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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房屋租赁权是否等于房屋所有权?

 10-30 17:02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口 回答:(40)
咨询人因共同财产“惠X楼” 登记在涉外第三人林某花名下错误而提起涉外行政诉讼。其诉讼标的为撤销第三人林某花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涉外诉讼第三人林某花生前提供给法院转交给原告的《代书遗嘱》仅主张“惠琼楼”的租赁权由其孙子继承,未主张“惠X楼”土地使用权属及房屋所有权属。咨询人(原告)认为,该“惠X楼”土地使用权属及房屋所有权属争议与“惠X楼”租赁权属争议是讼争对象不同的两宗案件,且本案是土地确权行政案件而“惠X楼”租赁权即使有争议也是属民事案件按《合同法》处理。故原告主张“惠X楼”租赁权不等于“惠琼楼” 所有权。各位在线律师意下如何?恳请指教为盼!
问题补充:
衷心感谢42位律师针对咨询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房屋租赁权不等于房屋所有权已达成共识。现针对涉外诉讼第三人林某花生前提供给法院转交给原告的《代书遗嘱》原文,恳请诸位律师判别第三人林某花处分的是房屋租赁权还是房屋所有权?谢谢!第三人林某花有关“惠琼楼”的《代书遗嘱》如下:
4.5中国海南琼海长坡镇长兴街11号,土地证(93)字第42号,地号(3)一62,房产证号4905

4.5.1我给我所有租约四层的店屋建造在上述所描述的财产给MICHAEL与ERIC,平均的分配。

有律师分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权赁权关系时提及若该遗嘱具有合法性且未失效这一先决条件。咨询人认为,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无效。其理由:
1、形式不合法。“代书遗嘱” 是遗嘱五种形式之一。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然而,该代书遗嘱除代书律师外仅有林某花的委托执行人黃丽某一人在场且两个见证人中仅有代书律师签英文名字,未见黄丽某签名,未见遗嘱人林某花签名或按捺手印。《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是羁束性法律规定且“应当” 是“动词” 在这里指法律规定不准缺少的肢体动作即动手又动脑,达到“真实意思表示” 的法律效果。
代书遗嘱是一种要求比较严格的法律行为,第三人林秀花遗嘱见证人是林某花的第四女儿,是继承人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其形式不合法。既然与该遗嘱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对其效力提出疑问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第三人林某花无权处分共有财产。第62号、69号案诉讼标的是“惠琼楼” 权属。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第三人林某花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原告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针对《第三人遗嘱》主张无效时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原告如对涉案不动产的处分不服应到文莱国打官司,显然她的“说法” 错误。原告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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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0月30日 20时40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简单的说我的房子我做主,包括出租。

     其次,房屋租赁权是房屋使用权暂时转让给他人,仅仅是房屋的使用权,就好比借别人东西给别人用用,但别人必须完好的还回来。

     本案中,林某花的代书遗嘱直接证明了林某花承认自己只是房屋的出租人而非所有人。那么该房屋便应该另有他人。行政机关登记错误的行为就十分明显了。而您作为原告的话,如果有证人或者原始的买卖协议就可以初步证明您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话,行政机关的错误登记首先应该明确了,应该被撤销。
     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的举证责任成为重新变更登记的关键,需要您做一个证据证明还是需要直接的证据。
     我个人建议对于这个案子如果要处理地好,您要要好好回忆这个房子获得过程中留下的书面性协议或者登记,凭借这些东西去去证明自己的产权。这样子最后房屋产权才会变更回来的。
     如果没有直接证据的,撤销登记后也没法变更成自己的产权房。
     以上是我的回复,请您斟酌并且着力实施好,在法律关系上只要举证到位还是很有希望的。行政机关或法院仅凭租金行为就确定林某花是产权人是错误的。
      望您采纳我的建议,谢谢。
追问:

衷心感谢徐律师针对咨询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房屋租赁权不等于房屋所有权已达成共识。现针对涉外诉讼第三人林某花生前提供给法院转交给原告的《代书遗嘱》原文,恳请诸位律师判别第三人林某花处分的是房屋租赁权还是房屋所有权?谢谢!第三人林某花有关“惠琼楼”的《代书遗嘱》如下:
4.5中国海南琼海长坡镇长兴街11号,土地证(93)字第42号,地号(3)一62,房产证号4905

