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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加班工资和超龄继续留用等问题

 10-31 23:04  悬赏 55  发布者:banezh……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巫溪 回答:(9)
我帮爷爷咨询,以下用第一人称描述。

我1997年8月受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称运管所)工作人员邀请加入运管所工作,职责为场所门卫、管理扣押的违章车辆、办公和宿舍(24至28住户)区域卫生,至今已17年有余。最近运管所运营模式出现调整,我将会被裁掉,但对于补偿我有如下7个疑问:

疑问一:我与运管所的劳动关系是否会被认定为维持了17年?

1997年8月入职后运管所并未立即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7年8月1日才正式签订了为期1年至2008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尔后至今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从1997年8月至今我一直在运管所工作,从未间断。

疑问二:我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是否会被认定为加班?

如前文所述,我的工作内容中包括“场所门卫”、“管理扣押的违章车辆”两项内容,此两项工作内容决定了我几乎全年不能离开场所,因为没人换班、因为要避免违章车辆被人私自开走、因为要避免非场所车辆擅自进入场所,还有加班车辆和场所住户(大多是运管所工作人员)的车辆进进出出等。

疑问三:加班工资是否可在合同中设定为无?

在2007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款为“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乙方即为我,此条款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疑问四: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该如何处理?

在2007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款为“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但事实是运管所从未替我办理过社会保险。

疑问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工作的,补偿时该如何处理?

我1943年出生,今年已71岁,至今仍在运管所工作,这会对补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疑问六:总体而言该如何补偿?
疑问七:除补偿外,运管所可能还会承担哪些责任?
问题补充:
惊喜:哈哈,好几位律师回答得都很仔细,我都想点赞,结贴时我会根据回答情况请求110网工作人员给多位律师都点赞,希望以此来促进各位更深入的解答问题。

疑问八:2008年时,我爷爷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疑问九:如果疑问八的答案是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此合同是否可当作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协议?

疑问十:如果疑问九成立,那么劳动合同中写到的“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是否可被对方律师利用来证明说双方已约定无加班工资,由此来反驳我方主张的加班工资?

疑问十一:我爷爷的工作职责中包含“场所门卫(非几班倒)”和“管理扣押车辆”两项,加班任务几乎全部来自于这两项职责,不需要领导特地安排。但我注意到有律师提及加班需有领导安排才算,于是有了新的疑问——在有证据证明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情况下,有没有领导特地安排加班有何影响?

疑问十二:在前面的疑问中我多次提到“场所门卫”一词,“场所”包含运管所对外服务的办公大楼、工作人员集资修建的住房楼和一个规模不小的停车场(工作辆车、扣押的违章辆车、住房私家车),住房楼约有24~28户居民(基本为本所人员)。可以想象在有如此规模人员活动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工作负担实际上是很重的,我问过爷爷一般每晚什么时候开始才能安安心心地睡觉,他说早的话在0点多,晚的话在两三点钟,如遇“通宵夜查”就得通宵。就此情况,法律法规能为我爷爷带来些什么?

疑问十三:5楼的徐君伟律师写到“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过程的加班费应该支付,但是受到时效限制,你要举证加班内容并且只能主张最近一年的工资。”,从专业角度来讲您认同此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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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0月27日 22时48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您与运管所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您好,关于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且单位同意,否则,没有证据或者没有经单位同意不视为加班,无法获得加班费。
    3、如果确实经单位同意进行的加班,原则单位是要支付加班费的,对方这条其实是剥夺了劳动者获取加班费的权利,实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您好,关于社保问题,目前实务操作没办法补缴,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者您也没有办法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因为社保补缴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对于此情况,您可以和单位协商,要求给予赔偿,如果不给,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此情况,会对单位作出处罚;
    5、如果您继续工作,单位未补缴社保,您辞职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支付17个月经济补偿金,如果对方不予支付,您试试是否可以仲裁,因为有的地方对于退休的人员会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地方会认定为劳务关系,建议您到时先试一下走劳动仲裁;
    6、7,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您尽量先跟运管所协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主张很难,但可以试试,因为主要各地方对于时效认定的起点不一,再就是经济补偿可以要求支付,第三个就是社保赔偿(无法补偿)。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4-10-27 22:54
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加好友联系,帮您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谢谢!
我的补充: 2014-10-29 17:1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追问:

感谢凌律师的细心回答,但我仍有疑问:
疑问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如4楼徐志远律师所说——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自动转变为劳务关系?
疑问二:在劳务关系中,是否可主张加班费?
疑问三:就故意不缴纳社保此项运管所要承担哪些责任?

