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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卖家反悔

 11-28 14:32  悬赏 0  发布者:天天是我的宝…… 给我留言 地区:云南-昆明 回答:(21)
5年前与一拆迁户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没有公证,因为拆迁给的地在一段时间内不能转让,所以签定合同时写明办好土地证后等能转让了再由卖方配合过户,买方当时就付清购地全款,之后买方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证并持有土地证,以卖方的名字办理了相关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盖了房子,卖方没有出过钱甚至没有见过这些相关的证件单据。现在房子盖好,可以办证过户了,卖方不愿意过户。

1、当时只写了土地证的过户问题,没有写明之后在上面盖的房子的房产证过户问题,准确的说合同写的是:卖方将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一并转让,但当时上面没有房子没有附着物,这样后面盖好的房子归谁?怎么过户?
2、当时的合同仅有卖方签名确认,没有他配偶的签名,但拆迁户口、土地证、建设许可证也没有他配偶的名字,这样是不是婚后共同财产?
3、合同里注明如果卖方反悔需要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怎么定的?是按目前房屋连土地的市场价来赔吗?
4、现在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并且过户了,但因为卖方不配合过户,我们没有去办理房产证,担心房产证办到他的名下更难要回来,这样的担忧有道理吗?我们应不应该去办理房产证?
5、目前这些条件打官司我们能赢吗?或者大概会打成一个什么结果?
问题补充:
办的土地证是卖方的名字,是可以买卖的土地证,现在还没有过户。
因为土地证是卖方的名字所以建筑施工许可证只能办成他的名字,房产证也只能办成他的名字。
签定合同的时候这块土地是不可以过户买卖的,但并不是政策法规规定的不准买卖,而是有一个时间限制,现在已经可以过户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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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11月28日 15时23分
您好,鉴于您的问题较多,现进行逐条回答
1、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及其附随物一并转让,就已经确定了房屋是归您所有,您与卖方签订是合同严格意义上讲是附条件的合同,条件即为卖方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允许转让的时间限制时,那么在该土地可以转让时,是否有地上附随物呢,毫无疑问已经盖起来房屋的,房屋当然也归您所有。
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该拆迁房屋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是有完全的处分权的;如果是婚后财产,那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很可能提起要求撤销,您需要举证男方的行为女方明知,并未制止,并且从整个拆迁流程上看全部为男方签字,男方是有全部授权的。
3、关于合同损失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您的损失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为您为购买土地及建造房屋支出的各项费用,第二为当时土地及房屋价值与当前房屋及土地价值的差额部分。对于土地和房屋的价值是应当进行评估确定。
4、目前房屋应当在卖方名下,您可以起诉卖方要求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土地及房屋过户。在这种情况下,您要保留好支付土地费用及建造房屋费用的相关凭证,证明您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5、从目前情况看,您的胜算是比较大的,案件的难点主要有3个,其一为,卖方配偶以卖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您可能面临一个合同被撤销的风险,但是可以要求卖方赔偿违约损失。其二,您手中支付土地购买款项及建造房屋凭证不足,卖方主张您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其三,法官可能会对您与卖房直接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产生争议,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说服法官,您的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签订的时候并非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情形,而是对未来符合转让条件达成的协议,这个是不违法法律规定的。

