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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物资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的做法和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否合

广东-广州 11-30 12:33  悬赏 0  发布者:wongch…… 给我留言  回答:(2)
中国A省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物资公司)与荷兰某公司(下称荷兰公司)于2002年5月1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荷兰公司向物资公司出售热轧卷板5000公吨,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02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向荷兰公司开具了以荷兰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届满时,荷兰公司没有交货。当天,物资公司打电话给荷兰公司询问情况,荷兰公司解释因船期因素未能赶上,并保证货已发运,将在10天内到货。物资公司在了解到该情况后于第二天,即2002年7月1日发传真给荷兰公司,称“因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你公司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荷兰公司接到传真后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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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30 14:26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4-12-02 14:48
如需帮助,可来电联系。我在广州,荷兰都有律师朋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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