4.5.1我给我所有租约四层的店屋建造在上述所描述的财产给MICHAEL与ERIC,平均的分配

回答:

您好,虽然本代书遗嘱,语句不是很流畅,但是意思基可以理解。
里面有两个词,存在冲突:所有,租约。
如果我作为您的代理人我将会出具一下代理意见:
1、本遗嘱提到的所有一词并非物权的所有权,而是全部的意思。基本遗嘱的意思我全部租的房屋。又因为租赁权可以继承,所以遗嘱人是在把自己全部租赁权的财产利益处分给两个人。这才是本意,所以处分的租赁权而不是所有权。
2、如果是所有权,遗嘱人便不需要提出租赁的意思表示,明显不利证明自己的财产利益,与常理不服,有悖逻辑。
3、本案中最大一点,代书遗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清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租约”两个字,就在这个意思清楚情况下是本人对房屋产权的否认与租赁事实的认定。
所以,综上分析遗嘱处分的是租赁权而不是所有权,事实清楚,意思明白。法院应该首先否定林某花的所有,而后做出公正判决。
以上是我的答复,满意的话希望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请追问。

追问:

您好!您上述针对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英释中”版本,分析遗嘱处分的是租赁权而不是所有权,与海南翻译公司(承办本案诉讼文书的翻译公司及当地一位熟悉英文的律师翻译版本的意思相同。
海南翻译公司的版本:4.5.1 本人将财产中的四层店屋所有租赁权平均分配给上述的米歇尔(MICHAEL)和艾力克(ERIC)两人。

当地一位熟悉英文的律师翻译版本:4.5.1 我把上述地上4层商铺的房租均等地给与MICHAEL和ERIC。然而,咨询人于2014年11月4日签收的(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书》却“再查明,林某花于2014年2月20日去世,其本人于同年2月5日林立下遗嘱,指定其孙子黄心某、黄某晖为第42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及海房权证海字第4950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的共同继承人。”一审法院如此将林某花《代书遗嘱》中房屋的租赁权当作所有权处理实属混淆是非。您认同咨询人这一主张吗?

回答:

法院在调查事实方面,有明显的失误了。建议您在上诉期内上诉或在生效后申请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以租赁事实对待。
您也可以求助媒体或者信访部门了。
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判决不应该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给您信心继续维权,加油。望采纳实施。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优秀律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30 17:03
租赁权和 所有权  不一样的
回复时间: 2014-10-30 17:11
租赁是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包含使用权,不是一个概念
回复时间: 2014-10-30 17:13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房屋租赁权是指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权并不包含处分权;
    其次,房屋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因此,租赁权和所有权不一样的,所有权的范围更大一些,享有所有权的人可以对房屋进行处分,包括抵押、买卖,而租赁权并不享有这样重要权利。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4-10-30 19:04
补充一下: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完全是两种诉讼,按照您所说的,《代书遗嘱》仅主张“惠琼楼”的租赁权由其孙子继承,未主张“惠X楼”土地使用权属及房屋所有权属。那么这里要明确惠琼楼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如果遗嘱中没有列明所有权的问题,那么还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因为如前所述,房屋租赁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不同概念。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4-10-30 20:36
您好,如果确实是因为房管局错误登记导致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进行变更,然后再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所有权和租赁权问题
追问:

衷心感谢凌律师针对咨询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房屋租赁权不等于房屋所有权已达成共识。现针对涉外诉讼第三人林某花生前提供给法院转交给原告的《代书遗嘱》原文,恳请诸位律师判别第三人林某花处分的是房屋租赁权还是房屋所有权?谢谢!第三人林某花有关“惠琼楼”的《代书遗嘱》如下:
4.5中国海南琼海长坡镇长兴街11号,土地证(93)字第42号,地号(3)一62,房产证号4905

4.5.1我给我所有租约四层的店屋建造在上述所描述的财产给MICHAEL与ERIC,平均的分配。

回答:

