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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大兴安岭交通事故
黑龙江 11-01 12:14 悬赏 0 发布者:197294……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4年8月15日13.26分我从小道驾驶两轮摩托车左拐弯上主道已驶过中线前行,这时对面一辆皮卡车严重超速刹车二十多米越过中线与我相撞造成我严重受伤,交警认定我主要责任,皮卡车次要责任,请问认定书合理吗?右腿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髋臼骨折、右腓总神经损伤、左脚第五跖趾关节脱位。我有母亲80岁、母亲没在我这里在河南自己单过、还有女儿12岁在上学、爱人无工作护理我;现在还没处理,请问律师怎么办?
问题补充:
律师您好;我是主要责任,对方是次要责任,对方车有强险,所有赔偿金也都是在强险限额内按责任划分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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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高志博律师
- 56290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1-01 12:30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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