回答:

您好,针对您的疑问,我一一解答。
疑问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是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那么劳动合同应当到退休时止,退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才是存在劳务关系。
疑问二:劳务关系中,是可以主张加班费的,但是您要有证据来支持你的请求,否则光靠自己阐述是不能被支持的。如果有证据,当然可以主张加班费问题。
疑问三:运管所不缴纳社保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再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然后对单位作出处罚也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社保机构补办。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疑问一:2008年时,我爷爷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疑问二:如果疑问一的答案是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此合同是否可当作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协议?
疑问三:如果疑问二成立,那么劳动合同中写到的“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是否可被对方律师利用来证明说双方已约定无加班工资,由此来反驳我方主张的加班工资?

回答:

退休后签订的合同 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因此这样签订原则上是不合理的,即使纠纷去仲裁也不会受理。

疑问二:此合同本身就是劳务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或者协议。

疑问三,关于加班问题,你爷爷可以主张要求支付,对方怎么主张你不要过多考虑,一定明确一点,你爷爷是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用人单位条款免除自己支付加班费的义务是无效的

追问:

感谢耐心回复,我继续深入提问:

疑问十一:我爷爷的工作职责中包含“场所门卫(非几班倒)”和“管理扣押车辆”两项,加班任务几乎全部来自于这两项职责,不需要领导特地安排。但我注意到有律师提及加班需有领导安排才算,于是有了新的疑问——在有证据证明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情况下,有没有领导特地安排加班有何影响?

疑问十二:在前面的疑问中我多次提到“场所门卫”一词,“场所”包含运管所对外服务的办公大楼、工作人员集资修建的住房楼和一个规模不小的停车场(工作辆车、扣押的违章辆车、住房私家车),住房楼约有24~28户居民(基本为本所人员)。可以想象在有如此规模人员活动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工作负担实际上是很重的,我问过爷爷一般每晚什么时候开始才能安安心心地睡觉,他说早的话在0点多,晚的话在两三点钟,如遇“通宵夜查”就得通宵。就此情况,法律法规能为我爷爷带来些什么?

疑问十三:5楼的徐君伟律师写到“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过程的加班费应该支付,但是受到时效限制,你要举证加班内容并且只能主张最近一年的工资。”,从专业角度来讲您认同此说法吗?

回答:

疑问十一:之前我也进行阐述,不是说你想加班就可以加班的,实务操作中一般加班是需要提出申请并经同意的,否则单位可以不予认可。至于您爷爷所从事的行为是否是加班,劳务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是否进行约定?(疑问二回答:劳务关系中,是可以主张加班费的,但是您要有证据来支持你的请求,否则光靠自己阐述是不能被支持的。如果有证据,当然可以主张加班费问题。)
疑问十二:如此之大的工作量为什么没有跟单位协商,要求增加工资或者增加人手?作为劳务人员是有休息的权利,如果单位没有给予工作人员必要休息权,是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抛开此问题,作为一个旁观人,我想说一句,为何让爷爷如此辛苦?祝老人家身心健康长寿!

追问:

工作时间约定:在2008年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中写到“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月工资制度’工时制度”。
加班证据:事实上我们有不少的证据,比如记录扣押车辆进出的时间表(包含下班时间和周末等)、扣押车辆取出时的停车费登记表,运管所工作人员结算停车费的记录表,运管所安排其工作人员周末加班的表、安排通宵夜查的表、节假日的值班表等。当然还居住在住房楼内的不少人员可以当人证,还有所周围的邻居。
休息权:谢谢你的祝福,我会代为转告给爷爷,相信在他知道有这么多位律师为他的事操心后,他会很感动、感到温暖。欢迎你到巫溪来,据我所知与我爷爷情况类似的人也不少,这是一个让人唏嘘的问题。

回答:

您好,如果有上述这些证据,还是建议您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联系其他当事人,对用人单位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予以揭露,要求对员工的付出给予补偿,为自己的付出争取利益。用人单位这种超负荷的用工方式,必定也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也希望您在权衡之后,能够考虑采纳我的答案,再次感谢!

补充一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您爷爷退休后从事工作,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
其次,关于加班事宜,我国劳动法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实行后两种必须得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果没有申请,那么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进行,否则,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给予处罚。对于加班问题,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却单位也认可,可以主张加班费问题。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凌律师的专业解答,最佳答案属于你,原因有这些:
1、第一时间回答
2、系统性地回答
3、线上线下积极回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29 14:23
形成劳动关系17年的事实,可以确认的。加班工资及其有关补偿,可以要求支付的。协商无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追问:

感谢来自家乡的律师回复,我继续深入提问:

疑问八:2008年时,我爷爷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疑问九:如果疑问八的答案是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此合同是否可当作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协议?