您好,针对您补充的问题,我做如下回答。
从4.5只是能明确房屋所处位置,从4.5.1可以认定是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因为既然是遗嘱,那么就是属于死者遗留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因此,通过继承法上述规定可以,作为遗产必须是死者合法占有的财产,房屋租赁权是一项权利,如果说明确是由房屋租赁所产生的收益的话,那么可以认定是房屋租赁收益问题,如果没有列明,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平均分配的。

在这份遗嘱中,涉及了租约,不知道之前是否存在租赁关系,但是,遗嘱中也提到“店屋建造在上述所描述的财产”给MICHAEL与ERIC,平均的分配。那么这里面财产平均分配,应该是所有权而非租赁权,因为如果真是涉及房屋租赁,那么就不必再提到房屋建造在上述所描述的财产了,这个财产又指代什么,个人认为是房屋所有权。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分析不妥之处,还请见谅,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先生,对于英文的翻译,这个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您在这里去寻究这个问题并无太大实际意义,因为,这份遗嘱到底翻译成中文是什么,我们这些律师不得而知,也不能仅以您的描述认定房屋性质,因此,建议您先核实清楚这块再做明确分析。
换个角度来考虑,遗嘱确定平均分配房屋租赁权,那么如果一旦房屋租赁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话,您觉得这个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吗?如果按照租赁权来理解,那么一旦被继承人死后,房屋所有权问题就会和租赁可能会出现冲突,这个问题您考虑了没有?再者,法院也会结合其他事实来考虑这份遗嘱的最终真相。
再者,您说的遗嘱效力的问题,其实,我在之前也就效力也提示过您,因为代书遗嘱确实要求更为严格,不仅要保证所代写内容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因此,如果有证据能够推翻遗嘱效力,那么就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认定。
综上是本律师的个人意见,不带有任何感情色彩,我认为是什么就是什么,不会去迎合当事人,所以,话语不足之处,还请见谅,每个律师都有个人的理解和分析,因此,不管怎么样,最后希望您能顺利解决问题。

回复时间: 2014-10-30 17:23
租赁权与所有权从法律规定上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混为一谈。租赁权不具有所有权处分职能。
你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分离,二者不属于同一个权属关系,隶属于房产和土地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诉求是完全不同的,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是否作为,乱作为提出撤销,变更或作为之诉,而民事诉讼这是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在举证内容和举证责任方面也有所不同。
回复时间: 2014-10-30 17:24
你好,租赁权和所有权不同。你的具体问题是?
贾柱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以上回复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10-30 17:31
你好,不一样的,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10-30 17:44
房屋租赁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码事。
回复时间: 2014-10-30 17:56
租赁权不等于所有权。
回复时间: 2014-10-30 18:08
没有房屋所有权就没有租赁权,租赁权属于属于收益权,而收益权又属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即无所有权就无租赁权。望采纳,如还有什么疑问可电话咨询我。
回复时间: 2014-10-30 18:09
租赁权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所有权包括使用权和处分权等权利,本案的租赁权和所有权有重合部分。
回复时间: 2014-10-30 18:42
首先,租赁权是对自己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权利。你所述第三人林某出示的证据《代书遗嘱》记载由其孙子集成租赁权,此时就会产生一些问题。
若其孙子就是该涉案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且继承了该财产的全部份额,那么自然的就享有租赁权,因为其享有完整的物权。
若其孙子没有该涉案财产的继承权,那么该财产就另有其他继承人,而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该财产后,却会发生其物权的不完整性,即租赁权被遗嘱另作处理,对继承人的物权进行了限制。
综上所述,本律师个人暂时认为,若该遗嘱具有合法性且未失效,那么继承该财产的继承人应当遵守该遗嘱。
第一,该遗嘱并没有明确应有谁来继承该财产,那么须经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继承产生所有权人;
第二,该遗嘱只列明了租赁权的归属,即租赁权应有其行使,但继承租赁权的人并不一定会成为所有权人。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追问或电话咨询。
追问:

