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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单位参军遭打击

安徽-马鞍山 12-14 19:43  悬赏 20  发布者:高超1989……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0年10月我去参军
当我收到入伍通知书我心里很激动
因为我可以进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也可以很好的锻炼自己!
但是公司领导负责任告诉我,公司没有这样的例子!
可以这么说~要是我去参军!公司开除我!
我在的是企业单位并不是民办或是私人单位!这让我很矛盾
请问我该如何是好
当然我在队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1987年12月12日
文件中找到 第十一条上说: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际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同时我也在找到职工入伍的士兵待遇包括:一是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二是用人单位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三是家属继续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四是“带薪入伍”。对此,《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青年入伍,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五是允许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因此,我家的优待金在我入伍第一年,应由我的原用人单位发给;我入伍第2年,改由我入伍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对此,《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分立的,由其在分立后的单位中自主选择;原单位合并的,回合并后的单位工作;原单位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不能安排就业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安置。”
设立新义务兵缴费专户。从义务兵入伍后的次月起,以实际发放优待金的标准为基数,缴纳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费用统一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核拨至应征入伍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入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职入伍的义务兵所在单位,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的比例统一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义务兵两年服役期满转为志愿兵后,由部队发放工资,所以原单位在此期间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到将来复员、转业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计入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请问我能享受到以上所说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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