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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最高法的复函的问题~~~急~~谢谢大家~

 11-12 19:02  悬赏 0  发布者:xieshi……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株洲 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请问这个复函适用于别的省份相似的案例吗?只要提交给法院,法院里会采纳吗?这样的东西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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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1月13日 09时10分
可以全国适用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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