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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开俊再次将司法局代理人推下代理席
重庆 11-14 14:12 悬赏 0 发布者:skj106……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4年11月3日9时30分,孙开俊诉重庆市司法局、丰都县司法局再审一案,第二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听证会按诉讼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席上坐着孙开俊一人,被申请人席上坐着重庆市司法局两个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丰都县司法局一个代理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共三人,审判席上坐着一名法官,书记员席上坐着两名书记员。法庭内全程监控录像录音。法官搞响法槌宣布“孙开俊诉重庆市司法局、丰都县司法局再审一案现在开庭”后,核实双方出庭人员及其身份,出庭人员向法庭陈述身份情况。
下面是庭审实况:
审判长:上次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的出庭人员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主张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出庭,而不是代理人出庭。经合议庭合议后本庭宣布休庭,今天继续开庭。今天,被申请人重庆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了本单位从事法制工作的两位工作人员出庭,原审第三人丰都县司法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了刘川律师出庭。我个人认为,本案不是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今天是开听证会,不是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不适用《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并且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请申请人对我的观点发表意见。
孙开俊:本案不适用《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是错误的。《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没有规定再审听证和再审审理除外,也没有另外一个有关《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参加法院的听证办法》,而且本案是通过人民法院传票参加听证,不到庭按自撤诉处理和缺席处理,是属于诉讼程序。本案涉及到整个重庆市的法律服务改革,由原来的条例规定法律服务所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组建,市司法局核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新条例改为公民自愿合伙制,涉及到全市今后法律服务行许可的改革,属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指第九条、第十条以外,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丰都县司法局法定代表人只委托律师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参加诉讼,很显然不符规定。请法庭对不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规定的出庭人员请出法庭。
本案是“民告官”,可是告官不见官,《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成了白条。被申请人是司法局,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是宣传法律执行法律的,本应带头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却知法违法。如果《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司法局和丰都县司法局没有约束力,我同意继续开庭。如果被申请人重庆市司法局和丰都县司法局拿得出一件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我也同意委托该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判长: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发表辩解意见。
被申请人市司法局代理人:本案不是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是一般的行政诉讼案,在我局行政许可有多种,不只是基层法律服务,还有公证员、司法鉴定等,我局也多次被其他人起诉,出庭应诉是平常的一般性工作。本案已通过了多次行政复议、多次诉讼,我局已经高度重视,我局都进行了应诉,算我局已给申请人多次解释。《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是市政府鼓励行政机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指导性规定,不是法律法规,法律没有规定因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提出异议而停止开庭审理,申请人坚持行政机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扰乱法庭审判秩序,请法庭按照扰乱法庭审判秩序、法庭纪律的规定给予申请人训诫。
审判长:请申请人发表意见。
孙开俊:本案是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被申请人说本案不是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请被申请人出示哪类案件是属于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哪类案件不属于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规定,或出示市县两级司法局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或《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实施以来每年一件由该行政机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后,我同意继续开庭。
审判长:请被申请人出示哪类案件是属于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哪类案件不属于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规定,或出示市县两级司法局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或《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实施以来每年一件由该行政机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
被申请人重庆市司法局、丰都县司法局代理人无语。
审判长:申请人你是否坚持主张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孙开俊:我坚持主张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请法庭将不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规定的出庭人员请出法庭。
审判长:由于申请人坚持主张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在休庭,待本庭提请院领导研究后再通知下次开听证会的时间。
因此,孙开俊再次将司法局代理人推下代理席,成为我国有司法史以来主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获得法庭支持的第一案。
下面是庭审实况:
审判长:上次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的出庭人员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主张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出庭,而不是代理人出庭。经合议庭合议后本庭宣布休庭,今天继续开庭。今天,被申请人重庆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了本单位从事法制工作的两位工作人员出庭,原审第三人丰都县司法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了刘川律师出庭。我个人认为,本案不是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今天是开听证会,不是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不适用《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并且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请申请人对我的观点发表意见。
孙开俊:本案不适用《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是错误的。《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没有规定再审听证和再审审理除外,也没有另外一个有关《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参加法院的听证办法》,而且本案是通过人民法院传票参加听证,不到庭按自撤诉处理和缺席处理,是属于诉讼程序。本案涉及到整个重庆市的法律服务改革,由原来的条例规定法律服务所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组建,市司法局核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新条例改为公民自愿合伙制,涉及到全市今后法律服务行许可的改革,属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指第九条、第十条以外,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丰都县司法局法定代表人只委托律师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参加诉讼,很显然不符规定。请法庭对不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规定的出庭人员请出法庭。
本案是“民告官”,可是告官不见官,《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成了白条。被申请人是司法局,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是宣传法律执行法律的,本应带头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却知法违法。如果《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司法局和丰都县司法局没有约束力,我同意继续开庭。如果被申请人重庆市司法局和丰都县司法局拿得出一件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我也同意委托该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判长: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发表辩解意见。
被申请人市司法局代理人:本案不是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是一般的行政诉讼案,在我局行政许可有多种,不只是基层法律服务,还有公证员、司法鉴定等,我局也多次被其他人起诉,出庭应诉是平常的一般性工作。本案已通过了多次行政复议、多次诉讼,我局已经高度重视,我局都进行了应诉,算我局已给申请人多次解释。《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是市政府鼓励行政机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指导性规定,不是法律法规,法律没有规定因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提出异议而停止开庭审理,申请人坚持行政机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扰乱法庭审判秩序,请法庭按照扰乱法庭审判秩序、法庭纪律的规定给予申请人训诫。
审判长:请申请人发表意见。
孙开俊:本案是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被申请人说本案不是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请被申请人出示哪类案件是属于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哪类案件不属于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规定,或出示市县两级司法局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或《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实施以来每年一件由该行政机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后,我同意继续开庭。
审判长:请被申请人出示哪类案件是属于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哪类案件不属于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规定,或出示市县两级司法局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或《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实施以来每年一件由该行政机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
被申请人重庆市司法局、丰都县司法局代理人无语。
审判长:申请人你是否坚持主张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孙开俊:我坚持主张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请法庭将不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规定的出庭人员请出法庭。
审判长:由于申请人坚持主张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在休庭,待本庭提请院领导研究后再通知下次开听证会的时间。
因此,孙开俊再次将司法局代理人推下代理席,成为我国有司法史以来主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获得法庭支持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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