综上,希望我的解答令您满意,如果您满意,请将我的解答,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8 14:5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看了您的描述后有两个疑问,一是国有土地出让证应该是政府将国有土地出让给您,您就相应的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建筑施工许可证为什么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呢?二是如果卖方对该土地拥有使用权,那么其和你之间也是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那么为什么你还要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呢。
    鉴于以上问题不清楚,所以建议您直接追问或来电咨询,问题描述清楚了才有利于律师为您做更详细精准的解答。
我的补充: 2014-11-28 15:42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我的补充: 2014-11-28 15:48
根据你的描述,你与对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卖方合同随附义务,现在过户条件已经成就,卖方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合同是一种债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您现在要债权变为物权,唯一的途径就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您才可以顺利的办理房屋的产权证。
回复时间: 2014-11-28 15:00
根据你所说,你这属于顶名买房的情形,如果违反,当地的拆迁补偿方面的规章制度,则你们的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无效,你可以要求对方退款等等,因为你知道这是拆迁补偿的,所以你也有过错。
如果你们双方签的合同没有违反,行政法规,则合同有效,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履行纠纷,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协助过户。在这种情况下,胜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拆迁合同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行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4-11-28 15:06
盖好的房子一般属于买房
要看相关权利是否能合法转让,可能会因为违法法律法规无效。
可以具体来电咨询,土地纠纷有多年从业经验
回复时间: 2014-11-28 15:06
1.既然是国有土地,出卖方怎么是个人?
2.建筑施工许可证怎么以卖方名义?
我的补充: 2014-11-28 19:37
看了您的问题补充。现答复如下:
1、合同效力问题,你与对方签订和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合同签订后就成立,在条件到来时合同生效。
2、房子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将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一并转让”虽然当时没房子,但后期的房子也属于附着物,还有,你建的房子,有施工许可,在民法上属于原始取得,所以,房子有你所有。
通过以上分析,房子既然归你所有,你可以到法院一卖方为被告提起确权之诉,再有生效判决后,你再申请执行,法院对房产部门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你就可以过户到你名下。
3、合同虽然只一方签字,但房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你取得房子没问题的;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配偶在1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4、损失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都是实际损失,这需要举证证明你的损失,如,购地款,盖房子费用等。
5、打官司的风险有一是卖方妻子在1年之内行使了撤销权,这样土地使用权过户就有问题;二是损失的举证问题;法院的裁判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了赢的几率还是蛮大的。
我的补充: 2014-11-29 19:08
如果满意,敬请采纳支持!
回复时间: 2014-11-28 15:07
1、当时只写了土地证的过户问题,没有写明之后在上面盖的房子的房产证过户问题,准确的说合同写的是:卖方将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一并转让,但当时上面没有房子没有附着物,这样后面盖好的房子归谁?怎么过户?
答:只要修建的房屋经过合法审批的,房屋归你家。
2、当时的合同仅有卖方签名确认,没有他配偶的签名,但拆迁户口、土地证、建设许可证也没有他配偶的名字,这样是不是婚后共同财产?
答: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要户主签字即可。
3、合同里注明如果卖方反悔需要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怎么定的?是按目前房屋连土地的市场价来赔吗?
答:按受让方的实际损失计算。
4、现在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并且过户了,但因为卖方不配合过户,我们没有去办理房产证,担心房产证办到他的名下更难要回来,这样的担忧有道理吗?我们应不应该去办理房产证?
答:可以要求对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即可。如果房屋是经过合法审批修建,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5、目前这些条件打官司我们能赢吗?或者大概会打成一个什么结果?
回复时间: 2014-11-28 15:15
你好,看了你的材料,你应当办理两件事:一是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在你的名下。二是办理房产证。如果有困难,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回复时间: 2014-11-28 16:35
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在未允许过户期间不生效,目前生效,你可以依据合同和实际出资建房证据要求卖方过户,拒绝过户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4-11-28 17:01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肯定你们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且是付条件的合同。下面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逐一回答。
   1、卖方将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一并转让,但当时上面没有房子没有附着物,这样后面盖好的房子归谁?怎么过户?
   因为你当时合同里是已经约定了附属物一并转让,那么盖好的房子当然归你。还有你的所有证件是卖方的名字,但是所有出的钱是你出的,故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协助你办理过户。
   2、你的案子,证据方面一有合同二有交款单据,故打官司基本没有问题。但是存在一个问题是若是证件都是卖方名字,没有其配偶的签名,如果属于婚后财产,其有可能会主张因无权处分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若有问题,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敬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8 17:07
1、你说“买方当时就付清购地全款,之后买方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证并持有土地证”;问题补充又说“办的土地证是卖方的名字,是可以买卖的土地证,现在还没有过户”;目前土地使用证到底是谁的名字。2、如果签订合同,给付了款项,又是没有转让的使用权,合同有效,卖方不协助过户,可以起诉卖方“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属于你所有,卖方协助过户;3、土地使用权过户后,在向规划、建筑和施工许可等等部门申请变更审批所有人的名称。
回复时间: 2014-11-28 18:23
1、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合同没有公证也是有效的。
2、已经在合同中写明具备转让条件时再由卖方配合过户的约定是合法的。现在条件具备,卖方应当依约而为。
3、买方当时已付清购地全款--之后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并持有土地证--以卖方的名字办理了相关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盖了房子,这是双方按照合同依约办理的,双方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
4、现在房子盖好,可以办证过户了,卖方不配合过户是违约的。
5、当时虽然没有写明盖房子的过户问题,但是在卖方没出钱只以其名义盖房子是符合当时合同宗旨的,所以他是不具有所有权的。
6、只要你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没有他配偶的签名,也不会实现其反悔目的的。
7、卖方反悔需要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是可以按目前房屋连土地的市场价计算的。
8、你可以打合同官司,应当胜诉。在判决下达后,即可以判决为依据办理过户手续了。
祝你顺利!
回复时间: 2014-11-28 18:32
你好,首先你和对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对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按照您的描述对方没有不能履行的情况出现,建议您及时起诉维权,得到判决书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免出卖方再做出其他损害您权益的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如果满意请您采纳支持。
回复时间: 2014-11-28 19:23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思签订,意思明确,内容合法有效应该属于有效力的合同。但是合同的标的属于限制的交易项目的话。法院认定会有几种情况:
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标的交易当时违法,本合同无效。卖方履行还款义务。卖方履行还地的义务。法院判决让事实还原与签订前的状态。
二,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合同需要附条件的履行。双方等到各自的履约条件成熟时履行。会有以下的结论,请您继续阅读。
    其次,关于该土地属于可以进行交易的状态下获得土地证,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规定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卖方的前提下,造成了过户的问题。但是您要不必担心,按照目前的物权法规定,由您出资的房屋所有权归于您,只要您保留好施工的工程联系单,结算清单,转让合同土地款的支付凭证等等。说明实际的建造人是您本人。
    再则,按照房地一体主义的思想,房屋土地也应该过户到您名下。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您胜诉的可能性是极大的。问题是过户费用,房屋价值的费用,您如何举证是您已经在过户前全部支出的,事实的房屋价值就是您的。您起诉的请求也仅是要求对方履行过户手续,这方面举证将是您关键,上面的证据已经给您建议请您认真收集。
   最后,关于配偶的对抗的问题,因为户口没有配偶的名字您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我有理由相信这不分财产是你个人的。这个也是有胜算的。
   目前不知道买卖双方是否有违约条款的限制等,如果起诉,有违约条款限制将会对您的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如果对方一直坚持不过户的,你可以主张,土地增值的款项,已经支付土地款贷款利息按年计算本息赔偿,这些应该全部属于您的。这是法律支持的。
  综上建议您,委托当地律师进行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否则就要求赔偿该部分损失。同时对您已经建议的证据详细准备好,这样子价款您诉讼的效率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望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请您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4-11-28 19:31
之前有过这样子的案子,也是认定对方违约,判决继续履行的。因为认定了该合同是附条件生效履行的合同合同有效。我们给对方的不履行的意见是
关于合同损失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您的损失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为您为购买土地及建造房屋支出的各项费用,第二为当时土地及房屋价值与当前房屋及土地价值的差额部分。对于土地和房屋的价值是应当进行评估确定。第三已经支付的款项中,常年的贷款利息加本金数额巨大。
最后对方同意过户,也符合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
所以您不必担心,可以依法维权获得属于自己的利益。望采纳。。。
我的补充: 2014-11-28 19:35
给您一个案例说明及时维权的必要性。
8年前购买了还建房,双方协议卖方取得房产证后办理过户手续,哪知房子涨价后卖方拖了3年迟迟不愿过户。经过多方维权,卖方最终赔偿3万元违约金并协助过户。

