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人身损害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发案前手机店监控录存在漏洞行为 ?

河南-安阳 10-27 22:39  悬赏 20  发布者:hjzh1 给我留言  回答:(3)
WSXF259856 
监控录影像有存在漏洞行为?。 
洪濑镇派出所约了几次谈过这起报复案件.派出所所长对我等几人讲过此案.有可能永远不能侦破.看我等信访人员是否满意。南安市公安局向省长信箱答复.将进一步侦查.至今已过半年多的时间.还是毫无音信。而只告知该作案的手机及号码卡是南安市康美镇某移动营业厅出售。也没有进一步详细排查嫌疑犯. 而且拷贝给我们看的监控录影像中有存在严重漏洞..“即案发前有一个小时间段没有监控录影像.例如[15:00-16:00]没有这时间段”?。后来向南安市公安督察反映.督察只听洪濑镇派出所警官陈明兴一面之词. 而不接受监控录影像有存在漏洞行为?。 村务不明查.访民受报复.盼上级领导的重视 
信 访 办  请 南安市局 于2013-09-01 前回复。 [转发时间:2013-07-01] 
   南安市局 预计回复时间:2013-07-01 
  黄景昭同志:您好!您反映的信访事项来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2012年10月24日21时25分左右,您在南安市洪濑镇三林村美墘路口被三名不明身份的人持铁管殴打致伤,案发后,我局洪濑派出所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查明案发当晚与您进行联系的手机卡系2012年10月23日在南安市康美镇一移动营业厅售出,我局办案人员已提取当天该营业厅10时至17时的监控录像,并随机调取了该营业厅22日(时间段:10时-14时及16时)、24日(时间段:10时-14时及16时)的监控录像。您反映监控录像存在漏洞问题,系因22日、24日这两天的录像是随机抽取的,而嫌疑人买手机卡是在23日,当天的监控录像已完整调取。经查,本案嫌疑人只打过这一次电话,并只使用过这一次手机,该案因证据线索较少,目前尚在进一步侦查之中。2013年7月29日,我局洪濑派出所领导对您进行了约访,当面告知了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也取得了您的理解。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问题补充:
本案刑 事 控 告 状
   控告人:黄景昭,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职业:农民,文化程度:初中毕业,住所:南安市洪濑镇坝田村仁生队4组70号,电话:0595——86583091
   被控告人:南安市洪濑镇派出所原所长苏特别,现所长黄振伟
控告事项:黑社会性质,黑社会行为侵权伤人,执法人行政不作为,强烈要求上级加强侦查力度,尽速破案,缉拿凶手,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系南安市洪濑镇坝田村村民,2012年10月24日,控告人被四名歹徒在洪濑镇四都三林村埋伏袭击。事件经过如下 :
凶手用18859949799连续七次呼叫控告人手机13338583091,伪装雇请控告人安装电视天线,呼叫次数及其时间为:
1、2012年10月24日16时52分34秒
2、2012年10月24日7时28分22秒
3、2012年10月24日20时30分58秒
4、2012年10月24日21时01分39秒
5、2012年10月24日21时03分46秒
6、2012年10月24日21时17分45秒
7、2012年10月24日21时22分02秒。
第一次手机讲妥服务项目与价格,约定晚上9点下班后诱其控告人至洪濑镇四都三林村为其安装。第二次手机联系凶手说到,时间改为晚上8点半。8点半左右控告人即驾驶二轮摩托自坝田出发,到四都部队;再次联系,凶手又叫控告人到三林,控告人到三林村陈洋处;凶手再次联系并提醒控告人走过头,控告人又折回到村部路口。凶手驾驶黑色轿车跟踪控告人的摩托,跟进村路口,凶手用车灯闪了几下,提示他们的所在,凶手随即超控告人的车辆走在前面,黑色轿车走到黑暗处,突然掉头,开到控告人的车旁,随即跳下四个人,均操螺纹铁棍,疯狂砸向控告人头、手、脚等部位,控告人反抗,但最终被打到,头部、面部、手脚等多处严重受伤,右脚血流如注,打折的骨头外露,右手骨折。控告人呼叫,乡村人赶到,凶手驾车逃跑。控告人自行呼救“110”,“110”出警到现场处理,有叫120车将控告人载到洪濑卫生医院,第二天晨转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14天。出院诊断,右胫骨中上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福建省公安机关121100020发出短信,内容为:“经调查,因黄景昭被蓄意伤害案的,违法行为涉嫌黑社会性质、黑社会行为构成犯罪,转变刑事案件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公安厅]”。这种避重就轻,控告人至今损失医疗费42841.84元,鉴定费250元,没人负担,你说冤枉不冤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发生在该地的黑社会性质、黑社会行为权利者为了自己私利,蓄谋打击报复正直公民,凶手无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顾控告人人命死活,行凶施暴,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公民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凶手肆意践踏法律,故意侵犯控告人人身权利,已经涉嫌犯罪。事发至今未能破案,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加强侦查力度,尽速破案缉拿凶手,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令凶手对控告人所受伤害进行赔偿,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谢谢!
附:
• 控告人身份证
• 南安市洪濑医院病历,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病历
• 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 医疗发票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法(司)[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四肢长骨骨折
此致