衷心感谢刘律师针对咨询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房屋租赁权不等于房屋所有权已达成共识。现针对涉外诉讼第三人林某花生前提供给法院转交给原告的《代书遗嘱》原文,恳请诸位律师判别第三人林某花处分的是房屋租赁权还是房屋所有权?谢谢!第三人林某花有关“惠琼楼”的《代书遗嘱》如下:
4.5中国海南琼海长坡镇长兴街11号,土地证(93)字第42号,地号(3)一62,房产证号4905
4.5.1我给我所有租约四层的店屋建造在上述所描述的财产给MICHAEL与ERIC,平均的分配。

回复时间: 2014-10-30 18:50
不一样
回复时间: 2014-10-30 19:04
房屋租赁权和房屋所有权肯定不一样,房屋租赁权是财产权中的使用权一部份,而房屋所有权是财产权的全部内容法律术语总称。
回复时间: 2014-10-30 19:08
您好
所有权与租赁权相比权利内容更加广泛,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而租赁权不包括处分权。
回复时间: 2014-10-30 19:46
你的思路是正确的。首先,行政诉讼是处理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变更房产证上的登记错误。其次,租赁合同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按照《合同法》处理。第三,建议,先打行政诉讼,再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0-30 20:06
1、房屋租赁权不等于房屋所有权。2、你说因为共同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应该有证据证明。3、有证据证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房屋所有权,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4-10-30 20:45
租赁权不属于所有权。
回复时间: 2014-10-30 21:47
房屋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租赁是收益的一种形式,二者不同。如有疑问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4-10-30 21:47
不是。
回复时间: 2014-10-30 22:09
很高心回答您的问题,稍等
我的补充: 2014-10-30 23:57
简单说,租赁是在占有、使用别人的所有的房屋。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及对物享有处分、占有、使用(包括租赁)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4-10-30 22:15
据你所介绍的案情,原告主张租赁权不等于所有权是正确的。
回复时间: 2014-10-30 23:02
你好,你的理解是对的,租赁权不等于所有权,租赁权是所有权使用、收益的体现,包含在所有权中的。
回复时间: 2014-10-30 23:22
建议你先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这样,你会对你自己提出的问题会有一个真正的认识。租赁是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包含使用权,不是一个概念。先把概念搞清楚,再来提出问题,律师再给你建议解决问题的方法为宜。
回复时间: 2014-10-31 07:39
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遗嘱中,让其孙子继承该房租赁权,已占了使用、收益两项权能,也实际架空了所有人对该房的占有、处分两项权能。换言之,这掏空了所有权的内容。你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两证,法院仅从行政诉讼角度审查。问题的实质还是审查该房归谁所有,是民事的确权诉讼。除非你提起诉讼的法院进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试点,否则,不会解决该房归谁所有这一关键问题。本案比较复杂,建议你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0-31 08:05
不一样,租赁权是占有使用收益权
回复时间: 2014-10-31 08:46
房屋租赁权是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权并不包含处分权;房屋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屋所有权包括房屋租赁权。
回复时间: 2014-10-31 08:51
房屋租赁权当然不等于房屋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物权,而租赁权是用益物权。
回复时间: 2014-10-31 08:57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
   租赁权和所有权是不一样的,
   租赁权是指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但没有处分权,
   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可以自由处分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您解决困扰,详情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10-31 09:37
房屋租赁权当然不同于房屋所有权。
回复时间: 2014-10-31 09:52
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登记错误问题。
回复时间: 2014-10-31 09:55
要具体分析。
回复时间: 2014-10-31 10:13
原告主张正确,房屋租赁权和房屋所有权不是一个概念。
回复时间: 2014-10-31 10:47
房屋的所有权不同于租赁权。租赁只是占用房屋的使用权
回复时间: 2014-10-31 11:35
不一样,租赁权不是所有权。
回复时间: 2014-10-31 23:24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一样。
回复时间: 2014-11-01 10:48
是两个概念,不能相等
回复时间: 2014-11-01 21:15
提供证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4-11-02 07:36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房屋租赁权是指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权并不包含处分权;
    其次,房屋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因此,租赁权和所有权不一样的,所有权的范围更大一些,享有所有权的人可以对房屋进行处分,包括抵押、买卖,而租赁权并不享有这样重要权利。
回复时间: 2014-11-06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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