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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劳动法规与国家劳动法相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江苏-无锡 11-11 17:54  悬赏 15  发布者:祝DD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现在有个劳动争议:公司未支付我2.6万的工资,现在涉及到经济赔偿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这个意思是不是就是说除了补发我2.6万工资后,还要赔偿我工资的1-3倍经济补偿?

如果成立,那么到底是1倍还是3倍,还是2倍?怎么判定应该是几倍?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江苏省条例规定的利益对我最大,可是我在仲裁申请时还不了解,所以仲裁申请书是按照劳动法要求赔偿的,开庭时我可以要求更改为江苏的条例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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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11 18:07
要以劳动法为准的
回复时间: 2014-11-11 18:08
国家规定
回复时间: 2014-11-11 18:13
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赔偿,“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的适用权限是劳动行政部门,不是指劳动者。
追问: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 不是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么?如果劳动者不要求,执法部门是不会主动替劳动者去争取赔偿金的吧?

回答:

一般不会的。

追问:

那江苏这个规定了就看看的?

回答:

江苏的规定是赋予劳动部门的执法权,不是赋予劳动者的赔偿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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