2006年8月,汉口的王女士向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硚口区长丰乡70余平方米的还建房,由于是单位集资房,张先生暂未取得房产证,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6万元的价格出让,如有一方违约需赔偿违约金。

当年9月,王女士拿到钥匙后入住。截至2009年6月,她分三次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张先生表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会及时配合办理过户。

几年后,该地段房价上涨。2011年6月,张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可当王女士要求过户时,张先生百般推托。经多次交涉无果,王女士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张先生配合办理房产证,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

说实话,近年来还建房买卖纠纷很多,市面上出售的还建房往往没有取得房产证,纠纷多数是因为时隔多年,房子升值后卖方反悔,不愿过户,或涨价转卖给其他人。买家买房时应书面约定,并保留好合同及付款证据等。但购买还建房风险仍很大,如果卖家将房子转卖给第三方并过户后,买家很难要回房屋产权,只能获赔已付房款1倍的违约金。
建议您及时维权,对方存在把您的房屋卖掉的风险,一房多卖,这样子您的损失就比较大了。
回复时间: 2014-11-28 21:1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您与卖方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是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进行的,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关于房子归属问题,按照您与对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卖方将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一并转让”,且已经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虽然没有登记在您名下,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事实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归您所有。目前对方不履行过户手续,您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2、如果该拆迁房屋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是有完全的处分权的;如果是婚后财产,那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要求撤销,您需要举证男方行为女方是知道的并且同意的,建议进行录音收集证据。
     
