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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显示公平

辽宁 11-10 08:44  悬赏 0  发布者:吴喜元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实与理由
1、原告的婆母于2013年被检测出患有癌症,原告及其配偶为了照顾老人及让老人在其余生尽享天伦之乐,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E1312150907,以下称《合同》)并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浑南新区绮霞街8-8号1-6-1的面积为193.19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717459元人民币,其中乙方已在2013年10月24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517459元,剩余款项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原告办理完相关手续及交纳各项税费入住后,发现该房屋有多处裂缝和渗漏,在通知物业维修迟迟得不到答复的情况下,自费请了工程队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经工程队的技术人员提醒)。原告发现被告开发的房屋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严重违反我国《住宅设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且该房屋因质量问题未被质检部门验收。发现问题后,原告即向被告提出维修及更换商品房的请求,但被告一直推托不予解决,原告在付出大量资金得不到可居住房屋且背负大额银行贷款的压力下,无奈同意退房并与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事宜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原、被告双方同意在2014年1月28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详见第一条);
   (2)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的日期。负责协调银行出具该笔商业贷款所有银行贷款本金及总额的明细,(详见第三条)
   (3)原告收到首付款后,与被告再无其他纠纷,原告放弃就该房屋的购买或任何质量问题及由此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向甲方索赔或追偿的权利(详见第七条);
   (4)原告对本协议之内容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原告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之内容。乙方违反本条款之约定的,被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被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详见第八条)。
2、原告是在向被告提出维修及更换商品房的要求,但被告一直推托不予解决,原告在付出大量资金得不到可居住房屋且背负大额银行贷款的压力下,无奈同意签订《协议书》的,是承担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的。与被告之所以签订《协议书》是为了尽快从被告处取回购房本金,并尽快再从其他地方买一处房屋以供原告婆母居住。现因被反诉人违约,未按《协议书》履行义务,却反称反诉人违约而诉致贵院,反诉人经咨询律师才明白过来: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其主耍表现在如下条款:
    (1)原告收到首付款后,与被告再无其他纠纷,原告放弃就该房屋的购买或任何质量问题及由此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向甲方索赔或追偿的权利(详见第七条);该条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不但剥夺了原告因该《合同》给原告造成损失向被告求偿的权利,
(2)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的日期。负责协调银行出具该笔商业贷款所有银行贷款本金及总额的明细,进行银行还贷款(详见第三条)

   (4)原告对本协议之内容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原告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之内容。乙方违反本条款之约定的,被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被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详见第八条)。
被告不但剥夺了原告因该《合同》给原告造成损失向被告求偿的权利,而且剥夺了向任何第三方寻求救济的基本权利,而且诉争的《协议书》是原告作为一个明显弱势的消费者并在没有任何法律专业人士帮助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的,且被告是一个大型专业的并以专业律师团队为支撑的强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见,该《协议书》对于原告而言显示公平。

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对于原告而言明显显示公平,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原告诉至贵院,恳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请律师解答是否属于显失公平,这个官司能打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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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1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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