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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招标资格界定咨询

 11-26 09:25  悬赏 20  发布者:ayubos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日照 回答:(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请问后半句“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怎么界定,是属于招标人的附属机构不行?还是所有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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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山东-日照]
  • 任远律师
  • 电话:15863391001
  • 93752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11月26日 11时26分
你好,该规定指的是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以及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的附属机构。如果招标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应当是可以参加投标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6 09:29
这是可以先收集证据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29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1-26 10:02
所有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都不行
回复时间: 2014-12-03 19:04
意思就是“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这些机构参与了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了解相关内情,因此,禁止参加投标,否则啊,不公平、公正。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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