     3、您好,关于损失赔偿问题,赔付主要是您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那么需要您收集相关证据,看您与对方是否有违约金,除此之外,还有您在此支付的全部金额及由此支付的其他费用。
     
     4、您好,关于办理房产证问题,已经可以进行买卖并办理过户了,您的担心是有必要的,建议您尽快与对方协商,要求按照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您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防止对方一房二卖情形出现。
   
     5、关于纠纷解决问题,您目前需要准备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方取得土地证和施工许可证的证据、对方妻子知道你们之间存在交易的录音或者证人证言等证据,然后先跟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起诉处理。按照实务操作,您胜诉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加好友联系。
      
     附:相关案例
      8年前购买了还建房,双方协议卖方取得房产证后办理过户手续,哪知房子涨价后卖方拖了3年迟迟不愿过户。经过多方维权,卖方最终赔偿3万元违约金并协助过户。

  2006年8月,汉口的王女士向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硚口区长丰乡70余平方米的还建房,由于是单位集资房,张先生暂未取得房产证,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6万元的价格出让,如有一方违约需赔偿违约金。

  当年9月,王女士拿到钥匙后入住。截至2009年6月,她分三次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张先生表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会及时配合办理过户。

  几年后,该地段房价上涨。2011年6月,张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可当王女士要求过户时,张先生百般推托。经多次交涉无果,王女士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张先生配合办理房产证,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群山表示,近年来还建房买卖纠纷很多,市面上出售的还建房往往没有取得房产证,纠纷多数是因为时隔多年,房子升值后卖方反悔,不愿过户,或涨价转卖给其他人。买家买房时应书面约定,并保留好合同及付款证据等。但购买还建房风险仍很大,如果卖家将房子转卖给第三方并过户后,买家很难要回房屋产权,只能获赔已付房款1倍的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4-11-28 21:56
1.既然合同是与地上附着物一并转让,这可以包括地上的房屋,只是,如果房屋是卖方建的,那买方应给予补偿;
2.这个问题不影响你们合同的效力,你可不用理它;
3.如果你们没有约定损失计算方式的,我认为可以按目前的土地市价赔偿,但应不包括房屋市价,因为你们买卖时上面并没有房屋;
4.卖方不配合过户,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后,你就可以拿着判决书去过户;
5.我认为,这种官司,你赢的概率大,很可能是你获得土地连同房屋,但你得补土上房屋差价给卖方。
对你补充的问题,不影响你们合同的效力,你无需担心,尽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4-11-29 08:11
如你所述,合同有效,如你所掌握证据却能证明对方违约,你当然可以依合同规定取得合同权利,并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29 10:10
协商或起诉。
回复时间: 2014-11-29 14:54
第一,当时就是转让的土地,所以可以起诉土地地过户。
第二,房随地走,因为房是你投资盖的,可以要求一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得先办到他名下,你们才能起诉要求办理过户。因为现在可以过户了,你也可以起诉了。
可以打赢官司的,有理走遍天下。
回复时间: 2014-11-30 16:42
你好,你这种情况近年在城郊征收、拆迁中很常见。首先,是你自己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的境地,这种土地一般是安置地,有交易限制,你自己应该知道。那么在签转让合同时,应该约定较苛刻的违约条款,以使出让人不敢违约。就是违约成本低,出让人才不和你办过户手续。现今,出让方故意拖延,然你已出资建成了房屋,肯定无法解除合同,恢复原状。你只能以原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出让方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法院会认定你们的合同违反相应政策法规,且双方都有过错。所以,你还要举证证明你已出资在地块上建成了房屋,不便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过户。但然,你的案件有一定风险,不过没别的更好的方案。或者如果你愿意,也可再给点钱给出让方,看他是否合作?
回复时间: 2014-12-01 11:17
1、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暂时建议不要做房屋登记;
2、如果土地使用权证是领取结婚证以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通过诉讼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你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回复时间: 2014-12-01 16:17
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看了您的描述后有两个疑问,一是国有土地出让证应该是政府将国有土地出让给您,您就相应的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建筑施工许可证为什么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呢?二是如果卖方对该土地拥有使用权,那么其和你之间也是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那么为什么你还要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呢。
     鉴于以上问题不清楚,所以建议您直接追问或来电咨询,问题描述清楚了才有利于律师为您做更详细精准的解答。 

我的补充: 2014-11-28 15:42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我的补充: 2014-11-28 15:48
根据你的描述,你与对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卖方合同随附义务,现在过户条件已经成就,卖方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合同是一种债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您现在要债权变为物权,唯一的途径就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您才可以顺利的办理房屋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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