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朱建宇  陈晓云  李波  
已解决问题

劳动争议补偿金问题(涉及到新旧劳动法交接)

 12-16 19:07  悬赏 5  发布者:kyb008……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福州 回答:(1)
我是2001年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现在还在这家公司上班。2001年开始公司帮我们缴养老保险等五险,没有缴住房公积金,而且缴费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800元)进行缴纳,远低于我当时的实际工资(2500元)。2009年开始为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也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900元)进行缴纳,远低于我的实际工资。
请问:
1、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我们补缴2009年之前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2、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2001-2010年期间低于我的实际工资的那部分社保费用?
3、我是否可以以公司违反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缴少缴社保费用)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以及补缴相关社保费用?
新劳动法实施前的2001-2007年会有补偿金吗?涉及到新旧劳动法交接实施的问题,不知道该怎么算清楚。(是否需要新旧法结合使用) 
4、这个争议有没有仲裁时效?以前的社保费用补缴会得到支持吗?
问题补充:
谢谢陈律师的回答。
我想请问:为何不可以以公司违反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缴少缴社保费用)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以及补缴相关社保费用?
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2921积分
回复时间:2010年12月16日 19时10分
1、可以要求公司为我们补缴2009年之前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2、可以要求公司补缴2001-2010年期间低于实际工资的那部分社保费用;
3、不可以以公司违反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缴少缴社保费用)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以及补缴相关社保费用;
4、这个争议没有仲裁时效,以前的社保费用补缴会得到支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无锡
江苏南京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辽宁沈阳
山东东营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7786
江苏 无锡
人气:50989
湖北 襄阳
人气:443871
广西 柳州
人气:703426
江苏 南京
人气:14982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