疑问十:如果疑问九成立,那么劳动合同中写到的“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是否可被对方律师利用来证明说双方已约定无加班工资,由此来反驳我方主张的加班工资?

疑问十一:我爷爷的工作职责中包含“场所门卫(非几班倒)”和“管理扣押车辆”两项,加班任务几乎全部来自于这两项职责,不需要领导特地安排。但我注意到有律师提及加班需有领导安排才算,于是有了新的疑问——在有证据证明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情况下,有没有领导特地安排加班有何影响?

疑问十二:在前面的疑问中我多次提到“场所门卫”一词,“场所”包含运管所对外服务的办公大楼、工作人员集资修建的住房楼和一个规模不小的停车场(工作辆车、扣押的违章辆车、住房私家车),住房楼约有24~28户居民(基本为本所人员)。可以想象在有如此规模人员活动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工作负担实际上是很重的,我问过爷爷一般每晚什么时候开始才能安安心心地睡觉,他说早的话在0点多,晚的话在两三点钟,如遇“通宵夜查”就得通宵。就此情况,法律法规能为我爷爷带来些什么?

疑问十三:5楼的徐君伟律师写到“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过程的加班费应该支付,但是受到时效限制,你要举证加班内容并且只能主张最近一年的工资。”,从专业角度来讲您认同此说法吗?

回答:

你的问题,已经有律师进行了专业回复。在此,不再赘述。

回复时间: 2014-10-29 14:23
根据你的咨询回复如下:
1、根据劳动法和后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则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2、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你爷爷工作岗位确实存在加班问题,但没有给加班工资,可以要求给加班费;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你爷爷可以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医疗保险和退休工资;
4、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一旦裁员,应当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不是一次补偿,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应当承担应支付的养老金。
追问:

感谢李律师的仔细解答,我反过想产生了新的疑问:

疑问一:2008年时,我爷爷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疑问二:如果疑问一的答案是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此合同是否可当作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协议?
疑问三:如果疑问二成立,那么劳动合同中写到的“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是否可被对方律师利用来证明说双方已约定无加班工资,由此来反驳我方主张的加班工资?

回答:

你好,鉴于你爷爷在该单位是不间断用工,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无效或向雇佣关系转化,应该连续计算,前后同意考虑。关于加班工资约定没有加班工资问题,正是你向对方索要加班费的有力证据,因为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用,这是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再说该协议也不能理解为约定没有加班费,只是没有约定而已。也可以说约定不明。
希望我的回复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你的疑惑给你一个最高法院答复,可以认定具有劳动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对于进城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追问:

感谢李律师的专业回复,并还引用了最高法案例,我继续深入提问:

疑问十一:我爷爷的工作职责中包含“场所门卫(非几班倒)”和“管理扣押车辆”两项,加班任务几乎全部来自于这两项职责,不需要领导特地安排。但我注意到有律师提及加班需有领导安排才算,于是有了新的疑问——在有证据证明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情况下,有没有领导特地安排加班有何影响?

疑问十二:在前面的疑问中我多次提到“场所门卫”一词,“场所”包含运管所对外服务的办公大楼、工作人员集资修建的住房楼和一个规模不小的停车场(工作辆车、扣押的违章辆车、住房私家车),住房楼约有24~28户居民(基本为本所人员)。可以想象在有如此规模人员活动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工作负担实际上是很重的,我问过爷爷一般每晚什么时候开始才能安安心心地睡觉,他说早的话在0点多,晚的话在两三点钟,如遇“通宵夜查”就得通宵。就此情况,法律法规能为我爷爷带来些什么?

疑问十三:5楼的徐君伟律师写到“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过程的加班费应该支付,但是受到时效限制,你要举证加班内容并且只能主张最近一年的工资。”,从专业角度来讲您认同此说法吗?

