劳动合同,今年末又将签第四次(也就是说若按2008年起算,我今年底只能算签第二次?),但我很想今年末这次签成无固定期的,能行吗?急请专家们指点迷津!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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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8 18:2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并不是说只有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才开始算,而是以前签订的也要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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