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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房地产

 10-11 10:36  悬赏 0  发布者:dqx194……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保定 回答:(21)
一处宅院,老哥儿仨共同居住,没有分家。后来,老哥儿仨相继去世,没留任何遗嘱。老二和老三的后代出外工作,50—70年没回家居住,也未参与家庭的建设。老大后代始终在此宅院居住,并把多半生的心血‍都放到了此家的建设上,老房子都不存在了。这几十年,此宅院房产本及土地本的户主始终是老大后代的名字。

    近期,地产商搞开发,此宅总面积以1:1.2给予楼房补偿。

请问,以上情况,老二和老三的后代应该不应该参与此房产的分配?谢谢!

(另外,我家还有一处宅院,60多年前就托靠给一外姓人看管,至今看管人的后代还住在此院。我们仅有一纸解放前的房契,房产本早已是该看管人后代的名字了。该处宅院也面临拆迁,我们有权干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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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0月11日 12时26分
  1、是农村房产的话,老房子都不存在了,房产本及土地本的户主是老大后代的名字,说明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重新分配到老大后代名下。宅基地上的房产应为建设人所有。
  2、老哥儿仨相继去世,没留任何遗嘱其遗产为法定继承。其后代在被继承人去世20年后已经失去了主张分割财产的权利。
  3、另一房产早已是看管人后代的名字,仅有一纸解放前的房契,已经不能说明你们具有所有权了。对于该处宅院的拆迁利益,你只能与他们协商了。
追问:

我们另一处房产,现存手续有民国十二年的官方买房契税单和私人买房契约,这些有用吗?谢谢!

回答:

时间过于久远,与目前利益已经不能衔接了。除非你们在此基础上有相关的书面资料并能衔接至现在,否则不会发生取得所有权的作用。
只能与他们协商了,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祝你顺利!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王学海律师的耐心帮助。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11 10:41
以房产登记的姓名确定房主。
回复时间: 2014-10-11 11:01
第一个问题:老院子虽然旧房不在了,重新建了新房,但是老二和老三,对于灭失老房按比例享有拆迁利益。第二个问题:房本已经变更为看管人后人,则对该套房屋你们不再享有利益。
回复时间: 2014-10-11 11:11
您好,稍候为您详分析如下
我的补充: 2014-10-11 11:24
没有特殊情况,房产的以登记的信息确定房主,拆迁补偿利益一般由房主享有,如果有租赁或抵押的情况可能存在另当别论。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老大的住宅是否是村里的宅基地?
如果是,大般在村里或镇上会有登记,如果登记的是老大的名字,这基本就没问题了,属于老大的住宅,拆迁利益由老大享有。
至于你说的另一处宅院,理论可以起诉,但举证非常困难,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老宅院是你家的,只是委托他人管理。这个事情,你可以尽量收集证明,如书面材料、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等,然后,根据证据材料咨询律师。

如果您满意我的解答,请采纳为 满意答案;如有问题,请追问。
我的补充: 2014-10-11 11:27
如果老大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仍然是老大、老二、老三的话,老二、老三的后代可以就土地方面主张分配拆迁利益。建议你先查清登记情况,毕竟这么多年了,在老二、老三去世后,有可能已经把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老大名下。
回复时间: 2014-10-11 11:14
以现在合法有效的土地登记为准,当事人有权益争议的,可诉讼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1:20
您好,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老二老三的后代仅对于土地有继承权,对房产无继承权.

关于您提到的另一处宅院,从登记的角度而言对你们不利,建议你们设法与对方达成相关的书面协议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261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2:16
不应当参与,因现有产权登记在老大后代名下 
回复时间: 2014-10-11 12:24
已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限
  • [河北-保定]
  • 王林律师 VIP
  • 电话:13463270151
  • 4157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2:32
拆迁部门按房屋登记户主确定权利主体
回复时间: 2014-10-11 13:08
原房产已不存在了,已无财产可以继承。另外,如果打官司也已过了诉讼时效了。另一宅院按现有房主的名字来看,该产权应当是看管人的后代的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3:35
以现在合法有效的土地登记为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3:53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您的描述,老二、老三仅对于原房产享有继承权,对于老大后盖的房屋无财产权益。
您的第二个问题,因为已经变更了房主,因此您无权干预拆迁。
回复时间: 2014-10-11 14:00
物权登记生效,看在谁名下
回复时间: 2014-10-11 14:15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你的表述,此宅院起初是有老哥儿三共同共有的,但是一直由老大居住,后来房产登记一直等级在老大后代名下,说明三方已经达成合意或者其他两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登记,如果是达成了合意,那么就没有胜算了,如果是后者,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把话说回来,即使是通过诉讼来解决你们的争议,老二、老三的后代也分不着老大后代现在的房子,因为现在的房子属于老大后代所有,法律依据是初始取得,房子是他们盖的。所以书只能把老二、老三后代们所应继承的份额量化,也就是计算出应该分得多少钱,然后再像其索要。根据上述所说,老二、老三的后代应该得到补偿,而不是参与分配拆迁补偿款。
   最后:至于你说的另一处宅院,是可以起诉,但举证常非困难,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老宅院是你家的,只是委托他人管理。这个事情,你可以尽量收集证明,如书面材料、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等,然后,根据证据材料咨询律师。
   以上是本律师对你提出的问题所做的解答,如果满意请采纳,如果有疑问可以追问。
回复时间: 2014-10-11 14:28
尊重客观事实,房产补偿应该归老大后人享有,老二老三后人户籍也不在本村,也未实际建设投资,现在状态,实际上是老大后人努力的结果,本着居住,投资收益相一致原则,加之物权登记在老大名下,归你所有,合情合理合法,你有权干预。
回复时间: 2014-10-11 14:56
你好,应该以房屋登记的户主为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7:07
1、老哥三的一处宅院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者都登记在老大后代的名下,说明该房产已经继承或者析产处理或者是客观上由老大后代继承所有,20多年来,其他后代都没有异议;所以该房产属于老大后代所有,老大后代不同意,其他后代是不能也不应该参与分配的。2、你家的另一处宅院,也是同理,应该属于房产证登记的人所有,你们无权干预的。
回复时间: 2014-10-11 17:46
很高心回答您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应当确定一点的是,哥仨的宅院原先是不是有房产证或其他产权证明,如果有宅院归哥仨所有,但该房屋现在已近灭失,与之后新建房屋无关。如果没有,该房屋就不属于哥仨的,也不存在你担心的问题。这是这个事情的关键,至于之后谁管理的多,仅仅是可以多分的问题,他和所有权没有关系。
   第二个问题,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归你祖辈所有,而且能够有证据证明你祖辈的姐承认都是谁,谁又是谁的继承人,你不妨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会受理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并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12 07:17
老二和老三的后代没有权利要求分割了。
回复时间: 2014-10-13 07:42
首先,对于房产的继承,已过最长诉讼时效;其次,宅基地的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性质的权利,非本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享有。所以,老二、老三的后代对房产及宅 基地的使用权,都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不应参与分配。对于另一处宅基地,你们解放前的房契已失效,不应再去干预,引发无谓的矛盾。
回复时间: 2014-10-13 18:47
只赔偿或者补偿给产权人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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