回答:

你爷爷的岗位很特殊 ,没有换班,职责所在24小时在岗,无需其他证据,事实胜于雄辩。你爷爷索要加班费事小 能颐养天年,老有所养才是正途。希望能争取到退休待遇,领取养老金。

追问:

感谢李律师的祝福,我会代为转告给爷爷。有新的问题时我会继续留言,感谢你的关注。

回答:

你的钱也很难挣,如此回复都得不到你采纳,给一个赞,哈哈。

追问:

哈哈,好几位律师回答得都很仔细,我都想点赞,结贴时我会根据回答情况请求110网工作人员给多位律师都点赞,希望以此来促进更深入的交流。

回答:

可以理解,不过我看很多律师都给你很负责任的耐心细致回复,希望咨询者能给予肯定,不过问题已经说透,最后供你决策参考。重复讨论只能增加你的困扰,你也属于问的很深入,很专业,问题与答复汇总都快可以写研究生毕业论文了。

回复时间: 2014-10-29 14:45
1、你与运管所1997年至2003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3年至今存在劳务关系;2、如果节假日工作应该认定为加班(要有证据证明)。3、劳动关系期间没有交保可以向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4、退休以后工作属于劳务关系,没有补偿。5、总体而然可能得不到补偿(因为2003年以前劳动合同法不健全不完善)如果能够证明节假日加班可以得到应该给付的工资(如果是门卫几班倒,可能也得不到啊)。
追问:

感谢徐律师简明厄要的解答,我反过想产生了新的疑问:

疑问一:2008年时,我爷爷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疑问二:如果疑问一的答案是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此合同是否可当作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协议?
疑问三:如果疑问二成立,那么劳动合同中写到的“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是否可被对方律师利用来证明说双方已约定无加班工资,由此来反驳我方主张的加班工资?

回答:

1、无效。2、可以证明劳务聘用关系。3、劳动合同有效,约定无加班工资也是无效,只要是节假日加班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务关系也应该给加班费)3、你们要证明的是节假日加班了,或者证明每个月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所以应该给加班费。

追问:

感谢徐律师的回答,我继续深入问题:

疑问十一:我爷爷的工作职责中包含“场所门卫(非几班倒)”和“管理扣押车辆”两项,加班任务几乎全部来自于这两项职责,不需要领导特地安排。但我注意到有律师提及加班需有领导安排才算,于是有了新的疑问——在有证据证明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情况下,有没有领导特地安排加班有何影响?

疑问十二:在前面的疑问中我多次提到“场所门卫”一词,“场所”包含运管所对外服务的办公大楼、工作人员集资修建的住房楼和一个规模不小的停车场(工作辆车、扣押的违章辆车、住房私家车),住房楼约有24~28户居民(基本为本所人员)。可以想象在有如此规模人员活动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工作负担实际上是很重的,我问过爷爷一般每晚什么时候开始才能安安心心地睡觉,他说早的话在0点多,晚的话在两三点钟,如遇“通宵夜查”就得通宵。就此情况,法律法规能为我爷爷带来些什么?

疑问十三:5楼的徐君伟律师写到“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过程的加班费应该支付,但是受到时效限制,你要举证加班内容并且只能主张最近一年的工资。”,从专业角度来讲您认同此说法吗?

回答:

1、加班需要有约定或者是领导决定,没有单位规定和领导决定,自己擅自加班,有证据证明法律也不一会支持。2、如果单位或者领导同意你爷爷24小时,自己一个人工作,必须给付加班费。3、不认同一年的说法,这个一年是指离职一年内必须及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权力。不是指其他被侵犯的权力。

回复时间: 2014-10-29 14:48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您需要初步举证进入工作岗位的时间比如说工资单,证人证言,工作证,业务记录,考勤卡等等这些也是劳动关系得到法律认可的直接证据。那么17年的劳动关系就有保证了。
   另外,达到退休年龄的,继续工作的,你与车管所就确立了一个劳务关系。
  其次,关于加班的认定。法律规定的加班程序需要通过单位的审批。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过程的加班费应该支付,但是受到时效限制,你要举证加班内容并且只能主张最近一年的工资。建议您按照所叙述内容相应收集好证据。记住加班工资,凭借加班记录就可以或得可以不再合同中约定的。
  再则,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目前办理的几个案子来看全国劳动仲裁委都不再对社保补缴的内容进行裁决了,但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社保机构补办。或者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后进行对位的罚款处理。
  另外,退休后继续工作的,你与车管所确立了劳务关系,相当于雇佣关系可以按月获得劳务工资。在经济补偿方面从您的描述来看可以参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08年开始计算因为劳动合同法2008年颁布)
但是这一点个人认为需要依照地方仲裁委员会内部文件决定最终认定。
   最后,我建议您和车管所协商解决,毕竟是老员工,老元老,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应该享受一定的待遇补偿。如果协商不成,不得已按照上述内容取证后仲裁。
  以上是我的解答,如您满意请采纳,有疑问请继续追问。
追问:

感谢徐律师的耐心解答,由您的描述我产生了新的疑问:

一、只能主张最近一年的加班工资依据是什么?
二、在劳务关系期间是否可主张加班工资?
三:2008年时,我爷爷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四:如果疑问一的答案是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此合同是否可当作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协议?
五:如果疑问二成立,那么劳动合同中写到的“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是否可被对方律师利用来证明说双方已约定无加班工资,由此来反驳我方主张的加班工资?

