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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劳计[1995]57号。六、关于本企业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

江苏-无锡 12-07 13:42  悬赏 0  发布者:130136…… 给我留言  回答:(1)
苏劳计[1995]57号。关于本企业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规定,由于企业体制发生变化,职工从一个企业转入另一个企业,及国家政策性安置或组织委派调入人员,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现单位工作的年限合并视作在同一单位的工作年限。重新录用或借调入人员,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从调入或转入之日起计算。
  但在徐劳社新[2002]4号【徐州第二制药厂破产清算组:

  你组《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龄如何计算的请示》(徐二药清[2002]第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按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二、按原江苏省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苏劳计[1995]57号)规定,由于企业体制发生变化,职工从一个企业转入另一个企业,及国家政策性安置或组织派调入人员,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现单位工作的年限合并视作在同一单位的工作年限。重新录用或借调入人员,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从调入或转入之日起计算。

  三、根据以上规定,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以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虽然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但不能计入折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此复。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这样处理的。
  照徐劳社新[2002]4号这么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时,国家政策性安置或组织派调入人员不能计入折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军龄,知青等等多不能计入折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吗?徐劳社新[2002]4号是否违反苏劳计[1995]57号和劳部发[1994]481号
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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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2-07 21:42
可以具体委托律师帮助,可以考虑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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