中国公安

               控告人:  黄景昭          

2014年10月15日


因黄景昭被蓄意伤害,
    该案主要警方存在:包庇,丛容犯罪份子嫌疑,行凶作恶人员犯罪之后,竟然平安无事!。说明什么?。若执法严正,公平正义,少至十天、多至余月,可以完全破案。
受害信访人,历经24个月依然无法出具办结的事实依据




尊敬
我等广大村民对现村委会、洪濑镇政府领导,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强烈反映以以下几点问题(1-6)
温家宝总理多次讲:国土耕地面积不突破十八亿亩红线
1、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随意安排宅基地进行建设行为。
2、在村道路建设中存在摊派修路款行为。
3、村务财政支出项目存在与实际上现象不符,款已付,路还是以前的样子。例如 2009年1月—6月支付沙母岭至洛江路面工程款。(在世纪之村网站中坝田村务公开页面)(另有原始路的图片)
4、村委会对村民收款存在用普通收款收据代替正规村务票据。
5、村委会私自更改移民局所批的项目工程。(另有图片)
6、为村干部将新建的宅基地审批为拆旧翻新。(没有旧房屋图片)
村务查不明访民受报复.盼上级领导的重视       洪濑镇派出所约了几次谈过这起报复案件.派出所所长对我等几人讲过此案.有可能永远不能侦破.看我等信访人员是否满意。
南安市公安局向省长信箱答复.将进一步侦查.至今已过半年多的时间.还是毫无音信。而只告知该作案的手机及号码卡是南安市康美镇某移动营业厅出售。也没有进一步详细排查嫌疑犯. 而且拷贝给我们看的监控录影像中有存在严重漏洞行为,“即案发前有一个小时间段没有监控录影像.例如[15:00-16:00]没有这时间段”?。
后来向南安市公安督察反映.南安督察只听洪濑镇派出所警官陈明兴一面之词. 而不接受监控录影像有存在严重漏洞行为?。                                           
10.   2013年7月29日南安市洪濑镇派出所约我去,南安洪濑派出所所长一向施压说:叫我不要再去信访.再去信访也没用信件也是送到他那,你会把钱花光了,到时也没用。说明什么?  以上执法无能,明压暗抬,高压势力,状告无效。
案件信访各部门语言上是互相推瞒,隐藏事实,不为民办事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从得不到“答复意见书”该案主要警方存在:包庇、纵容犯罪分子 
一、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农民:黄景昭,汉族、男、出生于1973年10月23日,初中文化。住:南安市洪濑镇坝田村仁生队4组70号。电话:0595-86583091。二、从网上惊悉:“今年5月1日起实施:信访60日内办结,越级上访不受理。”的报道。作为一名守法的中国公民的我,对您的“……越级上访不受理……”提出一点善意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议您能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三规定,查明我信访人的主体信访诉求:南安市公安局对我遭到黑社会性质,有组织有策划地报复我,造成……开放性骨折……。详见附件1。 {2013年8月份国家信访局已有收我的材料} 三、根据您“今年5月1日起实施,信访60日内办结,越级上访不受理的报道。” 请告诉我信访人,我的权利就这样因为“……60日内办结……”而丧失吗?因为“越级上访不受理,下级的信方机关可以违反《信访条例》四十条规定?作为一名社会公民的一份子,每天都生活在怕遭黑社会成员突击而担心受怕地生活着每一天!四、本案受害信访人,历经24个月依然无法出具办结的事实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答复书或告知单”如果要达到“国家信访局60日内办结,又将如何方能遵守张恩玺副局长的“越级上访不受理”的报道呢?请先审查我信访人各级机关信访局出具的“告知单”。 1、“南安市公安局处理……告知单,编号:(2012)082号……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2012年12月25日。”附件2. 2、“南安市公安局处理……告知单,编号:(2013)044号……继续开展侦查工作中,2013年11月15日”。附件3. 3、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闽信告知访字[2013]15391号……告知单……闽信函信转字[2013]4906号转送南安市公安局处理……请耐心等待……。2013年8月29日。”附件4. 【在提交】 4、“NO:00637来访事项告知单”盖福建省信访局印章文字内容没有国家机关的名称,连编号也没有,能有如此不规范的“告知单”吗?“时间:2014年1月3日。”附件5.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这一规定是对全社会公民的公开承诺,信访人有权请求国家信访局对下级信访局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履条职责,对下级信访局实施重督办办结!让社会上的百姓能安居乐业,生活每一天,而不是担心受怕生活每一天!综上诉求:请国家信访局能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信访人:黄景昭 2014年5月1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29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28 09:04
须经专业机构鉴定
回复时间: 2014-10-28 10:07
委托当地律师介入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0-29 14:43
鉴于案情复杂,请电话和本律师联系当面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广东佛山
广东东莞
江苏无锡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大连
人气:10962
湖南 长沙
人气:541977
重庆 渝中
人气:396157
福建 厦门
人气:122787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6867
广东 广州
人气:391748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