回答:

您好对你的问题详细解答如下:
1.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司法实践来讲劳动仲裁委对于劳动者没有得加班费的,有没有其他约定的应该知道权利已经被侵害,开始计算仲裁时效。超过一年的,权利不受保护。17年最多保障也就往前推一年了。
2、劳务关系的话,一般是依据工作量或者事先约定的工时进行计算工资,超过工时数的可以要求加班工资。反之,没有特别约定的计算工资的不予以保护了。在实践中,老板会认为员工是自愿行为,甚至浪费企业资源的行为。
3、2008年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此时的劳动合同要看是否有工伤保险,依据我在仲裁委工作的经验,有工伤保险的,还是承认的,因为通过老年劳动者(男超过六十岁的)可以认定工伤这个规定的前置条件可以断定。没有的,还是劳务关系。
4、可以认定劳务关系处理。
5.不可以,加班工资的计算按照实际的加班时间进行考量,主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并非是简单的合同约定,该条文只是就算方式的认定,而非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履行条款。所以你可以再反驳的。以你的只是水平与逻辑是没有问题的。
以上是对应的回答,您可以继续追问,满意请您采纳!

追问:

感谢徐律师的仔细回复和对我个人的称赞,我继续深入提问:

疑问十一:我爷爷的工作职责中包含“场所门卫(非几班倒)”和“管理扣押车辆”两项,加班任务几乎全部来自于这两项职责,不需要领导特地安排。但我注意到有律师提及加班需有领导安排才算,于是有了新的疑问——在有证据证明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情况下,有没有领导特地安排加班有何影响?

疑问十二:在前面的疑问中我多次提到“场所门卫”一词,“场所”包含运管所对外服务的办公大楼、工作人员集资修建的住房楼和一个规模不小的停车场(工作辆车、扣押的违章辆车、住房私家车),住房楼约有24~28户居民(基本为本所人员)。可以想象在有如此规模人员活动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工作负担实际上是很重的,我问过爷爷一般每晚什么时候开始才能安安心心地睡觉,他说早的话在0点多,晚的话在两三点钟,如遇“通宵夜查”就得通宵。就此情况,法律法规能为我爷爷带来些什么?

回答:

所谓加班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要申请审批,但是实际过程中我在处理加班工资的案子中,没有审批而不认定加班这一抗辩理由了。只要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完成工作为目的的花费时间都是工作时间,即就是加班。这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排除关于审批权这一形式法条的规定。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了。你可以放心。
对于这种经过实地考察后应该可以明确的事实来说,很明确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量侵犯了工人的休息权。可以依法解劳务关系请求经济补偿。因为繁重工作造成身体疾病的,在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呢认定工伤。但前提是事实明确,举证到位。
以上对应回答到此,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满意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10-29 16:04
1、您与运管所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您好,关于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且单位同意,否则,没有证据或者没有经单位同意不视为加班,无法获得加班费。
    3、如果确实经单位同意进行的加班,原则单位是要支付加班费的,对方这条其实是剥夺了劳动者获取加班费的权利,实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您好,关于社保问题,目前实务操作没办法补缴,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者您也没有办法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因为社保补缴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对于此情况,您可以和单位协商,要求给予赔偿,如果不给,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此情况,会对单位作出处罚;
    5、如果您继续工作,单位未补缴社保,您辞职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支付17个月经济补偿金,如果对方不予支付,您试试是否可以仲裁,因为有的地方对于退休的人员会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地方会认定为劳务关系,建议您到时先试一下走劳动仲裁;
    6、7,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您尽量先跟运管所协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主张很难,但可以试试,因为主要各地方对于时效认定的起点不一,再就是经济补偿可以要求支付,第三个就是社保赔偿(无法补偿)。
追问:

