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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2014年出生在农村,现在分地了是否享受村里的一切待遇
辽宁-丹东 12-12 10:10 悬赏 0 发布者:188425…… 给我留言 回答:(4) 女儿2014年出生在沈阳,随母亲落户丹东农村,可村里人说在2013年(包括2013年)以后出生的孩子都不享受村里的一切待遇,因为土地承包30年,要等合同期满后再说,请问这样说合理吗?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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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2-12 10:11
不合理.
- [辽宁-沈阳]
- 张俊杰律师
- 5258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2-12 10:11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辽宁-沈阳]
- 隋新律师
- 36460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2-12 10:30
你好,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方式:家庭承包和家庭承包以外的其它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集体的农业用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的权利。此种方式最显著的特点一是凡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不论男女老少,均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本集体的土地;二是以一个农户的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不是以联户、专业队(组)或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三是承包人一般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
因此,你的儿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依法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承包地的权利。
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集体的农业用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的权利。此种方式最显著的特点一是凡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不论男女老少,均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本集体的土地;二是以一个农户的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不是以联户、专业队(组)或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三是承包人一般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
因此,你的儿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依法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承包地的权利。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2-12 14:00
不合理,可以起诉维权。若需帮助,请联系本律师。
追问:
谢谢您,我还想问一下村里人说因为地承包出去了所以不享受村里的一切待遇,现在村里要分山了也没有我女儿的份儿,这样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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