你居然抄一楼的回复,太不负责了

回复时间: 2014-10-29 16:05
您好非常高兴为您作解答
疑问一:我与运管所的劳动关系是否会被认定为维持了17年?
答:应认定17年劳动关系。
疑问二:我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是否会被认定为加班?
答:应认定为加班。
疑问三:加班工资是否可在合同中设定为无?
答:合同中设定为无加班工资违法,该合同条款无效。
疑问四: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该如何处理?
答:由用人单位支付你社会保险待遇。
疑问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工作的,补偿时该如何处理?
答:应按你的实际工作年限补偿。
疑问六:总体而言该如何补偿?
答:你可要求单位给你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欠发的加班费。
疑问七:除补偿外,运管所可能还会承担哪些责任?
答:你主要不是单位的一次性补偿,应要单位给你社会养老金保险待遇。对于你的问题,你可申请当地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以上回答请你参考,同意请采纳。谢谢。
追问:

感谢金律师一对一解答,反过来想我产生了新的疑问:

疑问一:2008年时,我爷爷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疑问二:如果疑问一的答案是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此合同是否可当作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协议?
疑问三:如果疑问二成立,那么劳动合同中写到的“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是否可被对方律师利用来证明说双方已约定无加班工资,由此来反驳我方主张的加班工资?

回答:

1、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有效的,不过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2、合同可视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协议。
3、劳动合同中写到的“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是计算加班费的依据,而且这个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可能被对方律师利用来证明说双方已约定无加班工资,由此来反驳你主张的加班工资的。

追问:

感谢金律师的再次回复,我继续深入提问:

疑问十一:我爷爷的工作职责中包含“场所门卫(非几班倒)”和“管理扣押车辆”两项,加班任务几乎全部来自于这两项职责,不需要领导特地安排。但我注意到有律师提及加班需有领导安排才算,于是有了新的疑问——在有证据证明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情况下,有没有领导特地安排加班有何影响?

疑问十二:在前面的疑问中我多次提到“场所门卫”一词,“场所”包含运管所对外服务的办公大楼、工作人员集资修建的住房楼和一个规模不小的停车场(工作辆车、扣押的违章辆车、住房私家车),住房楼约有24~28户居民(基本为本所人员)。可以想象在有如此规模人员活动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工作负担实际上是很重的,我问过爷爷一般每晚什么时候开始才能安安心心地睡觉,他说早的话在0点多,晚的话在两三点钟,如遇“通宵夜查”就得通宵。就此情况,法律法规能为我爷爷带来些什么?

疑问十三:5楼的徐君伟律师写到“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过程的加班费应该支付,但是受到时效限制,你要举证加班内容并且只能主张最近一年的工资。”,从专业角度来讲您认同此说法吗?

回答:

1、你爷爷在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外,还是从事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的,肯定能认定为加班的。
2、如你爷爷因长期通霄工作而造成身体上的疾病的,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并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回复时间: 2014-10-30 18:47
法定退休前是劳动关系。退休后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前者有赔偿,后者没有赔偿。加班工资在劳动关系中需要提供证据。
追问:

感谢黄律师的回复,我继续咨询更进一步的问题,希望能得到你的再次回复。

疑问八:2008年时,我爷爷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疑问九:如果疑问八的答案是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此合同是否可当作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协议?

疑问十:如果疑问九成立,那么劳动合同中写到的“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是否可被对方律师利用来证明说双方已约定无加班工资,由此来反驳我方主张的加班工资?

疑问十一:我爷爷的工作职责中包含“场所门卫(非几班倒)”和“管理扣押车辆”两项,加班任务几乎全部来自于这两项职责,不需要领导特地安排。但我注意到有律师提及加班需有领导安排才算,于是有了新的疑问——在有证据证明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情况下,有没有领导特地安排加班有何影响?

疑问十二:在前面的疑问中我多次提到“场所门卫”一词,“场所”包含运管所对外服务的办公大楼、工作人员集资修建的住房楼和一个规模不小的停车场(工作辆车、扣押的违章辆车、住房私家车),住房楼约有24~28户居民(基本为本所人员)。可以想象在有如此规模人员活动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工作负担实际上是很重的,我问过爷爷一般每晚什么时候开始才能安安心心地睡觉,他说早的话在0点多,晚的话在两三点钟,如遇“通宵夜查”就得通宵。就此情况,法律法规能为我爷爷带来些什么?

疑问十三:5楼的徐君伟律师写到“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过程的加班费应该支付,但是受到时效限制,你要举证加班内容并且只能主张最近一年的工资。”,从专业角度来讲您认同此说法吗?

回复时间: 2014-11-01 00:58
形成劳动关系17年的事实,可以确认的。加班工资及其有关补偿,可以要求支付的。协商无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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